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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對公民權利與安全問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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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一系列與傳統倫理道德的衝突問題也紛至沓來,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相關論文範文,歡迎閱讀與檢視。

生物技術對公民權利與安全問題的影響

 引言

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給人類社會帶來一次又一次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國際環境下,國力競爭的主要表現之一即爲科學技術的競爭。其中,生物技術作爲一種前沿科技,在取得種種喜人的成就的同時,也引起了一系列倍受爭議的社會問題,使傳統的道德倫理和法律面臨着巨大的挑戰。

生物技術,即以現代生命科學爲基礎,結合先進的工程技術手段和其他基礎學科的科學原理,按照預先的設計改造生物體或加工生物原料,爲人類生產出所需新產品或達到某種目的。伴隨着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一系列與傳統倫理道德的衝突問題也紛至沓來,如何透過法律手段規範生物技術領域的研究活動,成爲當代法律體系構建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在此,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生物技術對法律的若干影響。

 一、生物技術與公民權利

1. 生命權

克隆技術的產生在科學界乃至全社會範圍內掀起了一股巨大的波瀾,當人造人成爲可能,人們不禁開始深思:到底克隆人算不算人,克隆人是否應該與當前法律中的法律關係主體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雖然目前世界公認對於生殖性克隆是禁止的,但是總有一些野心勃勃或動機不純的科學家在暗地裏從事克隆人的研究。並且,目前中國對於治療性克隆採取的是許可的態度,卻沒有相關的權威法律對治療性克隆加以規定。雖然國際通行的倫理準則對克隆技術有一定的要求:不能進行生殖性克隆;治療性克隆的胚胎不能超過 14 天;不能進行人獸配子雜交試驗,等等。

然而對於涉及範圍廣泛而複雜的克隆技術,這些倫理準則的約束力和權威性遠遠不夠。生殖性克隆嚴重違反人類的倫理道德,是對傳統婚姻家庭和兩性關係的衝擊,是在人爲地製造無論是心理上還是社會地位上都不健全人,是克隆技術的濫用。並且,由於目前技術水平的侷限性,在克隆動物時出現的早衰等種種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如果克隆出人類個體,其很可能會具有某些生理缺陷。克隆人雖然不是透過有性生殖產生的個體,但其卻具有與普通人類相同的各種生理特徵,將克隆人作爲一種實驗品,無疑是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是違反自然法的。我國衛生部雖曾於 1997 年 3 月公開提出,中國對克隆人研究的原則是:不贊成、不支援、不允許、不接受,但關於克隆技術的相關立法卻仍是急需填補的一片空白。

治療性克隆爲一些絕症患者帶來了生命的曙光,但其同樣面臨着生命權的保護問題,即胚胎是否應當享有生命權。在治療性克隆和試管嬰兒技術中,往往要選擇具有特定基因型或繁殖能力強的優秀胚胎進行培育,而那些多餘的胚胎則會被拋棄或殺死。

有人認爲,早期胚胎也應該擁有活下去的權利,這樣做無異於謀殺。此外,“當論及胚胎細胞時,非生殖性克隆有可能方便私底下實施生殖性克隆--這就是所謂‘滑坡’理論。有時候,人們會自問,這種理論是否會作爲一種立法方法,先讓輿論適應某些做法,然後再立法將它們合法化。相反,生殖性克隆不僅僅是一種改變特性的`方式。依照法國刑法 ( 該法把反人種罪從反人類罪中分離出來 ),我們可以認爲生殖性克隆就像優生技術一樣,是一種將人工具化的形式,因爲它涉及一個人預先決定另一個人的遺傳型,從而縮小別人自由選擇的空間。這樣就削弱了被稱爲自由的那部分不確定性,而自由從文藝復興到今天始終被看作是人類尊嚴的基礎。這部分不確定性對於人性化來說似乎是不可或缺的,因爲它給人以自由的感覺,而自由感是建立道德責任的基礎。”

對於胚胎的生命權,在國際人權法上始終未有定論。事實上,有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對胎兒的權利進行了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第 906 條規定:“僅需在生前贈與之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即有能力接受贈與。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已經受孕的胎兒,有按照遺囑接受遺產的能力。但是,僅在胎兒出生時生存者,贈與或遺囑始產生效力。”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及理論通說,對於自然人的認定通常是採用獨立呼吸說,而胎兒並不屬於自然人,自然也無法享有公民權利。我國法律未將胎兒列入自然人的範圍,其中一方面原因是考慮到中國計劃生育的政策與婦女墮胎的因素,但隨着中國國情的發展變化,承認胚胎的人權,或者至少承認胚胎的部分人權,也應列入完善中國法律體系的議程中來。

2. 平等權

在人類基因組研究過程中,科學家發現了一大堆致病基因和其他與人類個體性格等具有密切聯繫的基因,對醫學等科研領域具有重大的應用價值。於是有人設想把每個人的特定基因檢測出來,記錄在一張磁卡上,即所謂的基因身份證。有了基因身份證,“我們就像一個能預卜未來的先知,只要掌握了一個人的基因 ,就猶如掌握着他的未來日記,不僅知道他將來的健康狀況,如身高、體重、患病可能性,而且還可能知道他死亡的原因。”然而,一旦這些基因資訊被公開,則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不平等問題。例如,保險公司會拒絕那些擁有致病基因的人投保,公司在招聘員工時可能根據個人的基因資訊決定僱傭與否,等等。這些都嚴重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當今社會已經存在着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現象,如果我們還要繼續增加一條基因的優劣作爲區別人羣的標準,人爲地製造所謂的“基因賤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無疑是不容小覷的。並且,人類的性狀事實上是基因和自然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擁有某種基因並不意味着必然表現出某種性狀,預知自身的致病基因固然可以起到預防疾病的作用,但同樣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因此,我們需要法律對如何在適當的範圍內使用生物技術進行明確的界定,透過立法來約束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以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把生物技術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限定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以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作用。

 二、生物技術的安全性問題

轉基因技術,是一種改變生物的基因片斷,或將一種生物的基因片斷植入另一種生物,從而改變受體生物的基因構成,使其具有人們所希望特徵的現代生物技術。轉基因技術可以改良動植物品種,提高優良品種的產量,但有時轉基因生物也會出現一些人們意想不到的後果,由此引發人們對於生物技術安全性的爭論。

轉基因生物在經過 DNA 重組後,可能會產生一些對人體有害的毒蛋白或新的過敏原,從而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傷害。此外,如果將動物蛋白轉入植物當中,可能對宗教信仰者的權利構成侵害。並且,由於轉基因生物具有優良的遺傳性狀,在與同類生物的競爭中很容易取得優勢,從而對其它生物的生存和繁衍構成威脅,進而影響生物的多樣性。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將打破原有的生態平衡,帶來嚴峻的環境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轉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框架。2001 年國務院頒佈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部據此分別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衛生部於 2001 年制定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然而,在實踐中,相關法規卻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例如,在農業部的生物安全性評估的進程之中,缺少農民、生物倫理學者和環境保護組織等的參與,使得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大打折扣。

如果執法能力跟不上立法的進程,那麼所謂法律不過是流於形式,形同虛設罷了。“由於生物安全涉及的問題一般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處理有關問題時相關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因此,國家應成立相應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不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還應更加科學更加專業地貫徹實施法律,將法律中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同時,應當注重生物技術管制過程中聽證制度的運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過程中,儘可能聽取法律、生物、環保等各方面專家以及羣衆的意見,以確保決策的科學性與可行性。

 結束語

對生命進行改造的生物技術是否會開啟潘多拉的魔盒?生物技術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使人們不免心懷疑慮,由此引發的質疑和爭論使得生物技術的科學研究面臨着巨大的壓力,甚至受到阻礙。面對生物技術,我們不能盲目地全盤肯定,也不能因噎廢食,而應該更加全面地看待這個問題,更加正確地認識生物技術,並更加合理地對其加以利用。而法律法規正是規範生物技術研究、防止生物技術被濫用的強有力的武器。我國應參考有關國際法及域外的先進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生物技術的法律和法規,同時注重提高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能力,以便趨利避害,使生物技術爲人類社會謀福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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