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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覈算中稅收籌劃的應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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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覈算中稅收籌劃的應用的論文

1.1折舊方法的選用須以不與稅法相沖突爲前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有很多種:年限平均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選擇哪種折舊方法合理,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固定資產實現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選擇適合企業的折舊方法。這四種可選方法與稅法中的規定相同。企業在選用折舊方法時受到稅收法規上的嚴格限制,而符合條件具備加速折舊資格的,也必須嚴格遵守稅收法規規定,按程序進行申請和報批。

1.2必須考慮稅制因素對摺舊政策的影響

一方面,在比例稅率一定的情況下,應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延緩交稅時間來獲取時間的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法前期折舊額增加,縮短了折舊年限,縮短成本收回時間,從而使成本費用前移,前期會計利潤後移,推遲了稅款繳納時間。透過比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舊方法依次是: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直線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稅率上升的情況下,企業需要計算分析不同的折舊政策給企業帶來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由於延緩稅負多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往往小於延緩稅負所增加的稅收額,此時,應選擇直線折舊法。如果後期增加的稅負小於延緩納稅所獲得的資金時間價值,那麼應選擇加速折舊法來縮短折舊年限。

1.3折舊方法的使用必須考慮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影響

對一些享受減、免稅政策的企業來說,折舊費用後移可以最大化企業的期間利潤,使企業合理地避稅。因此,在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時,使用直線折舊法比使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有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如果企業在開辦前期發生虧損,那麼可以在之後的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加速折舊法是在折舊前移的同時,也使得利潤後移,這就意味着企業的正常納稅年度將進一步推遲,那麼有可能企業就享受不到5年內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舊法,應採取直線折舊法儘可能延長折舊年限。

2固定資產處置的稅收籌劃

2.1出售已使用過的一般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此處一般固定資產是指具有實物形態,單位價值較大,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資產。根據國稅函[1995]288號檔案規定: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具有實物形態的固定資產(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外),暫免徵收增值稅。暫免徵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按固定資產管理,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企業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次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符合這些條件的,一律按4%徵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已符合前兩個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針對第三個條件“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進行籌劃,在享受免稅待遇和不享受免稅待遇中做出選擇。

2.2出售已使用過的特殊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29號)檔案規定,機動車、摩托車、遊艇,這些屬於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納稅人使用過的上述固定資產再出售,如果銷售價格未超過原值,那麼免徵增值稅,如果銷售價格超過原值的,應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然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3結語

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靈活性,不同企業在不同情況下的稅收籌劃方法也不盡相同,在實際操作中,相關條件中任何一個的變化都會對稅收籌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企業要依據國家政策並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符合企業的稅收籌劃。另一方面,伴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進步法律法規制度的健全,我國的稅收政策也在一步步地和國際接軌,實施細則也是在不斷地調整變化,這就決定了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企業應隨時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動,及時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而調整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