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幹部每月上班不少於22天,遇事必須請假。
2、主汛期、防颱風期和林防火戒嚴期村幹部不得請假; 對上級佈置的中心任務和村決定完成的`任務執行落實期間不得請假。
3、每週的工作例會,以及村兩委召開的各種會議,全體幹部必須參加。
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必須經書記或主任批准,未經批准又不參加會議的,當曠工1天處理。
4、值班當天,值班人員離村參加上級會議的,必須事先向書記或主任報告。值班人員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由書記或主任批准,未經批准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5、非值班時間離開本村並在2小時內不能趕回本村的,必須事先向書記或主任請假,未經請假離開本村,並在接通知後2小時內不能回村的,視同曠工(按離開本村時間計算,包括星期六、日)。
6、村兩委幹部應最少保持一種通訊工具暢通,確保及時取得聯絡。因聯絡不上並影響工作的,視同曠工半天。
7、節假日、農忙假日必須有人值班,排出輪值表,並報街道黨政辦,值班人員記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