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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企業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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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企業財務監督
的建立,標誌着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爲了保護所有者的自身權益,防止過高的投資風險,財務監督應運而生。但從財務監督的實踐考察,我國的財務監督側重於外部監督,且監督力度有限。因而對財務監督進行就成爲我們必須面對的。


一、企業財務監督的主要因素


(一)資訊不對稱性


資訊不對稱性主要指外部財務監督所掌握的經營資訊和財務資訊的有限性。


1.外部財務監督者(以下稱爲“監督者”)對經營資訊獲取的有限性。在現代企業,資產經營權由經營者(經理階層)控制。經營者具體組織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市場調查、生產經營決策、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控制,以實現經營目標。監督者不參與經營者活動,因此對市場份額的大小與佔有程度、產品的成本、質量以及其對未來的影響等實時資訊知之較少,只能獲取有限的數據,考評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實施監督。


2.監督者對財務資訊獲取的有限性。經營者具體組織日常的財務活動,以實現所有者擬訂的財務目標。雖然重大財務決策由所有者或股東大會作出,但財務決策的實施與日常的財務活動,包括一般的資金籌集和正常的資金營運活動均由經營者控制,因此日常的財務收支資訊是監督者無法及時獲取的,只能透過審計等手段獲取有限的歷史數據,考評經營者在特定的經營時期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3.風險資訊獲取的有限性。監督者對經營資訊、財務資訊獲取的有限性決定了對企業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認知的程度與經營者認知程度的差別。一旦環境、環境、環境等影響因素髮生變化,監督者無法準確測定收益實現程度、難以把握現金流量,無法控制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營運風險,更無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企業資產的價值便難以準確衡量。其表現在於監督者判定的風險,與企業財務報表所披露的資訊體現出的風險大小不同。這些因素導致監督者不得不將精力放在財務收支和財務狀況的監督上,對於風險監督的'力度減弱。


(二)經營者的利益驅動使得外部監督力度減弱


由經營者實現所有者的財務管理目標,經營者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其具體行爲目標和所有者並不一致。在利益驅動下,經營者的目標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追求實際報酬。經營者實際報酬的提高,包括年薪的多少與增幅大小、配置的辦公設施、工具的優劣,甚至績效股的多少都會成爲經營者追求的目標。在所有者看來這些支出不可避免,但是不能超過一定的度;在經營者看來這些報酬是越高越好,因此,不惜弄虛作假透過提高經營業績來提高其實際報酬水平,影響了企業經營目標和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增加閒暇時間與享受度。較少的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內較多的閒暇、較小的工作強度等,成爲經營者追求的目標之二,可能導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很好地規劃、組織與實施,資金運作的難度加大。


3.避免風險或漠視風險。一般企業裏,經營者的利益水平是確定的,其努力工作並不會得到額外的報酬,其努力程度與所得利益不匹配,而且努力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不確定性,因此,經營者總是試圖避免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希望獲得穩定的報酬,這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獲利能力與長遠能力。經營者爲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也可能會設法提高其經營業績,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爲此,總希望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場佔有率從而不適當地降低成本、增加負債比率等,以提高每股收益,提高社會認可度,由此帶來額外的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由於監督者與經營者的資訊不對稱,可能會對經營者行爲不加干涉,導致其行爲目標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背道而馳。


(三)外部制約機制不健全影響外部財務監督力度


我國企業的經營者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局任命,並對其負責,但對經營者的外部制約機制未能到位,使得經營者的行爲目標與所有者的目標相左。對經營者的外部制約機制一般由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營者市場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