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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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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20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2020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建寧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建寧縣縣直機關公務交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車改辦〔20xx〕2號)、建寧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建寧縣縣直機關公務交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車改辦〔20xx〕3號)及建寧縣車改工作有關政策解釋,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鎮公務用車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用車,是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機關開展公務活動按規定保留必要的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實物保障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調研、接待等公務活動的車輛。

實物保障用車是指給有工作需要的正職領導配備非專車的辦公用車。

第三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配備更新管理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應遵循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辦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鎮紀委負責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條:嚴格公務用車管理。

1、公務用車應當根據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關於規範全省公務用車專用號碼管理的通知》(閩機管綜〔20xx〕131號)和三明市要求使用專用號牌號段。

2、公務用車納入公務用車資訊綜合管理系統,統一安裝北斗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記錄執行軌跡,確保車輛使用情況可追溯。

3、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4、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5、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贈的車輛。

6、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用公務用車。

7、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專職駕駛人員駕駛。除駕駛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8、必須定人定車,嚴禁混開和駕駛證、執照不符的車輛。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9、嚴禁違規使用雙號牌裝置,嚴禁違規加掛、借用、挪用號碼,嚴禁違規使用警用車牌號段和警燈警報器。

10、嚴禁爲自管車輛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第七條: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

1、黨政辦統一印製《均口鎮一般公務用車派車審批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用車人根據出車任務提前填寫《均口鎮一般公務用車派車審批表》,認真登記好公務用車使用部門、人員、時間、事由、去向等資訊,並報黨政辦審批。

2、未填寫《均口鎮一般公務用車派車審批表》,原則上不予派車。

3、處理應急、緊急公務等特殊情況,需緊急派車未能及時填寫《均口鎮一般公務用車派車審批表》的,申請人必須在處理相關公務活動後半天內補齊相關派車手續,否則今後不予派車。

第八條:嚴格執行定點停放制度。公務車輛在保障公務活動後,應入庫或指定地點停放。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駕駛員出車執行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或外出需在外住宿的,需經因公申請該車的鎮分管領導同意後並向黨政辦報備,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駛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鎮分管領導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嚴禁公務用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務用車用於婚喪喜慶、休閒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駕駛人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並證實,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並作爲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不準違規搞變相使用公務用車,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私駕公務用車。

第三章:調度與使用

第十條:公務用車由鎮黨政辦統一調度安排。黨政辦工作人員統一登記調度、合理安排,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登記車輛安排情況。使用公務用車需滿足以下其中情形:

1、牽頭組織跨部門集體視察、工作檢查、下基層調研活動;

2、執行搶險救災、防汛、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理等應急公務;

3、送領機要檔案、緊急公文材料和大額現金;

4、參加重要外事活動及公務接待;

5、參加上級部門在當地的考察調研、督查活動,黨委、人大、政府、紀委等重要會議的應急接送;

6、幹部職工工作期間因傷因病緊急就醫;

7、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參加跨區域出差、下基層調研和集體公務等出行活動。

遇重大會議活動或特殊情況時,機關所有公務用車由黨政辦統一調度安排,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安排。

調配車輛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優先安排搶險救災、防汛、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理、綜合執法、紀檢監察業務等應急公務。

第十一條:規範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外調車輛管理

外調車輛是指在機關全部公務用車已派出或車輛無法滿足公務需求的時候,因公務需要急需安排用車的情況。爲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外調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外調車輛的,需向分管領導申請,經主要領導同意後由黨政辦統一安排外調車輛,租車費用據實報銷。

2、應急(執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紀檢監察業務執行、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爲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黨政辦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值班時間爲非上班時間,節假日值班時間爲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期間,駕駛員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黨政辦。

第四章:車輛維修、保養及費用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公務用車統一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制度。

第十三條:駕駛人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並證實亂報費用、將加油卡交與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等違反規定的行爲,一律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車輛維修、保養,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維修申報表》,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時簽字審批後,方可進行;車輛維修、保養費用定期結算,駕駛員不直接結賬,只在維修廠家簽字確認,由車輛管理人員每月或每季度統一結算一次,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按財務審批手續統一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公務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由駕駛員填制費用報銷單,報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月,費用報銷由車輛管理人員按財務審批手續統一辦理。

第十七條:嚴禁向下屬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轉嫁自管車輛執行費用。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十八條:所有駕駛員必須遵循均口鎮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我鎮黨政辦公室統一管理,遵章守法,嚴格遵守駕駛員崗位紀律,保守有關祕密,維護機關團結。

第十九條:駕駛員工作要求

1、加強學習,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駕駛技能。

2、愛崗敬業,聽從統一調度,服從工作安排。無出車任務時,應堅守工作崗位,自覺遵守單位作息時間。

3、禁止在工作時間內或公務接待活動中飲酒或酒後駕駛公車。

4、遵章守紀,文明行車,嚴格執行交通安全法規。

5、注重形象,做好服務。注重個人儀表和言行,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

6、厲行節約,力戒浪費。

7、駕駛人員執行完出車任務後,必須及時返回本單位。不出車時必須在政府或車內待命,不得隨意離崗、串崗,保持聯絡暢通,做到工作用車隨叫隨到。

8、駕駛人員須嚴格執行單位的請銷假制度。

第二十條:駕駛人員不服從管理,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給予誡勉談話直至辭退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黨政辦應定期公示公務用車使用的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資訊,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單位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鎮紀委應定期組織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制度或上級相關管理規定的,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黨政辦必須嚴格遵守公務用車使用規定,應自覺接受鎮紀委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2

爲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務車輛,根據上級檔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條: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包括統一維修、加油、統一派車。

第二條:公務用車不做機關幹部上下班用途。

第三條:本鎮工作人員出機關辦理公務,原則上乘坐公共汽車,確因工作需要派車,須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再由黨政辦公室開具派車單出車。

第四條:出車範圍在本鎮範圍內的,由鎮黨政辦統一派車;出車範圍超出本鎮範圍的,必須視情況報經分管或主要領導同意。

第五條: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即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公車私駕,嚴禁公車違規使用,嚴禁公車違規佔用,嚴禁公車酒後駕駛。

第六條:嚴格執行出車審批制度,出車前填寫審批單,說明出車時間、地點、用途,交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用車。

第七條:突發事件臨時用車須事後補辦審批單。

第八條:辦公室分管領導在公務用車安排時,必須科學調配,合理安排。

第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執行。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3

一、車輛的使用調派

(一)職工上下班統一按時到指定地點乘車,否則不再接送。

(二)因工作需要派車的,屬縣內和鎮內用車的,由分管領導向鎮長提出,由鎮長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派車,到縣外辦公用車由黨委書記決定是否派車。

(三)各辦公室確須到縣上報送資料的,各經辦人員先告知黨政辦主任,由黨政辦主任向鎮長請示同意後,在工作日上午10:30和下午17:40點左右調度車輛統一送資料;確因時間緊急要立即上報的資料,經報告鎮長後,由鎮長告知黨政辦主任安排車輛。

(四)嚴禁公車私用和私駕公車。凡違反規定的,根據情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因工作確需要另外租車的,由業務分管領導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後,由主要領導安排黨政辦統一派車。否則一切費用自行負責。

(六)車輛駕駛員隨時保持在正常工作狀態,工作日原則上應保持一名駕駛員在鎮政府待命;駕駛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出車的,給予警告,並視其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解聘處理。

二、車輛的保險、維修和加油

(一)機關車輛實行定點保險。

鎮機關車輛所有品種保險須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由黨政辦統一定點購買。

(二)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

1、車輛日常保養由駕駛員負責,駕駛員必須做到勤檢查、勤保養,隨時保持車內外的清潔衛生,確保車況良好。

2、車輛需要維修及零配件更換,由駕駛員填寫《陽春鎮政府採購車輛定點維修報修單》(以下簡稱《報修單》,經黨政辦主任會同定點維修廠家覈定,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送定點維修廠家維修。

3、車輛修理完畢,定點維修廠家應出具《汽車修理出廠合格證》,填寫《陽春鎮政府採購車輛定點維修費用結算單》交送修單位審覈。經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方可與定點維修廠家辦理結算。一般每季度結算一次,採用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4、因本地定點維修廠家無法維修,確需送外地或本縣非定點維修廠家維修的公務車輛以及車輛外出時因故障確需在外地修理的,須經鎮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5、車輛維修應本着節約的原則,對一般故障要做到自己排除和檢修,在送廠檢修期間,駕駛員要到場把好質量關。

(三)機關車輛實行定點加油。

1、鎮機關車輛用油實行定點加油,並實行登記制度,駕駛員每次加油要如實填寫登記卡並簽字。

2、車輛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外加油的,事後應經用車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3、黨政辦負責車輛用油登記、審覈等管理,並每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油耗進行單車覈算,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審覈方可報帳。

鄉鎮公車使用管理制度4

一、車輛使用

1、本鎮的車輛爲工作用車,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調度並填寫出車單,通知出車。

2、領導和各科室工作用車應提前告知辦公室。

3、優先保證鎮領導工作用車。

4、駕駛員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憑出車單出車(車輛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辦公室)。無出車單出車的,按公車私用論處(特殊情況出車的除外,但事後要及時補辦出車手續)。

5、禁止公車私用。婚、喪、嫁、娶一律不準用公車;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娛樂、渡假和辦私事等。遇有特殊情況辦理私事需要公車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每公里0.5元計算,一律交本局財務室,由財務室出具相應的收據備查。

二、車輛的管理

1、駕駛員平時要保持車輛良好狀態,無特殊原因按時上下班,保證按時出車。無工作用車時,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地點。

2、駕駛員憑出車單每月向辦公室覈實里程,報銷過洞費、過橋費和公里補貼。

3、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交通有關法規,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4、禁止公車上私戶。

5、禁止幹部職工未經批准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私自學習車輛駕駛技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6、本單位公用小車一律不得進行豪華裝修。

8、領導幹部因工作變動或退離休的不得將本單位的車輛帶入新調入的單位或繼續駕駛。

9、私自駕車的交通事故,按有關交通法規處理,一切費用概由本人自付;私自駕車造成公車被盜的,按該車價格由本人賠償。

10、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或屢犯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私自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和惡劣影響的,從重或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