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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監視職能弱化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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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監視職能弱化的剖析
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結構使得董事會與大股東基本上被***在一起。在很多公司治理結構嚴重缺位的上市公司中,董事會成了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一個工具,中小股東的權益被嚴重侵害。設立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審計委員會對大股東和治理層的行爲進行監視並建立起基本的制約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但從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實際情況來看,審計委員會的監視職能弱化,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成員構成題目、功能定位題目、報酬機制題目以及義務與責任題目等。在此,筆者就以上題目逐一進行並提出相應對策。


一、成員構成題目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監視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其直接原因就是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構成不公道。從上市公司監管的角度來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應該由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並且應在其他方面保持獨立性即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除爲董事會服務外的任何諮詢、顧問或其他有補償性用度的勞務,也不得成爲該上市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的附屬職員;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引進獨立董事在審計委員會中工作。但到爲止,盡大多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由原公司的會計職員、審計職員、內部董事、其他行政部分職員構成,他們或者沒有獨立性,或者缺乏相應的任職能力。在獨立董事進進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上市公司裏,由於對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任職能力的要求以及聘用制度不盡公道,所以並不能保證審計委員會監視作用的發揮。


1.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我國《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成員應爲5-15人。我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到目前爲止,有很多上市公司仍未設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人數尚未達到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處於弱勢羣體的獨立董事固然在審計委員會中工作,但當其意見會損害內部其他人的利益時,就得不到支援,審計委員會也就不能發揮其監視作用。我國應該鑑戒英美國家的做法,逐步增加獨立董事人數在董事會中的比例,同時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由全部或多數獨立董事組成。只有這樣,審計委員會才能真正制約我國上市公司由內部職員控制的現象以及董事會與治理層重疊的現象。


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能力。我國上市公司在聘用審計委員會成員時不太注重其治理背景和經驗資歷。假如沒有良好的治理教育基礎,以及豐富的有關財務或經營的經驗,不投進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審計委員會成員就不可能發揮出令人滿足的監視作用。因此,必須採取措施進步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能力,誇大其治理教育背景,確保其具備公司財務治理才能或治理諮詢經驗,甚至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並規定審計委員會成員只能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


3.審計委員會的聘用制度。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由內部董事和獨立董事構成。在聘用獨立董事方面存在兩個題目:①缺乏公然選聘機制。目前我國盡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仍由董事會高層領導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透過。提名的範圍一般侷限於“熟人”圈子,這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受到,同時不能排除其缺乏這方面能力的可能性。②沒規定聘用年限。獨立董事的任期會影響其獨立性,由於獨立董事長期與內部董事及經營治理層共事,往往會被同化,他們不再獨立或不完全獨立。解決題目的辦法是:一方面透過獨立董事協會建立相應的考覈制度,培養出優秀的獨立董事人才,爲審計委員會設立人才儲備庫,以備上市公司選擇;另一方面在人才市場公然選聘優秀的審計委員會成員,並規定相應的任職年限,一般爲2年。


二、功能定位題目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固然涉及的監視範圍比較寬,但其功能定位模糊。由於審計委員會人數、時間和精力有限,假如功能定位過寬,其相應完成的工作量就太大,也就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往洞察、分析公司深層、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治理及決策題目。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並引進獨立董事在其中工作,主要原因就是爲了防止盈餘治理方面的欺詐,所以,假如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定位公道,就能夠對控股股東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經營治理職員的違規行爲起到制約作用,從而使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和其他股東一致。公道地定位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將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穩定資本市場發揮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