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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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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落實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下簡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進一步規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辦公助,適當獎補。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堅持以農民民主議事爲前提,以農民自願籌資籌勞爲基礎,嚴格禁止變相加重農民負擔。政府透過民辦公助的方式,對符合規定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給予適當獎補。

(二)分清責任,明確範圍。對農民透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的村內道路、農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透過民主程序議定需要興辦且符合本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黑龍江省、廣東省中央直屬墾區,下同)有關規定的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國家按規定給予獎補;跨村以及村以上範圍的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繼續透過現有專項資金渠道解決,不得列入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範圍;農民房前屋後的修路、建廁、打井、植樹等投資投勞由農民自己負責。

(三)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專項用於對農民透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的補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不得用於村辦公場所建設、彌補村辦公經費、村幹部報酬等超出財政獎補範圍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實效。堅持辦實事,重實效,以社會效益爲目標,重點支援農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強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第四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級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政策,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下達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組織實施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財政獎補資金的目標考覈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政策,對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財政獎補資金,組織實施對下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財政獎補資金的'目標考覈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依據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管理和使用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以及本級預算安排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年初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支援地方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並根據中央財力狀況適度增長。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地區有關規定,將本級財政負責安排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列入預算,逐步增加資金規模。

本級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應與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獎補資金一併用於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

第十條 中央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主要依據農業人口、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配,並考慮對各省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開展情況的工作考覈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對下分配一事一議獎補資金時,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農業人口、地方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並考慮對下級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開展情況的工作考覈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支出在“對村級一事一議的補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財政部門可按照“渠道不亂、權限不變、優勢互補、各記其功”的原則,將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和其他財政專項支農資金捆綁使用,放大強農惠農政策效用,但不得將其他專項資金列入“對村級一事一議的補助”科目。

第十三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在縣、鄉兩級實行項目制管理。縣級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時,必須分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項目。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開展應堅持規劃先行、先議後籌、先籌後補的原則,按照村民議定、村級申報、鄉鎮初審、縣級審批、省級備案的流程自下而上進行。

縣級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所應建立項目庫,年度建設項目優先從項目庫中選取。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應實行項目預決算、考覈驗收、績效評價等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資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推行報賬制。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原則上實行鄉鎮報賬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縣級報賬制。只有在村民籌資、村集體投入、社會捐贈資金到賬,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後,才能由村級提出申請,由縣級財政部門或鄉鎮財政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和項目應實行公示制度。縣鄉財政和農村綜合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的要求,全面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政策標準、實施辦法、辦事程序和服務承諾,並督促村委會依據村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示有關情況。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應當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監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對村民籌資籌勞資金、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明細等應張榜公示,自覺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農村綜合改革部門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轄區內年度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工作考覈,並將考覈結果作爲下一年度對下分配財政獎補資金的參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覈內容主要包括組織保障、資金安排、項目規劃、制度建設、監管系統建設、政策落實等方面。工作考覈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和農村綜合改革部門每年應選擇部分地區或項目,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資金支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果等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每年3月1日前應將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績效目標報告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各省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結果應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九條 鄉鎮財政所應當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加強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申報、審覈、實施、驗收、資金撥付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縣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做好與鄉鎮財政之間的資訊溝通傳遞工作,把上級財政部門(包括本級財政部門)下發的有關政策、資金和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計劃批覆等及時下發、抄送鄉鎮財政,確保其有效開展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探索建立財政國庫機構、商業銀行與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訊監管系統聯動機制,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一條 對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爲,依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或農村綜合改革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9日發佈的《財政部關於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中央財政獎補事項的通知》(財預〔200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