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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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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和普通英語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英語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詞彙往往具有專業特定含義,本文來淺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原則。

淺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原則

【摘 要】翻譯是使用不同語言的人們互相溝通的紐帶和橋樑,是運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所表達的思想內容準確而又完整地再現的語言活動。法律英語具有專業特定性、詞義傳承性、語法被動性、文體正式性等特點,在翻譯時應堅持精確性、精煉性和語言規範性等原則。

【關鍵詞】法律英語 特點 翻譯原則

作爲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爲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際貿易交流的日益廣泛,法律英語翻譯的需要翻譯需求空前旺盛。

一、法律英語的特點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於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爲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專業的特定性

法律英語和普通英語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英語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詞彙往往具有專業特定含義,因此不能簡單當作普通英語看待,否則很容易對法律英語的理解出現偏差。比如aoid,普通英語是“避開”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語中是“躲避取消”的意思;party在普通英語中翻譯成“羣,組,團隊”,而在法律英語中要翻譯成“社會集會一方,當事人”;sere在法律英語中尤指“當用人送達(傳票等)”,而不能翻譯成“爲某人工作”。

2.詞義的傳承性

法律詞彙具有明顯的傳承性特徵。沿用舊的法律用語,即古體詞,就是這一特徵的表現。一詞彙在現代英語的許多文體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體中,它們經過漫長的歷史並沒有隨着法律的發展而改變,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義。法律英語古體詞從古英語和中古英語時期沿襲而來,其來源由兩部分組成,有些來自於法語、拉丁語和少量希臘語等外來詞語,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來源於古英語,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組成的複合詞(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 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e)用來表示確定的'含義。法律漢語的古體詞例如“刑罰”、“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詞語,這些文言詞語所表示的事物經過歷史的過程在現實社會中依然存在,它們“作爲人類的法律文化具有繼承性”。

3.語法的被動性

語態的被動性即是指語句多被動語態,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如在海商法中的許多國際公約,被動語態的使用率高於主動語態。但在漢譯英時,被動語態使主體義務弱化。依據:the passie is not only weaker;it may be so indefinite as to leae the statement ambiguous. it may, for example, leae uncertain who the actor is. een when the actor is known, the passie takes the spot-light away from him and leaes him in the shade.——h.w., legal writing sty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