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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論文:個體公民與個體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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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公民與公民身份都是源於西方的歷史性概念。我國曆史上出現的“臣民”、“國民”和“人民”是公民身份的異化表現,都忽略了公民“個體自身”的存在。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 “個體公民”的身份訴求顯得愈加重要。基於歷史與現實的雙重考量,當下中國應倡導公民即“個體公民”,公民教育即“個體公民教育”。個體公民教育應以獨立人格爲前提,以權利優先下的權責統一爲核心,以底線倫理爲取向。它的內容大概包括主體教育、權利教育、責任教育、協商教育。

教育學論文:個體公民與個體公民教育

關 鍵 詞:公民 公民身份 個體公民 個體公民教育

“公民”是一個來自西方的概念,最早起源於古希臘羅馬的城邦,自身有着豐富的內涵。關於公民的理論流派紛繁複雜,先後出現過“古典共和主義”、“自由主義”、“新共和主義”和“社羣主義”等等。公民身份是指“一種成員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和責任”[1],其種類更是讓人眼花繚亂。籠統地講,公民及公民身份發生了由“德性公民”到“權利公民”,由“共和公民”到“自由公民”的轉變。因此,“公民”與“公民身份”又都是歷史性概念,有着屬於自身的時代特色。作爲當今時代主流的“權利公民”與“自由公民”,都強調公民“個體自身”的存在。西方主流的公民政治哲學“首先承認個人、個體的權利,其次纔是國家的權利”[2]。基於此理論基礎,合理審視我國公民及公民教育理論,並提出時代化的改進建議是很有意義的。

 一、公民即“個體公民”

“公民”概念自清末傳入我國以來,不過百餘年曆史。百年之中,“公民”的內涵不斷髮生變化,而公民身份也因之經歷幾番變遷。那麼,我國公民個體的哪一種身份纔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所在,才具有歷史合理性與現實必要性呢?基於此問題,我們需要對百年公民身份變遷進行一個歷史梳理,以期找出答案。

 (一)從“臣民”到“國民”的身份轉變

中國近代之前,經過了奴隸社會與漫長的封建社會的專制統治。“這種專制的宗法家天下社會制度,皇帝需要和培養的是‘臣民’、‘私民’和‘草民’,而不是公民。”[3]這種專制倫理強調的是“家國天下”,國即是家,國人即是家人,統統從屬於“一家之主”或“一國之主”——皇帝。所以,中國幾千年歷史上,只有“臣民”,從來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公民。“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沒有別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慾望以外,沒有別的規則。”[4]國民意識中根本就不會有公民意識,更談不上什麼公民教育了。“專制體制只能孵化匍匐於王權之下的臣民而不能提供現代公民教育的土壤,封建的教育思想與實踐在根本上是以培養與教化忠臣、順民爲指向的。”[5]

梁啓超於1902年至1903年發表的'《新民說》,對近代公民觀念起着極其重要的思想啓蒙和輿論先導的作用,也是我國公民身份由“臣民”向“國民”轉變的重要理論作品。他確信“國民素質”決定國家的前途與命運,尤其關注“國民性改造問題”,他撰寫《新民說》的目的也是爲了造就嶄新的“國民”。隨着“中華民國”的建立,1912年頒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次在法律意義上確立了中國國民的公民身份,爲近代中國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礎。但應該注意的是,這個時期的公民身份雖然對傳統的臣民身份與臣民意識形成了批判,並吸收了西方獨立、自由、平等的新理念,但其思想核心依然難以脫離國家爲先、社會爲重的國民意識和國家意識。當然,這與當時的時代背景密切相關:民國始建,社會封建意識仍舊十分濃厚,國家積貧積弱,屢遭外敵凌虐,“只知有皇帝,不知有國家”的“臣民”比比皆是。這也就不難理解爲什麼“革命運動”壓倒了“啓蒙運動”,“救亡、圖存”壓倒了“民主、科學”,而“主義”則壓倒了“問題”。“啓蒙”與“救亡”的雙重變奏進一步批判了臣民意識與封建倫理,強化了國家意識與“國民倫理”,關於“國民”身份的觀念開始深入人心。

 (二)從“國民”到“人民”的身份轉變

民國時期,公民和公民教育理念就已在中國社會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認同與傳播,但公民觀念發生了一系列的偏頗,相應的公民教育理念也出現了巨大偏差,其中一個重要缺陷就是雖然法律上承認,事實上卻忽視了公民作爲“個體自身”的存在。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全體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制度,並且在1954年頒佈了第一部《憲法》,正式確立了新中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權利,可惜的是這些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在一系列政治運動中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1957年,有人提出在學校開設‘公民’課,也有人提出學習蘇聯開‘憲法’課,但響應者寥寥,有人因此被打成了‘右派’。從此直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公民課與公民教育在中國絕少提及。” [6]

在“一切以階級鬥爭爲綱”、“政治全面掛帥”的特殊歷史時期,公民身份是以“人民”的形式出現的。在我國的政治術語中,“‘人民’概念有特定的含義,它往往和‘敵人’相對”[7]。它是根據一個人的政治態度和政治立場所進行的劃分。“公民”主要是一個法律判斷,而“人民”主要是一個價值判斷。公民不以“敵我”爲劃分標準,所以公民包括人民。如果公民身份只以“人民”的形式出現,那就意味着“公民”如古希臘城邦公民一樣成爲一種特權,它不再是一箇中性詞,同時意味着有相當一部分國民被剝奪相應的公民權利,只能以“敵人”或“奴隸”的身份出現。在激情燃燒的歲月裏,革命倫理下的“人民”就是革命的“磚瓦”——哪裏需要哪裏搬,就是革命的“螺絲釘”——哪裏需要哪裏安。個體利益要絕對服從集體利益,甚至“大公無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個體”就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就是“資本主義”。如果說“國民”身份只是對於“公民個體”有所忽視的話,那麼“人民”身份就是對於公民 “個體身份”的徹底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