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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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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已經開始報名啦,爲幫助同學們更好去複習《涉稅服務實務》,本站小編爲同學們帶來最新《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檢查,如下: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概念

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覈實、監督活動的總稱。

二、稅務檢查的範圍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三、稅務登記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瞭解)

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爲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它是整個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分爲設立、變更、註銷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考試重點,掌握)

1.設立稅務登記(即開業登記)

(1)稅務登記範圍(重要)

①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爲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不需辦理稅務登記,但需履行納稅義務。

(2)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重要)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成立時,先工商後稅務)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爲法定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覈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③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覈完畢。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自開立帳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⑤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銀行帳戶中登入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銀行帳戶賬號。(便於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的資金狀況)

2.變更稅務登記(掌握)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係的;⑥增減註冊資金的。

【提示】變更登記補充內容: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改變隸屬關係;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

(2)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稅務登記)

②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稅務登記)

3.註銷稅務登記(掌握)

(1)註銷稅務登記的適用範圍: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係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2)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注意:開業時,先工商後稅務;註銷時,先稅務後工商。

②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③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範圍(熟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帳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熟悉)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1年)和換證制度(3年)。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