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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部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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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部分探討
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把握的一定範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這種制度即證據開示制度。近來,刑事訴訟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對在我國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有關進行了探討,現將探討中的部分觀點述要如下:

  一、在我國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現實意義

  第一,建立證據開示制度有利於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實現訴訟公正。刑事訴訟是一個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各項訴訟制度設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儘量拉近程序參與者對案件事實的熟悉同犯罪事實之間的間隔。建立此項制度能夠促進控辯雙方充分的資訊交流,並以此弱化對抗制審判方式帶來的副作用。在實行控、辯舉證具有對抗特徵的訴訟程序中,控、辯雙方可能採取各種“競技”手段進行攻擊、防禦,同時削弱對方的進攻和防禦能力。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解決以封閉資訊作爲“競技”手段的題目。否則,法庭審判將變成一場與查明事實***盡不相干的司法競技對抗。

  第二,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開庭審判前有權瞭解被指控的事實上和證據是“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憲法性原則的應有之義。然而,由於新的刑事審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這一權利將大打折扣。證據開示制度,無疑會將這種因立法改變而給被告人權利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由於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透過其辯護律師,知悉支援起訴的證據,並有針對性地預備辯護。同時,透過證據開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還可以瞭解到檢察機關所把握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些證據無疑會成爲支援辯護的強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國辯方收集證據的條件和手段遠遠不及作爲控方的檢察機關的情況,這一作用更爲明顯。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證據開示是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證據開示,被告人便沒有保障辯護權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辯雙方程序意義上的同等對抗則將成爲一句空話。

  第三,證據開示,有利於確認對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即訴訟的焦點,而且,透過獲得預備訴訟所需要的資訊以及在正式審理中難以取得的相關資訊,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

  第四,設立證據開示制度,有利於保證案件審判的質量,由於進行了證據開示,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預備,法庭中的質證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證據資訊能夠在庭審中得到充分的交流,這無疑有利於法庭對案件事實形成正確的判定。也只有這樣,真正意義上的對抗制庭審方式才能得以順利進行。否則,在審判中,控辯雙方要麼不積極參與法庭調查,要麼透過出示新的證據相互突襲,而法官由於沒有高質量的法庭質證,難以對案件事實得出確定的結論,不得不依靠於庭後閱卷,或者進行調查覈實證據的工作。長期下往,法庭審判必將流於形式,回到刑事訴訟法修訂前的老路上往。

  第五,設立證據開示制度,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進步訴訟效益。證據開示不僅可以使法庭審判不至由於需要調查覈實證據而經常休庭,以保證法庭審判不中斷地進行,而且可以保證案件事實建立在可靠的證據基礎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訴和中訴也將大大減少。

  二、證據開示的範圍

  關於證據開示採取雙向還是單向的題目,有學者主張爲強化辯護功能,防止檢察官庭前針對辯護證據採取措施,證據開示應是檢察官對辯護律師的單方面的開示。由於,控方的證據展示是律師先悉權的延伸,因此檢察官負有向辯方展示證據的憲法性義務,而從現有的'來看,則很難推匯出辯護律師也有向檢察官展示證據的義務,而且辯護律師取證的權利和能力較之公訴方極爲有限。何況案件提起公訴,也是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所以,只能由控訴方單方向辯護方展示證據。也有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所以只能由控訴單方向辯護方展示證據。也有學者以爲,證據展示應是雙向的。由於司法公正不僅要求程序公正,還要求結果公正;不僅要求對犯罪嫌疑人公正,還要求對被害人公正;不僅要求公訴人要有公正的心態和訴訟理念,也要求律師要有公正的心態和訴訟理念。假如僅是控方向辯方展示證據對控方而言,顯然有失公正,對查明案件事實,確保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害無利。固然英美等國證據開示制度的確實走過了一個由單向開示轉向雙向開示的過程,但這種轉變不是隨意進行的,而是在經過激烈爭論後理性化選擇的結果。假如我們承認法庭審判中的突襲行爲在控辯雙方都可能發生,就應當承認雙向開示的公道性和性。就我國刑事訴訟的現狀而言,採取雙向開示原則,也有利於推動檢察機關積極開示證據。而只有檢察機關能夠透過開示證據,辯方不開示證據,檢察機關即使用在現有的法律體制下也能夠透過各種限制辯方得到控方的證據村料,證據開示終極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