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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生證的相關法律規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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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生證的相關法律規定 計劃生育證和準生證區別

關於準生證的相關法律規定分析

關於準生證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定要統一。生育服務證,老百姓稱之爲準生證,是國家管理人口政策的產物。準生證難辦的問題,主要出現在流動人口身上。如果夫妻雙方屬於同一地區且戶籍都在當地,辦起來還是相對簡單的。

由於各地辦理準生證所依據的規定不同,造成了異地辦理準生證困難,進而懷疑準生證存在的必要性,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因爲準生證的產生有其法律依據和政策要求,在法律依據沒有變化的時候,想透過廢棄準生證的行政作爲來解決辦理準生證難的問題,有悖於依法行政。當然也不能因此而把異地辦理準生證難的問題束之高閣。

正是由於各地準生證所依據的規定不同,造成異地辦理準生證困難,解決問題就得從此入手,即辦理準生證所依據的規定應當統一。正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所說,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值得思考的是,像這樣關乎老百姓生活細節的規定需要統一的情形還很多,準生證難辦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

計劃生育服務證(簡稱計生證)是已婚婦女必須要辦的證件。每年的婦檢都需要拿着這個計生證去,纔可以獲得免費檢查。就算暫時不打算生孩子的婦女,也是必須要辦這個證。準生證是在女性懷孕3個月後,到計生部門加意見並在計生證上蓋同意生育的公章就是所謂的準生證了。沒有計生證,計生部門是不會蓋章的。與其說兩證有什麼區別,不如說兩證之間的關係。沒有計生證,就不可能辦到準生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