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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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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有哪些責任

1. 違約責任的要件。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制度是保證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於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違約責任制度,“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便成爲空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這裏不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都要承擔違約責任。採取這種嚴格責任制度有如下好處:

(1)有利於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

(2)有利於保護受損失人的合法權益。

(3)符合國際的一般作法,大多數國家都採取嚴格責任制度。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它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爲。

3.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祕密,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4.爲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同法特別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置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5.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責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責任。但如果當事人拖延履行合同責任後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如下責任:

1. 繼續履行合同。違約人應繼續履行沒盡到的合同義務。

2. 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 支付違約金。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實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爲,就得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而不管違約行爲是否造成對方損失。以這種手段對違約方進行經濟制裁,對企圖違約者起警戒作用。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合同中用專門條款詳細規定。

(2)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保護了受損害方的利益,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有利於對違約者制約,同時體現公平原則。

(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即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當事人一方應付給另一方的金額內,預先支付部分款額,作爲定金。當支付定金一方違約或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予退還。同樣,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則應加倍償還定金。

4. 賠償損失。違約方在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後,對方仍有其它損失,則應當賠償損失。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潤。

 1.1違約責任

1.1.1 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既是違約行爲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現。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因此它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特徵,如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違約責任的懲罰性表現爲法律對違約行爲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而不是透過對違約方處以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害的賠償數額或者違約金來表現的;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表現爲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一種填補。有學者指出,違約責任是否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取決於違約責任在性質上屬於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僅僅具有補償性,而過錯責任則同時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

 1.1.2 違約責任的特徵

①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後果。

這一特徵包含了兩層含義: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爲前提的。違約責任的成立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結果。

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③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爲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1.1.3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責任的成立所必需具備的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一般構成要件與特殊構成要件。一般的構成要件是所有的違約責任都必需具備的要件,而特殊構成要件則是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必需具有的要件。傳統的理論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爲違約行爲、損害事實、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等四個方面。其實這四個要件不是所有的違約責任都必須具備的,而僅僅是賠償損失這一責任形式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形式不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不同。如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違約行爲一個。當然,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還要求違約方有過錯。強制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有:違約方不履行合同、違約方能夠履行、合同當事人請求履行;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是:違約行爲、損害、違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還需違約方有過錯。其詳細情況將在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中進行闡述。

1.2 違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