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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什麼?-登特列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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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什麼?-登特列夫的回答
自然法是什麼?
——登特列夫的回答
中國政法大學2006級法學理論專業 楊天泰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曹植

引言
登特列夫在其經典著作《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序言中謙虛、深沉而佈滿***的寫道:“假如這麼單薄的論文也配題獻給誰的話,我將盡不猶豫的把它題獻給稍後的黯淡歲月中的諸多友人,他們的事蹟證實了,確有一種唯一值得我們爲之效死的天地***存在。”我想,登氏所謂的這種唯一的神聖到值得我們爲之效死的天地***,不是別的,正是能代表人類正義、反映人類本性、體現人之爲人的價值的自然法。這自然法雖不爲我們所見,卻時時處處指導着作爲人類的我們的行爲,甚至在人類危難時刻挺身而出,對着某些所謂的“強權即是公理”的實在法大聲說“不”。這自然法並非顯而易見的規則體系,而毋寧是一種價值觀念。那麼,登氏又是如何來闡釋這玄之又玄的“自然法”呢?
一、對“自然法”範圍的限定及其研究路徑
登氏在此書的開篇“導論”部分首先作出聲明:“本書所要討論的自然法觀念,乃是涉及人類行爲的而非涉及自然現象的一個觀念。”登氏一開始就把自然法視爲一種觀念而非一種確定的客觀實在;他把探討範圍限定在“涉及人類行爲”的倫理學與政治學的範圍之內。而探討的路徑不過乎歷史與哲學兩種。“但是以上兩種路徑,似乎都難以完全令人滿足。”歷史的路徑不但繁瑣沉重,而且往往會誤導我們以爲“自然法有十足連續的歷史”,這種形式上的連續性讓我們混淆了同一個名詞(即自然法)所包含的不同觀念和體現的不同思想。由於“除了名稱相同之外,中世紀的自然法觀念與近代的自然法觀念,幾無共同之處。”哲學的路徑無疑可以擺脫歷史路徑帶來的這種弊端,我們可以透過哲學的路徑發現形式連續性掩蓋之下的不同自然法觀念的真正內涵並加以區分,卻使我們發現“自然法竟是像鬼火一般的不可捉摸”。“要克服上述種種困難,唯一的辦法就是兼採歷史的與哲學的路徑。” 這樣以來,不但可以正確把握歷史上各種“自然法”觀念的內涵,而且能夠正確定位這些內涵各異的“自然法”觀念在歷史上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二、“自然法”在歷史或現實中之不同面相
在“自然法”抽象而學究的外觀之下,我們可以在歷史或現實中看到其所呈現的不同面相。登氏的著作中提及的第一個“見於法律的固有領域”的自然法之面相就是透過《查士丁尼法典》所展現的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羅馬法的遺產能夠成爲我們人類社會的共同遺產和財富,其中的自然法觀念功不可沒。這觀念使《查士丁尼法典》以全人類爲立法對象,並自命具有普遍效力,而且這效力來源並非武力,而是“理性”——“法律之固有的尊嚴”。羅馬時代的法學家們在前人努力的基礎之上苦心孤詣地探求一種“適用於一切民族與一切時代的永恆不變”(西塞羅語)的法律,這法律之所以如此神聖永恆,正是由於其以斯多葛學派的“人性普遍”與“人類同等”等哲學思想爲基礎,而不管是羅馬人或者是雅典人,都無法擺脫這種相似而同等的人性而變爲另一種生物。《羅馬法大全》的編輯者們在其“文摘”部分煞費苦心的錄進不同的法學家關於“自然法”、“國際法”、“國內法”等歧異明顯的定義和法律的分類,也許是爲了說明,自有各種具有不同效力範圍的“法”存在,而不管法學家如何表述它們之間的這些不同。以羅馬法的自然法學說爲基礎而建立的這個“無與倫比的完整而***的法律體系”不但頗爲梅因所讚賞,而且登氏還提醒我們,羅馬的法律傳統,教導了西方世界把法律視爲人類之共同本質,視爲實現永遠公平與善良的事物之一種不歇的努力。古典時期的羅馬法律家抱有一項要求——要求法律符合於自然,符合於公道與正義。正是這項要求,使他們的自然法觀念賦予法律一種固有的尊嚴與價值。
“自然法”觀念在歷史上呈現的另一個面相就是“一個完整倫理體系之基石”。自然法觀念在中世紀成功地使神學聰明與俗世聰明相結合,這固然要回功於中世紀的教會法學者。“依教會法學者,自然法可以溯源至上帝,它的教誡之所以具有權威性,乃是由於它經過天啓的證實與推行。”自然法由此獲得上帝賦予的神聖性,而自然法之中包含的“人類理性”等哲學概念對***教信仰也不無裨益。“自然法”實在是俗世聰明與神學聰明所共同體現的人類聰明之結晶。中世紀哲學之最偉大的代表聖托馬斯阿奎那在其曠世鉅著《神學大全》中對自然法觀念作了一番全新的闡述。阿奎那所謂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是“理性的造物”即“人類”分享的“永恆定律”,而這“永恆定律”來自上帝,是上帝對人類的公道指導。登特列夫把阿奎那的自然法觀念之貢獻回結爲三點:第一,阿奎那把自然法視爲人之尊嚴與能力之表現。由於人類得自於上帝的理性,自然法得以成爲人類專屬的誡律。第二,阿奎那把自然法設想爲道德之基礎。由於人類得自於上帝的理性以及人性因此所具有的尊嚴與能力,體現人類理性與聰明的國家從而成爲自然道德之最高表現。世俗權威因此得以正名。第三,阿奎那的自然法成爲評判人類社會政治體制之好壞的最高準則。在這一點上,阿奎那以爲國家及因其而生的法律並不是至高無上的,它們必須符合正義。這正義的涵義固然有點含糊,但是分歧正義的事以人類與生俱來的知己爲標準的話卻是易於判定的。人類並沒有義務往服從那種分歧正義的法律,即便他身爲此種法律之下的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