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關於古代法官責任制度初探

學問君 人氣:7.75K

論文關鍵詞:古代法官責任制度 司法制度 唐律

關於古代法官責任制度初探

論文摘要:法官責任制度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它經歷幾千年輾轉相承的發展過程,形成了鮮明的特點,蘊躲了豐富的內涵。總結我國古代法官責任制度有助於瞭解古代法官責任制度的精華,可以爲健全我國刑事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制度參考。

西周所創始的法官責任制度,經過秦漢時期的發展,到了隋唐時期基本定型,而後宋元明清逐步發展和完備,形成了獨特的法官責任制度,其內容之豐富,體系之完備,制度之具體,影響之深遠,世之罕見。筆者將以唐律所規定的法官責任制度爲主體,兼涉其他各朝代的法律規定,採現代司法制度中的偵查、審判和執行三階段的分類方式,對古代法官責任制度的內容進行解析。

一、偵查階段的法官責任

由於古代的司法制度不像現代的司法制度那樣分工明確、階段明晰,所以本文所指的偵查階段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審前階段。筆者將這一階段的責任回納爲三種: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責任、違法檢驗的責任和違法刑訊的責任。

(一)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責任

唐律關於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可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審前逮捕,二是受理後羈押。審前逮捕與現代意義上的偵查中的`緝拿回案意義相仿。唐律既規定了逮捕違限的責任,如:各級官吏對所轄地區內發生的強盜、竊盜和殺人案件,必須在法定的三十天之內捕捉,否則要追減三等處罰。又規定了逮捕遲緩的責任,《唐律·鬥訟》規定:接到有人犯強盜、殺人及盜竊案件的告發而不立即逮捕犯人的,“一日徒一年。竊盜,各減二等。”第二種受理後羈押的責任,唐律分爲應羈押而不羈押的責任和不應羈押而羈押的責任兩個方面。如《唐律·斷獄》規定“諸囚應禁而不禁,……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若不應禁而禁……杖六十。”同時還規定了類似於本日取保候審的保候制度,司法官不依法保候的,要按“不應得爲”和“故失論”受到處罰。

(二)違法勘驗檢查的責任

我國古代法律非常重視作爲在偵查案件當中使用的重要手段的勘驗檢查,規定所有的勘驗檢查都必須依法進行,違者要負法律責任。《唐律·詐僞》中規定“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進人罪論。”而明律又將此責任分爲失出進人罪與故出進人罪,前者是指規治由於過失而檢驗錯誤者致使錯判的情況,而後者則是針對受財後故意檢驗不實的情形。

(三)違法刑訊的責任

古代訴訟一般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爲定罪的重要依據,答應以刑訊的手段獲得被告人口供,但法官必須依法刑訊,否則將反受刑罰。唐律制定了一套十分完備的刑訊制度,對從刑訊的條件、刑訊施行的要求、不準刑訊的對象到刑訊的工具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並列出相應的法官責任。如《唐律·斷獄》規定:“……猶未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違者,杖六十。”這裏就是講對刑訊條件的違反的處罰。再如“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這就是講違反不準刑訊對象的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宋刑統》中沿襲了唐律的規定,但大大加重了官吏掠死囚犯的責任,明清律也有相似之規定。

二、審判階段的法官責任

(一)違法管轄及受理的責任

唐律中的審判管轄兼有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並作了嚴格的規定。《獄官令》載:“杖罪以下,縣決之。徒以上,縣斷定,送州覆審訖,徒罪及流應決杖、笞若應贖者,即決配徵贖。”“諸鞫獄官,囚徒伴在他所者,聽移送先系處並論之。”唐律在規定這方面責任時,十分嚴格。《唐律·斷獄》中規定:“諸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輒自決斷者,各減故失三等。”“諸鞫獄官,停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管,皆聽直牒追攝。牒至不即遺者,笞五十;三日以上,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