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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品定價中的消費稅籌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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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改革後,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由國家控制,而由企業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做好企業的稅收籌劃首先要求做好產品定價決策中的稅收籌劃。因爲產品定價決策,將導致的不同稅收結果。這就要求我們在不影響企業經營的情況下重視產品定價,從而達到節稅效果。下面結合具體案例予以闡述。

企業產品定價中的消費稅籌劃論文

一、降低銷售價格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一般而言,產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獲利越多。但若考慮稅收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例1}某手錶生產廠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某款手錶每隻1萬元,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徵收範圍註釋》規定,該手錶正好爲高檔手錶。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x 170}0=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 x17070=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 x 200}0 =2000(元),共計納稅3700元。稅後收益爲:11700 - 3700=8000(元)。

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籌劃方案:從2006年4月1日起(消費稅政策調整之日),將手錶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爲每隻9900元。由於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於稅法所稱的高檔手錶,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x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x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後收益爲: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手錶銷售價格降低100元,手錶生產廠反而能多獲利9900-8000 = 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於此籌劃方案可以避開繳納消費稅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價格提升後造成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

我國稅法規定:甲類捲菸,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比例稅率爲560}0;乙類捲菸,即每標準條(200支)對外調撥價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比例稅率爲36%

{例2}某捲菸廠每標準條捲菸對外調撥價爲68元,現銷售一標準箱,其成本爲85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5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忽略不計。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68x250x36%=6270(元),企業稅後利潤:( 68 x 250-8500-6270) x(1-25070 )=1672.5(元),若產品供不應求,廠家決定將每標準條捲菸價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變。則此時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150+76x250x56%=10790(元),企業稅後利潤:(76x250-8500-10790) x(1-25070 )=-217.5(元),在此例中,捲菸每標準條捲菸的價格從68元,提高至76元后,從表面上看銷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x250-68x250),但由於提升後的價格超過了臨界點(70元),計算消費稅時的稅率也隨着計稅依據的提高而相應的提高,從而增加了消費稅10790-6270 = 4520元,使得捲菸整體稅後利潤不僅沒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達到了負值(-217.5元)。

納稅臨界點就是稅法中規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數額,當銷售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應該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消費稅稅負大幅上升。反之,納稅人可以享受優惠,降低稅負。

利用納稅臨界點節稅的關鍵是必須要遵守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籌劃納稅方案時,不應過分地強調某一環節收益的增加如提高產品價格,而忽略了因該方案的實施所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三、巧用臨界點消費稅稅率變化來確定產品價格

消費稅稅負一致,產品低價策略更促銷售。其實納稅人應該明自低價銷售具有更大的競爭力。衆所周知在消費稅稅目中,對於實行從量全額累進計稅的稅目,只要價格的增長幅度超過定額消費稅的增長幅度,價格的提高,就會給企業帶來超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