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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躲族傳統司法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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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躲族傳統司法制度初探
[論文關鍵詞]躲族 司法制度 起訴 調解 審判 執行
  [論文摘要]進進階級社會之後,躲族地區便出現了法律。後歷經千餘年的發展演變,躲族傳統法律及保證法律實施的司法制度不斷得以充實、完善.並形成了一些獨自的特點。透過吐躲族傳統司法制度形成、發展的歷史軌跡及司法程序作了先容和分析,旨在使更多的人對躲族傳統司法制度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倘若考察躲族社會發展史,則不難發現,自進人階級社會之後,躲族法律逐步產生,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斷充實、完善,進而在此基礎_上形成一定的組織系統、活動準則及工作制度等。千百年來,躲族法律及保證法律實施的司法制度儘管竭力維護歷代統治階級的利益,成爲統治階級維護其利益的工具,但它在穩定躲區社會秩序、調解各種糾紛、協調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躲族傳統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一般來說,躲族司法制度作爲人類司法制度文化的重要內容,其形成、發展的軌跡必然與人類司法制度的形成、發展軌跡相一致。因此,回顧人類司法制度史,對於瞭解躲族傳統司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將不無裨益勿庸諱言,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倘若沒有法律,社會將會變得十分雜亂,毫無秩序。然而,在原始社會,固然“沒有軍隊、憲兵和***,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之所以如此,無疑與原始社會獨特的社會組織結構和道德規範有着密切聯繫。在原始社會、氏族不僅是基本的`社會組織形式,同時又是基本的生活和生產單位。氏族成員同等相處,既沒有高低之分,亦沒有貴賤之別。在生活和生產實踐中.人們自覺地遵從世代相傳的習慣,並依其來規範全體成員的行爲,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即使相互發生衝突,甚而造成傷害.亦按同態復仇的傳統方式加以解決。由於在氏族成員看來,殺人、傷害等純屬個人行爲,同態復仇不會危及羣體利益,自然也勿需他人或組織進行千預了進人階級社會之後,人們之間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少數人佔據統治地位,從而成爲統治階級。出於維護自身的利益、強化統治地位的需要.他們便將本階級的意願強加於整個社會,透過強制手段迫使被統治者服從、於是便形成法律。隨着社會的發展,階級矛盾日益突出,階級鬥爭亦日趨尖銳。這樣,作爲統治工具的法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斷得以充實、完善,並形成一定的司法制度來保證實施。在階級社會,司法制度不僅因國家類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隨着社會政治制度的演變而演變。所以說,不論是法律,還是司法制度,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壓迫的工具。
  那麼,躲族司法制度是如何形成、發展的呢?要弄清這一點,首先必須瞭解躲民族是何時進人階級社會的題目。據躲文史料載,西躲地區最早爲“非人統治”,後相繼出現“四十四小王”、“十二小邦”等。而這些“小邦不給衆生住地,居草原亦不答應,惟依恃堅硬巖山(居住),飲食不獲,飢餓乾渴,躲區衆生極爲艱苦。”而作爲小邦的王與大臣們則居住在十幾個堡寨[2]。可見,當時階級已開始分化。至達布聶塞時,悉補野部將三分之二的小邦均置於統治之下[3],從而完成了雅魯躲布江南岸的同一,並向江北擴展。勿庸諱言,長期以來,部落間頻繁的戰爭,相互吞併,加速了階級分化的進程。由於在部落戰爭中,一些部落失利,繼而被吞併,這樣,部落屬民便成爲他人的俘虜。在部落戰爭初期,俘虜往往被正法,而到中、後期,則被貶爲奴隸,受人驅使,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據躲文史料載,達布聶塞時期,即出現奴隸。當時拉薩河流域有兩個勢力較大的小邦,即巖波查鬆和幾若江恩。因巖波查鬆之王達甲溺於惡政,其臣念氏反叛,巖波查鬆即並人幾若江恩部。幾若江恩部之王赤邦鬆將達甲轄地析出一部劃回念氏治理,達甲的舊臣娘氏、門氏等作爲奴戶。後念妻對奴戶***驅使,娘氏訴於赤邦鬆,要求解脫奴籍,遭斥拒盡;又載:“襄日倫贊攻滅赤邦鬆後,分賜勳臣。娘、門、韋及蔡邦氏均受封土地及奴戶,達四千八百戶之衆。”[5]上述事實表明,至少在達布聶塞前後,西躲地區躲族先民們使已經跨人階級社會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