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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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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英語是一種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於職業專用英語(English for Occupational Purposes),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以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爲其特點。爲了熟練掌握和運用法律英語,必須首先了解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本文主要從詞彙、句法和文體三個方面分析了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淺析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關鍵詞:律英語 詞彙 句法
  
  一、法律英語的詞彙特點
  1.含有法律專業意義的普通詞彙
  隨着世界經濟的全球化,法律英語作爲一種行業英語正在中國迅速發展起來。法律英語是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步形成的有獨特的表達模式和規範,它在詞彙用語、句法結構上具有鮮明的特點,體現了法律語言的專業性、莊重性、嚴謹性和準確性。法律英語和普通英語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英語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詞彙往往具有專業特定含義。例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則爲主權;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事訟訴法中則是禁止翻供。因此,法律英語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
  2.特定的法律專業術語
  法律法規的規範調節作用主要是透過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語行爲,即法律言語行爲來實現的。因此,作爲言語行爲實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語言能力主要特點之一就是準確得體地使用法律言語,以便能夠傳達其所意圖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語言的特殊社會功能使法律語言成爲表達特有法律概念的專門術語。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bigamy(重罪),demurrer(抗辯)等,這些術語具有法律語言的典型文體特點,通常不會在其他語域中出現。
  3.外來詞
  英語詞彙的絕大部分都來源於法語與拉丁語。法語對英語的影響極其深遠,法律英語當然也不例外。例如:bar(法庭判臺),verdict(裁決)等。當代法律英語的基礎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礎是中世紀的羅馬教會施行的羅馬法,而羅馬法是拉丁文寫成和實施的,故當今的'法律英語中留下許多拉丁詞不足爲奇,例如:alibi(某人不在犯罪現場的申辯或證明),declaration(申訴,陳述,證言)。
  4.成對型近義詞
  成對型近義詞廣泛使用於法律英語中,能使法律合同條款更具有彈性,涉及的範圍更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例如:terms and conditions(條款)、complete and final 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終的理解), customs fees and duties(關稅)等,這些詞結構固定,表示特定的意義,使用時不能隨意拆開
  5.拉丁語的頻繁使用
  在英美等國,律師法官都是令人羨慕的職業,而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爲了顯示自己的與衆不同,常常使用外來語,特別是拉丁語,在英國,人們甚至把懂拉丁語看作是進人法學界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
  複雜的名詞結構、被動句的頻繁使用是法律英語的句法特點,複合條件狀語從句與高頻率介詞短語的使用更增加了法律語言的理解難度。定語往往對名詞性術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精確的界定,而狀語則界定了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條件、方式地點和時間等。
  1.陳述句
  由於法律文書是用來確認法律關係、貫徹法律條令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陳述案件的事實的專用公文,所以法律英語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陳述句結構。例如在法律英語規範檔案和法律文書中,一般對疑問、祈使、感嘆三種句類是排斥的。
  2.完整句
  由於法律用語表意的嚴密性,爲避免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出現歧義甚至被人任意歪曲,法律英語通常不使用省略句或單部句,一般採用主語、謂語都具備的完全主謂句機構,即完整句,這樣纔能有效地將法律文書所要表述的內容完整地體現出來,顯示出法律英語的嚴謹性和規範性。
  3.條款句
  法律法規的文字表達形式簡潔、醒目。從整體結構形式上看,古今中外的立法語言都採用了分條列款的形式,法律英語亦如此。法律英語使用條款句採取的形式有三種:簡單條款句、平行條款句和樹形條款句。這三種形式的使用使法律文書的文字脈絡一清二楚,主從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