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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困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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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的認同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前提和基礎,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困境探究

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又一次成爲了我國法律實務界和法學學術界討論的熱點話題。縱觀西方法治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歷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與一國法治化進程有着密切的內在聯繫。法律職業的出現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前提條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法律職業化高度發展的外在表現。伴隨社會進步,社會管理方式向法治的轉變,社會的高效運轉也就迫切的要求有與之相匹配的完善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

本文除第一章緒論之外,共包含以下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從概念和特徵兩方面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知識進行梳理和總結。在結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基礎之上,根據我國轉型社會執行的特殊情況,提出可以構建一種以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爲基本雛形的中國式法律職業共同體類型。此外,從知識構成、職業屬性、組織結構、價值理念以及職業倫理五個方面,總結出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智識性、專職性、自治性、認同性和公共性。最後,本文認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是以一套獨有、完整和有機的法律思想、理念和價值爲前提的。

第二部分主要爲兩部分內容:一是從我國法官職業化、檢察官職業化、律師專業化進程的角度分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職性特徵;二是對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中,在智識性、專職性、自治性、認同性和公共性五個方面所凸顯出來的諸多問題展開分析和研究,法律職業人員知識儲備不夠、法律職業門檻設計不合理、法律職業行政干涉影響較強、職業羣體成員之間缺乏職業認同以及法律職業倫理缺失等。在此基礎之上,本文認爲儘管我國的法律職業化在歷經半個多世紀後取得了一些成就,爲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然而由於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已經初步形成,但是尚不夠成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爲了解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中所存在的上述五方面問題,第三部分透過借鑑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先進經驗,從五個方面(法律職業教育培訓、法律職業准入、獨立自主機制、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以及職業倫理)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未來發展路徑。在法律職業教育培訓方面,應當加強實踐課程的實施,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的良好銜接、構建一體化職業培訓模式和完善繼續教育制度;在法律職業准入方面,應當完善法律職業准入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之間的對接、建立專門的法官和檢察官招錄製度;在獨立自主機制方面,應當從人事、身份、職務以及物質經濟等環節保障司法獨立制度,改革現行律師執業制度,提高律師行業自治水平;在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上,要堅持創新,多措並舉,有效促進法律職業內部的交流和認同;在職業倫理方面,應當從立法引導、教育薰陶和健全法律行業協會內部自律制度方面加強職業倫理建設。

綜上,隨着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向前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問題亦備受關注。只有深入分析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及存在問題,才能更爲客觀、深入地瞭解和把握當下我國法治現代化的不足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學家對透過法律職業共同體來實現法治這一路徑,也同樣寄予了厚望。即希望透過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的積極參與,努力推進我國司法改革,以早日實現我國的法治現代化願景。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職業教育;自主機制;溝通平臺

1緒論

1.1研究目的及意義

法律職業共同體以法律職業的出現爲前提條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法律職業的外在表現,是社會高效運轉的內在要求,這已爲西方法治現代化的社會發展史所證實。在實踐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運用自身所學的專業知識、法學思維,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合理合法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不難看出,理論應用於實踐這一過程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一方面,以最小成本化解了糾紛;另一方面,無形中使法律規範成爲社會成員行爲準則,這無疑爲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社會制度的革新指明瞭方向。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起着維護法治價值理念、實現法治目標的作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一國走向法治的必要條件。因此,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與一國法治化進程有着密切的內在聯繫。

隨着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向前推進,爲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後,法律職業和人才隊伍建設問題亦備受關注,如何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怎樣改革法律職業准入制度,怎麼把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納入到法治隊伍當中等問題。透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實現法治,越來越多的學者對這一路徑產生了濃厚的研究興趣。我國法學學者們希望透過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的積極參與,努力推進我國司法改革,以實現我國法治現代化目標。因而,只有深入分析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的發展現狀才能更爲客觀、深入的瞭解當下我國司法改革和法治現代化的問題和不足,也才能對症下藥地提出有價值的觀點。

1.2研究現狀

在國外,法學家和社會學家都極爲重視對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現象的研究和探索。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以法律職業和經濟社會的關係,法律職業和法的合理性爲主要研究內容,爲我們提供了不一樣的研究角度和大量研究材料。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波斯納,運用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深入探討了法律職業的出現、出現的原因以及其發展過程。此外,美國學者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英國學者科特威爾在《法律社會學導論》中對法律職業問題都有專門的論述。這些對今後的研究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是,從目前自己蒐集到的資料來看,國外學者們並沒有對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共同體進行明確的區分,只是從法律職業的一般性論述中談及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識。

我國學者對法律職業的研究開始於上世紀末,但也主要是對法律職業的介紹和比較。季衛東教授《法律職業的定位-日本改造權力結構的實踐》,介紹了日本法律職業的歷史、功能和現狀;蘇力教授《法律活動專門化的法律社會學思考》,以美國的法律職業狀況反照中國的現實,並提出了自身的一些觀點和看法。朱景文教授《法律職業的比較研究》、王宏林《法律職業比較研究》,他們對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職業狀況進行比較性地介紹。雖然鮮有自己的理論觀點,但也爲我們今後的分析提供了可觀的資料。

本世紀初,法律職業的研究再度引起國內許多學者的關注,法學學者開始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爲核心進行研究。孫笑俠着《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從我國法治實際出發,以法律職業問題爲考察中心,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問題進行研究;劉小吾博士《走向職業共同體的中國法律人--徘徊在商人、牧師和官僚政客之間》,深入剖析了中國法律人的內涵、外延、功能、結構態勢和未來演變圖景;賀w方教授《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困難》;張一鳴《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反思與建構》;李平《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路徑探析》;譚玲、何國強《再論法律職業化與法律職業體》等。諸學者近年來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和深度上爲我們進一步認識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帶來可貴的啓示和獨特的思考方式。

1.3論文結構

本文共包括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結合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從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及其特徵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理論、知識進行梳理和總結,得出本文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概念的認知和理解,爲下面將要展開的分析和闡述進行一般性奠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作爲本文的重點內容,將予以詳細闡釋和論述。其中,第三部分又從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子元素)以及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所凸顯出來的諸多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第四部分,透過借鑑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教訓和不足,從五個方面(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法律職業准入制度、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獨立自主機制和溝通協調平臺及法律職業倫理建設)進一步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未來發展路徑。

1.4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方法、法律解釋學和比較分析方法。

就文獻分析方法而言,在現狀分析,總結原因,路徑探析的研究中並沒有一個系統的可以作爲借鑑的思考方式。目前我國學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相關研究較爲成熟的還是概述部分,從哪些角度,以什麼樣的標準去評價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如何對凸現問題進行歸因,才能使得出的總結是客觀的、有邏輯的,有一些研究價值的。本文正是透過對學者們相對零散的研究成果的不斷思考、總結、歸納,才獲得寫作中所需的要旨和啓示,以此得出有關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相關制度設計、改革、完善,也有了理論研究上的意義和現實實踐的可能性。

此外,本文立足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採用傳統法律解釋學方法,以一種觀察者的視角出發,結合我國法律執行的實際情況,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相關的規定進行文字解釋和分析,總結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另一方面概括出這些問題和缺陷存在的歷史和社會原因,並提出自己相應的觀點和看法。

本文所採比較分析方法,主要是指把我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與國外法律職業化進程進行橫向比較,取其所長,避其所短,綜合利弊,以期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在獨立自主機制、法律職業准入機制和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等方面的發展路徑,並最終進行整體性概括,得出自己的結論。

1.5創新點

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現狀是:概述性問題的研究已成系統,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作用已達成共識,學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也有極大地研究熱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面臨的困難、或“建構”或“培育”“積澱”都已做出自己的預設等,可以說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形成、發展條件、社會環境制約因素、相關制度的設計、改革、完善等問題都有所涉及,但缺乏將這些“零散的”“各成一個命題”的研究所得,用於系統的分析我國法治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

本文創新就在於結合我國最新的司法改革走向,將上述研究“化零爲整”,希望能得出系統性知識,從而用這些系統性知識去分析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現實狀況。在這十幾年進程中,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又有哪些不足,透過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成績的肯定、不足的完善這個切入點來認識和把握我國法治化進程,同時也希望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我國法治建設協調發展,相互促進,共同成長。

2法律職業共同體概述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概念,並不是我國固有的法律術語。現階段,我國正處於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如何界定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1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

“共同體”作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上位概念,正確理解前者的內涵和外延是全面把握後者概念的前提和基礎。

2.1.1共同體的概念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共同體”是指人們在共同條件下結成的集體,而在英語世界中,Community或Commune作爲“共同體”的英譯對應,則可以進一步理解爲公社、村社或社區。其實,在中英文化認知中,“共同體”都含有某種共同背景下的社羣、團體或社區的意思。

然而,作爲一個社會學的專業名詞而言,“共同體”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功能主義解釋和地域性解釋。就功能主義角度來講,德國學者滕尼斯認爲“共同體是建立在有關人員的本能的中意或者習慣制約的適應或者與思想有關的共同記憶上的。”

根據這一定義,他進一步把共同體劃分爲三種基本形式: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和宗教共同體,並且指出“它們不僅僅是它們的各個組成部分加起來的總和,而且是有機地渾然生長在一起的整體。”

就地域性視角來看,“共同體”則是指共同生活在確定地理空間或物質領域的特定羣體。相比較之下,法律職業共同體更側重於功能主義解釋,即功能主義上的共同體,它是以共同的思想理念和價值追求而結合在一起的羣體。

2.1.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界定

關於何謂“法律職業共同體”,國內外學術界的認識和解釋並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種代表性觀點:

第一,法律職業並不等同於法律職業共同體。在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看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只是法律共同體的一種類型或表現形式,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理解爲按照某種同質性的特徵而構成,其成員因此種特徵而結合在一起並透過協議的方式受此種特徵所要求的規則的約束。

但是在現實實踐中,國外學者並沒有嚴格地將法律職業與法律職業共同體兩者區分開來,在他們的話語中,法律職業即法律職業共同體。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職業,狹義上僅是指“Lawyer”,廣義上則是對從事法律職業者或擁有法學知識者的統稱,其範圍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或專家以及法律顧問、公證員等,但其核心是律師。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嚴格意義上沒有與英美法系“Lawyer”相對應的概念,與其相近的詞語是“Jurist”和“Magistra”,前者是指法律家,包括獲得大學法律專業學位、具有特定榮譽稱號的人,比英語“Lawyer”的範圍要廣;而後者是指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不包括律師,比英語“Lawyer”的範圍要窄。

第二,“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最早是由霍憲丹、劉亞提出的,但二人並沒有對此進行具體地闡釋和界定。關於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界定問題,國內學術界也存在着衆多分歧,大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狹義說和廣義說。大多數學者持狹義說,認爲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爲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學者組成。儘管他們可能會因具體職業內容不同而在價值取向、職業理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進入不同職業角色之前曾接受過相同的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和法學專業思維訓練,他們彼此之間並不會有太多隔閡。在接觸法律實務後,成員間因有共同的法律話題,又都熟知相關法律規範,也就進一步促進了溝通,有助於達成共識。持廣義說觀點的學者則認爲,從事與法律或是法律職業相關的人員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在此廣義情況之下,註冊會計師、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也被涵蓋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範圍之內。這一廣義概念無限制地將法律職業共同體泛化至一切與法律職業相關連的職業羣體。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目前司法實際情況,一方面,如果將法律職業共同體限定爲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司法行政人員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等相關聯羣體,難免有失之過寬之嫌;另一方面,在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初期,如果將其任意地擴大或泛化,可能使構建工程規模較大,難度係數隨之增加,容易使其“胎死腹中”.因此,在我現階段,不宜將法律職業共同體範圍過分擴大。在此意義上,本文贊同大多數學者的狹義說。然而,本文認爲比較妥當和相對容易的是,可以在狹義說基礎上更進一步將法律職業共同體限縮至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爲核心的中國特色法律職業共同體類型。待時機成熟,可以逐步擴展至法學學者、司法行政人員等職業。

2.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特徵

法律職業共同體作爲社會法治化高度發展的一種結果,與其他社會共同體相比較之下,其本身具有很多特徵。本文從其知識構成(智識性)、職業屬性(專職性)、組織結構(自治性)、價值理念(認同性)以及職業倫理(公共性)五個重要方面進行論述。

2.2.1智識性

每一個不同性質的職業,都是以本職業領域的相關專業知識爲基礎的。法律職業自然也概莫能外。接受同樣的專業知識教育、專業思維的培訓,這是共同體成員實現同質性的首要性條件。法學專業知識、專業思維同時也爲共同體成員之間消除誤解,加強溝通奠定了前提,至少在思想、理論上提供了可能性,也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最大目標實現夯實了基礎。在此意義上,托克維爾在評價美國法律職業時指出,“對法律的學習和由此獲得的專門知識使得一個人具有不同於社會中其他人的地位,並使得法律家成爲一個某種特權化的知識階層……它們還自然地構成一個團體,這並不是由於它們相互熟知和決定集中心力達到一個目標,而是由於相同的學習、相同的方法將他們的智識聯繫在一起。”

高度專職化的法律職業,要求每一個法律人都是一個法律專家,至少在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部門或領域。而惟有經過長期的、專門的法律教育或培訓,纔有資格邁進莊嚴、神聖的法律殿堂。當然,作爲現代法學教育通式的經院教學模式,其歷史其實並不久遠。這一點日本學者大木雅夫認爲:“英國對法律職業者的正規法律教育直到19世紀中期仍然沒有出現。”

從法律職業發展史來看,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成爲法律職業人員,必須接受一定期限和程度的學院教育。如“英國在法律實踐性教育開始之前必須先在大學接受法學教育終於成爲通例,以及美國必須取得文學士學位或理學士學位的人才可以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的規定。”

對職業共同體而言,專業法學知識塑造了其有別於其他職業的智識性特徵。共同體成員須掌握的專業法學知識主要爲兩方面內容:一是熟知各部門法法條內容。對法條內容的精準性的識記只是其一,最主要的是從每部法的本質要求去理解內在含義,把握每部法出臺的意義。如民法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誠信”、刑法的“罪刑法定”、行政法的“限制公權力”等。二是注重法學理論學習。法律本身具有時代侷限性,不可能涵蓋生活中所有紛爭。再淵博的法學者也無法遇見未來社會的利益糾紛。面對當下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形形色色法律案件,如是再睿智的法官也不能僅憑早已寫在紙上的法條就輕鬆判案,這樣機械式的套用,是違背法治精神,最終也是不合理的。這就要求共同體成員在實踐中應注重法學理論的學習,用理論來提升自身法學素養,以更好的理解法學這一學科的內在含義,堅守法治精神,在面對複雜案件或新生問題時才能合理合法地進行解決。此外,除了專業的法學知識和理論知識,共同體成員還需要對具體案件中涉及到的基本社會常識要有深刻的感悟,有自己的理解,共同體成員也是社會中一員,每一個案件的發生背後都有其原因,要能對生活,對人性,對利益紛爭有自己的思考。法律並不是爲了限制人的自由而設,法律是以追求自由公正爲目標,同時也正是因爲對人性、利益、糾紛、矛盾有着比其他學科更爲清醒的認識,才得以出現種種規範,寄希望於每一位社會成員都能遵守規則,以實現最大多數人最大限度的自由。這就要求職業共同體成員應當對人性、對利益、對人生百態有深刻理解和把握。當然,實際上這些抽象的法學理論思想與具體的部門法法條兩者之間並非截然分離,而是有機地組成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完整的知識儲備體系。

2.2.2專職性

社會的不斷髮展會帶來很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社會分工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的轉變。法律作爲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亦如此。法律的高度專業化促生了法律職業,反過來法律職業使得法律更進一步地專業化。它需要專門的人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習慣、專門的服飾和組織機構等一系列專屬之物。可以說,法律從誕生那一刻起,就並非平民之業;法學從誕生那一刻起,也並非大衆之學。對於這種專職性,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體現在法律職業本身的專職性;二是體現在法律職業內部的專職性。就前者而言,我國清末學者沈家本曾對此作過專門論述:“法律爲專門之學,非俗吏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

在沈先生法的理想國中,通曉法律乃至析理也精而密的專門之人,以至精至密之心思運用及施行創制也公而允之法律,則法和論決都會有好的`結果。法律,乃專業之學,應由專業之士進行實施。只有這些通曉法律的專業之士,才能保證個案的訴訟按照既定的程序軌道順利地發展和執行。就後者而言,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也有不同的角色分配和職能定位,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場,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有專門負責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經濟訴訟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要忠誠於國家和憲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負責偵查階段的檢察官(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負責公訴階段的檢察官和負責執行階段的檢察官(監獄管理和死刑執行);律師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專業的民事訴訟(如婚姻家庭繼承、債權債務等方面)律師和專門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刑事辯護律師和涉外糾紛的律師等,並且進一步呈現出向更專業的代理服務產業方向發展的趨勢。由於各自角色定位和價值取向的不同,這三個職業角色各自發揮着不可彼此替代和更換的功能,共同維護着整個社會的穩定秩序。如若缺乏一種能夠順暢進行角色分工、制定約束成員行動的規章或制度的自治組織機構,則將難以實現角色之間的良性互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職性也就無從談起。

2.2.3自治性

從外表形態來看,法律職業共同體是一個相對中立的社會存在,它介於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國家公權力之間以及公民私權利的夾縫之間。具體表現在,儘管法律職業共同體與國家公權力、公民私權利之間存在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但是它既不過度依附於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威懾,也不完全聽命於公民私權利的訴求,而是與二者之間保持着適當的、中立的距離,尤其是在二者之間出現矛盾和糾紛時;在國家公權力之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由於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司法權所具有的超然地位,使它能夠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居中裁判,而並不傾向於任何一方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可否認,這種司法審查權的適用是有很多限制和約束的,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但是總體上,這種司法審查制度的設定對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還是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公民私權利之間發生衝突和糾紛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自治性特徵體現得最爲明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合議庭的法官或獨任制下法官,並不受制於任何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此外,從整體上看,法律職業共同體由於擁有獨特的行業術語、准入門檻、職業倫理操守和職業利益,也使得其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行業之間保持着一定的距離。這種適當的距離、合理的封閉和職業屬性都影響着法律職業共同體外在的自治性特徵的最終形成,也是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預期的價值和目的的。在一定程度上,這種自治性不僅僅影響到具體個案的訴訟質量和公平正義所能達到的高度,也影響着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的形成和發展,甚至影響到宏觀意義上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在此情況下,也可以說,自治性是衡量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否已經形成的重要標誌之一。

2.2.4認同性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同性,一方面得益於其本身的智識性,如果說長期的法學理論學習,爲其具有智識性特徵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的話;那麼其智識性特徵又爲其認同性特徵提供了良好的前提;相同的法學教育經歷,相同的法學思想、理論、知識背景,相同的法律職業門檻資格以及相同的法律職業訓練,均使得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對彼此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和認同感。正是在此基礎之上,共同體成員之間擁有了可以進行無障礙對話和交流共同的術語和話題,儘管並不總是能夠得到一致的觀點和結論,但這並不代表這種認同性所發揮的粘合作用可有可無。另一方面這種認同性不僅僅來自於對法學知識和法律職業的內心愛好、追求和信仰,也來自於入職後的日常工作交流和實踐經驗積累。

由於法律職業需求,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也需要基本的法律職業認同。在現實生活中,作爲代理或辯護律師,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法庭審理秩序、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作爲檢察官,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在執行階段均應合理地聽取辯護律師或代理人意見和建議,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複製權等權利;作爲法官除了依法、公正、獨立審判案件之外,同樣需要處理好其與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關係,特別是與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之間的關係,不僅要在形式上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或建議,而且對於意見或建議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採納,最終體現在相關裁判文書中。這種認同性,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和發展的不同階段,又包括初級認同和進階認同兩種表現形式。前者體現在形式上爲遵守憲法和法律,這也是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後者對應的是對更高層次(實質意義上)公平、正義和法治價值的追求。也可以說,這種認同性,在某程度上打破了法律職業的專職性,實現了共同體的同質性目標。只不過前者相對於後者而言,囿於歷史或現狀的桎梏,認同性或同質性不夠充分和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