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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稅收制度處理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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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定義的比較

固定資產稅收制度處理研究論文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爲固定資產。”

(2)稅法對固定資產定義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爲固定資產。

比較定義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本質上基本是一致的。至於所說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主要是指企業的環保設備和安全設備等資產,這些雖然不能直接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卻有助於企業從相關資產獲得經濟利益,也應當確認爲固定資產。

(二)取得固定資產確認的比較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爲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爲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業爲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增值稅、契稅、耕地佔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

(2)稅法對固定資產確認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稅法沒有對固定資產的確認作出理論性的規定,主要採取了列舉法的定義方式,基本可以總結“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爲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爲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 這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不完全一樣的。兩者的差異是少了一個“可”字,也就是說,會計制度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如果固定資產不能達到可使用的狀態,不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確認爲固定資產,在這之前發生的費用都作爲固定資產的原值。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不能承擔企業經營風險,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不管該固定資產是否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確認爲固定資產。例如,企業固定資產試生產費用,根據上述原則會計上不作爲收入而作爲固定資產原值的一部分。但稅法則確認爲收入,不作爲固定資產原值處理。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具體差異情況如下:

1,購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如上所述主要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的處理不同。反之,購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經過調試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

另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採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衝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 但是《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檔案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併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部分增值稅應作爲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必須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也就是說稅法對於投資獲得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須符合其實際價值,不能完全按投資雙方確認的價值爲標準,這與企業會計制度完全按投資者確認價值作爲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是不一樣的,這主要是防止關聯企業弄虛作假。

3,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爲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小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爲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包括各種直接採購費用)”兩者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會計制度考慮計價的合理性,而稅法則考慮的更多的是在目前我國會計實務和企業管理實踐中考慮折現因素的情況還不多見,稅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A公司融資租賃設備一臺,租期5年,合同價值400萬,其他採購費用省略不計,每年支付該設備租賃款80萬,該設備5年付款的現值320萬。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32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400萬 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範,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爲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固定資產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貨款40萬,現將設備一臺作價40萬償還欠款,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採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5,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範,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爲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與A公司商定用設備一臺換A公司的40萬的產品,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採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7,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也就是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爲原值。

例如, A公司盤盈設備一臺,該設備市價50萬,成新率70%,其他採購費用省略不計。

該設備原值=50X70%=35萬

8,經批准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範,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爲固定資產原值。這與會計制度按調出單位的原來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爲原值是不一樣的,要注意做納稅調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制度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需要做納稅調整。還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息費用可以資本化作爲固定資產的原值,而稅法則不允許這樣做。

(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資產的改造、改建、擴建等支出,這種支出有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等作用。關於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稅法和會計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爲入賬價值。

此外,稅法規定企業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改良支出減改良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差額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四) 固定資產減值和處置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年末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稅法則不承認這種減值,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處置稅法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彙集,最後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