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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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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
1 違約責任的內涵及特徵
  
  違約責任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合同既然是雙方達成合意,就應該履行,當事人一旦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義務密切聯繫,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條件,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導致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爲條件,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着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
  (2)必須存在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事實,也就是說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一般而言,只要一方有違約行爲,就會給另一方造成損害。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而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主要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爲而給合同債權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4)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合同確當事人可以透過合同預先約定違約形態,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約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同時,爲了保障當事人設立違約責任條款的公正公道,法律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因此,違約責任的任意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盡的的。
  
  2 違約責任的回責原則
  
  回責原則是確定行爲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準則,是貫串於整個民事責任制度並對責任規範起着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回責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是一樣,必須要遵循回責原則。回責就是責任的回屬,它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爲所導致的事實後果的回屬判定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上堅持了以嚴格責任爲主過錯責任爲輔的.原則,也就是說合同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不管主觀上有無過錯,一旦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 違約行爲的具體表現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行爲依其具體違反合同義務情形的不同,可分爲幾種違約形態:預期違約、遲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透過讓違約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來維護守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合同。
  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假如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並且繼續履行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
  (2)採取補救措施。
  主要是指我國《合同法》第111條所規定的情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