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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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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全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寧財績[2008]101號)、《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資規字[2010]7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局系統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堅持“政策標準統一、領導責任明晰、分級管理有序、責任落實到人、資產使用充分”的原則。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界定、配備、購建、登記、變動、使用、處置等方面。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由局辦公室牽頭,規劃財務處、資訊中心、機關事務管理中心、人事處、監察室按職責分工,協助局辦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資產購置審覈、日常管理、報廢覈批等工作。

第五條局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對全局系統固定資產實物進行管理、指導和檢查。

(二)貫徹執行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辦理全局系統固定資產購入、盤盈(虧)、報廢、遺失毀損等上報和審批手續,並及時轉發各類審批通知書。

(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局系統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確保全局系統固定資產賬、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狀態的各類臺帳,定期編制固定資產實物狀態的各類報表。負責局機關的固定資產實物狀態增、減變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劃財務處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全局系統固定資產價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導和檢查各單位財務部門固定資產價值形成變動的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上級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合局辦公室制定全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三)協同局辦公室辦理全局系統固定資產的報廢、遺失毀損、盤盈(虧)、調撥等上報和審批手續。

(四)參與基建(維修)部門的'工程投資管理,負責協同基建(維修)部門對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資訊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處室登記及變更情況,彙總制定全局系統計算機及網絡系統設備類固定資產購置、更新和報廢等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局系統計算機等專業技術設備的報廢及淘汰進行技術鑑定。

(三)根據各處室登記及變更情況,編制計算機及網絡系統設備類固定資產實物狀態報表,與有關處室覈對。

第八條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協助局辦公室做好非計算機類固定資產及基建(維修)工程等實物管理工作;對各單位購置非計算機類固定資產的標準進行審覈。

第九條人事處負責覈定各機關處室、事業單位人數。

第十條監察室負責對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局屬各事業單位,按照“誰購置、誰使用、誰管理、誰登記”的原則,負責:

(一)制定本單位置、更新和報廢等計劃;

(二)登記本單位固定資產增、減等實物狀態明細臺帳

(三)本單位資產驗收、管理、報廢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置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現有固定資產無法滿足本單位(處室,下同)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資產。

(三)達到固定資產規定報廢年限且經鑑定不能再繼續使用。

(四)經局辦公會或局主要領導批准的其他情況。

臨時設立機構原則上不新購資產。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購置應嚴格執行《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06]20號)、《南京市市級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辦法》(寧財購[2006]411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93號)。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體標準由局辦公室制定。

第十四條各單位原則上應在10月底前完成當年固定資產採購計劃,以確保年內預算資金結算完畢。因臨時大型活動或突發事件應急需購置固定資產,必須經局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扎口辦理,並補辦相關手續。活動結束後,局辦公室負責對相關資產進行調劑。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採購管理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採購申報。

1、單位需要配置計算機類設備(含計算機、服務器、網絡交換設備、打印機、掃描儀以及與之相關的備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爲:(1)單位擬訂設備類別、購置數量、型號配置等購置需求,在內網上提出申請;(2)局設備購置小組集中審覈(分管資訊中心的局領導擔任組長,小組成員包括局辦公室、資訊中心、規劃財務處、人事處、監察室);(3)局辦公室將項目小組審覈意見報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後,行政處室由局辦公室統一向市財政局申報採購計劃;事業單位直接向市財政局申報採購計劃。(4)採購計劃下達後,局辦公室和各事業單位及時通知資訊中心。(5)資訊中心會同局辦公室、各事業單位統一辦理有關政府採購手續並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合同應統一加蓋專用章。(6)資訊中心、局辦公室統一安排供應商將貨物送至各單位。

2、採購非計算機類固定資產的程序:(1)申報單位在內網上提交採購申請。(2)經局辦公室、事務管理中心、規劃財務處審覈,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後提交政府採購中心採購。(3)需要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採購的項目,由採購需求單位、規劃財務處和監察室等共同參與組織實施。

(二)驗收備案。

對採購送達的固定資產,主要由各申請單位負責驗收測試,其中計算機類固定資產需由申請採購單位和資訊中心共同驗收,填寫《固定資產驗收、領用(入庫)登記表》(附件一)。驗收完成後,申請採購單位須將採購簽收單複印件報局辦公室備案。對保修期內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應及時向供貨商或政府採購中心反映。

(三)領用登記。

對已驗收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辦理領用手續,粘貼固定資產卡片,各單位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固定資產實物賬並錄入資產管理資訊系統。

(四)財務報銷。

新購固定資產報銷時,財務人員根據經審覈透過的實物資產審批單、政府採購單、政府定點採購單位發票、《固定資產驗收、領用(入庫)登記表》(附件1)、領導批件等有關附件,經實物管理人員驗收確認後,辦理付款或報銷手續。

第四章 固定資產借用、調劑

第十六條對局系統內部機關處室、事業單位2009年12月31日以前相互借用的固定資產,由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重新辦理借用手續,約定借用期限。借用期滿需續借的,由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續辦借用手續,並填寫《固定資產借用(轉移)登記表》(附件2)。資產借用手續需報局辦公室備案。對借出資產的單位,原則上1年內不得購置同類型資產(市局臨時大型活動或突發事件應急情況除外)。

機關處室借用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統一由局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七條對局系統內部機關處室、事業單位2010年1月1日以後相互借用的固定資產(房產、汽車除外),由相關單位協商,經局辦公室、規劃財務處、資訊中心、機關事務管理中心、人事處、監察室覈實,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後,辦理借用手續或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填寫《固定資產借用(轉移)登記表》(附件2)。

第十八條對局系統內部借用的房產、汽車只辦理借用手續,不作產權移交。

第十九條因辦公地點調整,對建築物附屬資產(如空調)等不方便移動或移動成本較高的資產,經局辦公室、規劃財務處、人事處、監察室覈實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可由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填寫《固定資產借用(轉移)登記表》(附件2)。

第二十條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資產,由局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劑,被調劑單位與調劑單位及時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填寫《固定資產借用(轉移)登記表》(附件2)。

第二十一條對出租、出借給局系統外部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嚴格遵照《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資規字[2010]7號)執行。根據“誰借出誰收回”的原則,由借出單位按期收回,局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監督。未經局辦公會或主要領導審批,各單位不得對外出租、出借、捐贈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在局機關內部或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人員調動(退休)需借用或轉移固定資產的,統一報局辦公室,並辦理相關手續。未完成資產交接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退休手續。各單位負責人應配合管理部門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調劑)、出售、出讓、置換、報廢、報損、捐贈、損失覈銷等。

第二十四條局系統固定資產按下列權限處置:

(一)房屋、建築物、土地的處置,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後,經市財政部門審覈,報市政府審批。

(二)機動車輛(船)的處置,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覈、審批。

(三)除以上資產外,其他固定資產單項原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賬面價值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處置,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局辦公室組織審覈,經局辦公會或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四)其他固定資產單項原值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賬面價值3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局辦公室組織審覈,經局辦公會或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項原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覈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局系統固定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申報、審覈審批、處理、調賬、備案。

(一)單位申報。資產使用單位於每年6月、10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申請處置(報廢、覈銷、鑑證)明細表》(附件3),並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二)審覈審批。局辦公室組織對各單位上報的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覈,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審批,並出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批覆書》(附件5)。對超出主管部門處置審批權限的提出審覈意見經局辦公會或局主要領導審批後,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申報明細表》(附件4),報財政部門審批。

(三)處理。各單位接到審批部門同意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後,對經批准處置的固定資產,應登記造冊,屬於資產無償轉讓(調劑)的,調出、調入單位應辦理交接手續;屬於出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的資產,填寫相關報表後,交局辦公室統一處理。房屋、土地、車輛等產權變更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四)調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進行賬務處理,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物資管理人員對固定資產資訊作相應的調整。

(五)備案。資產處理結束後,局辦公室應於資產處理結束次月將《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備案彙總表》(附件6)及相關材料,報財政部門備案。同時透過局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調整有關資產資訊。

第二十六條報廢資產處置。各單位對已批准報廢的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清查(處置)表》(附件7),上報局辦公室,對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對不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由局辦公室組織審覈擬定處置方案,經局辦公會或局主要領導審批,按規定進行統一處置,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局系統固定資產處置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八條資產處置收入可先進入單位基本帳戶,扣除資產處置的費用及稅後10日內,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南京市)》,將稅後資金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專戶。

第六章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局系統各單位要明確專人管理固定資產實物,及時在固定資產實物賬及資產管理資訊系統(計算機類設備在辦公自動化“資產管理”)中進行錄入、修改、變更、註銷。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名單需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局辦公室定期組織有關處室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並填寫《固定資產清查(處置)表》(附件7)、《固定資產清查(盤盈、盤虧、毀損)報告表》(附件八),局系統各單位的各種固定資產報表,必須與財務價值賬覈對相符,財務人員簽字後才能報出。

第三十一條對於局系統自制的固定資產在完工後要對實際耗用工料進行清理覈算,基建完工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嚴禁已交付使用的實物資產不入賬。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並保護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局系統各單位法人代表是國有資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其所屬、使用的固定資產,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局固定資產管理有關部門或分管領導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權限,視情節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固定資產管理不善,造成嚴重遺失、毀損的;

(二)不如實登記固定資產、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未按管理權限,擅自轉讓、處置固定資產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固定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所管轄的固定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情況的。

第三十四條局系統各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造成固定資產大量流失,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局機關、各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行爲,掛靠我局的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