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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車管理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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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鄉鎮公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鎮公車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公務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公務用車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辦是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公務車輛由專人負責管理;鎮紀委辦對政府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嚴格公務用車管理。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部門專職駕駛人員駕駛。除各部門駕駛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黨政辦統一印製《龍潭鎮公務用車出車登記表》對每臺公務車輛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黨政辦根據出車實際如實填寫《龍潭鎮公務用車出車登記表》,對公務用車使用部門、駕駛人員、事由、去向等資訊進行登記,再由駕駛員簽名確認。

第八條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點停放規定。正常上班時間,未因公、外借等出行的車輛必須停放在本單位停車場專屬車位,所有幹部職工不得佔用專屬車位,否則通報批評。在非工作日和工作日下班時間段(12:00—14:00,17:30—次日8:30分)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在確保車輛安全的前提下,需經因公申請該車的部門分管領導同意後向黨政辦報備。公務結束後,駕駛員必須將公務車停放在專屬車位並第一時間將車輛鑰匙交回黨政辦,嚴禁私自滯留車輛鑰匙。如發現車輛在停車場內又未將鑰匙交回的情況,經黨政辦查實後對駕駛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嚴禁公務用車私用、私駕。全體職工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查實,由駕駛人自行承擔所有費用。領導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違規使用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私駕公務用車。

第三章調度與使用

第十條公務用車由鎮黨政辦統一調度安排。原則上需經由用車部門分管領導提前一天向黨政辦現場或電話報備登記,並與黨政辦公車管理專員一同填寫《龍潭鎮公務用車報備登記表》。如用車部門需當天臨時出車,則需由用車部門分管領導向黨政辦現場或電話報備登記,再根據報備需求統一合理安排和調度車輛。車輛使用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後其他事爲安排原則。遇重大會議活動或特殊情況時,所有公務用車由黨政辦統一調度安排。跨縣、市用車須經書記或鎮長同意,並填報登記表。

第十一條規範車輛使用,有效管理公務用車。

1、公務用車管理

要節約公務用車執行成本,儘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工作人員因公外出且區域方向相同的,應在黨政辦牽頭、部門間協調下,儘量使用同一車輛。

2、外調車輛管理

外調車輛是指在全部公務用車已派出或車輛無法滿足公務需求的時候,因公務需要急需安排用車的情況。爲響應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嚴格控制外調車輛,且外調車輛只爲公務需跨縣、市區域安排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外調車輛的`,需部門分管領導向書記或鎮長申請後由黨政辦協調安排車輛外調事宜。

3、外借車輛管理

外借車輛是指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因公務需要急需向本單位借調公務用車的情況。因本單位公務用車數量有限,以及響應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外借和管理事項。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車輛的,需對方單位主要領導填報申請表或開具申請書後,到本單位進行申請,經書記或鎮長同意後填報登記表方可外借本單位公務用車。

4、應急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消防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爲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黨政辦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由鎮應急消防辦專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四章車輛維修、保養及費用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人對車輛應當做到出勤前全面檢查、確保車貌、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黨政辦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由黨政辦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確認後方可進行;車輛清洗清理原則上每週清洗一次,具體看車身、內裏保潔程度。

第十四條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報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並及時先後經黨政辦經辦人員、分管領導、財政所、書記或鎮長審覈簽字後報銷。

第十五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查實亂報費用等違反規定的行爲,一律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六條對駕駛員的要求

1、各部門結合實際,指定一名駕駛技術過關的工作人員作爲駕駛員。駕駛員負責該部門工作用車需求,其他人不得擅自駕駛。

2、駕駛員遇坑窪、崎嶇、難以行駛的路面路況時應當停車進行研判,不強行行駛。愛護車輛,厲行節約,力戒浪費。

3、嚴禁駕駛員酒後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