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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主義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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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爲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徵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二)爲防止上下級法官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權控制下的檢察監督制度;(三)爲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自漢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錄囚制度;(四)爲確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壞,很早形成了帶有明顯人本主義色彩的法官迴避和責任制度。

人本主義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關鍵詞] 人本主義;司法制度

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嚴和注意維護人與人和諧關係的人本主義不僅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價值取向和基本特徵, 而且是法律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在動力。這種人本主義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雖然是斷斷續續、時隱時現、忽強忽弱,但由於持續時間之長、影響範圍之廣,因而不僅爲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絢麗的光彩, 而且確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獨特地位。筆者以爲:人本主義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其對司法制度的規範和制約更爲明顯、更爲具體、更爲直接和更爲持久。本文擬就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審理審判、執法檢察監督、監獄錄囚制度及法官迴避和責任制度中所彰現的人本主義展開必要探討!

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義源遠流長, 從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民之所欲,天必從之”[1]、“國將亡,聽於神;國將興,聽於人”[2]的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義之濫觴,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語)”特別是自漢代後被獨尊的儒家宣揚“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3]、“天地之性,人爲貴(孔子語)”的凸現人在世界中的主體地位的人本主義之勃發, 人本主義始終逶迤並浸淫於中國古代各種制度中, 不僅成爲中國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內在動因, 而且成爲中國文化受世人推崇的價值所在。筆者認爲,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價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案件的審理審判上,爲防止法官獨斷造成冤假錯案,很早形了對大案、要案徵求多人意見、逐級審理的審慎的審判制度。“人命關天”,中國古代人本主義的最重要特徵就是尊重和體恤人的生命,主張儘量少殺不殺,嚴禁錯殺,儘可能“明德慎罰”、“省刑慎殺”。受這種人本主義價值取向的影響,爲防止法官獨斷專行,造成冤假錯案,西周時期即已出現了反覆審理多次徵求衆人意見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對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別是死刑案,要求反覆徵求多人意見, 以保證案件審理和審判準確無誤。“三刺”就是“一問羣臣、二問羣吏、三問萬民”,審理案件頗有一種講民主的意味。孟子對此評論說:“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如此,然後可以爲民父母。”[4]西漢以後隨着以主張“仁者愛人”、“天地之間人最貴” 的人本主義爲主要內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爲歷代封建王朝立國之本和治國總綱, 中國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級審判制度和多部門共同審理制度。秦朝雖然“以法爲本”、“專任刑罰”,但爲了維護長期統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殺”的影響,還是對死刑實行了縣、郡、中央的三級終審制,漢朝則實行了縣、郡、州、中央的四級終審制。死刑案件必須具文上報朝廷,經覈准後執行。凡案件有疑難問題,地方司法機關不能決斷者,要逐級上報,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決,稱爲“讞疑”。三國、兩晉、南北朝基本沿襲漢制。當時規定按審級逐級告訴,一般不得越訴。爲有冤情者上訴最高司法官, 魏晉時在宮門外置登聞鼓,可擊鼓鳴冤,確立了直訴制度。不僅如此,西漢時還形成了重大案件由衆多高官聯合審理的“雜治”制度。

隋唐以後中央國家機關爲“三省六部制”,中央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簡稱“三法司”, 死刑案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的長官負責、共同審理,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這一時期受西晉死刑必須向皇帝奏報制度的影響, 特別是受帶有明顯人本主義思想特徵的“德主刑輔”治國方略的浸淫,死刑奏報皇帝制度日趨完備。唐時,堅信“爲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的堪稱“人本主義君主”的唐太宗李世民爲嚴格控制死刑,規定了“在京者”五復奏、在外者“三複奏”的原則和制度。共同審理死刑的“三司推事”制度,後來到明清時期形成了更爲嚴格的死刑等重大案件由中央各部院長官共同審理死刑案件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等“會審”、“秋審”、“朝審”制度, 帶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本主義的審判制度日臻完善。

第二,爲防止上下級法官沆瀣一氣、相互勾結、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權控制下的檢察監督制度。如何牽制法官, 防止由於其專斷而濫用法律造成百姓的痛苦,成爲中國信奉“民爲邦本、本固邦寧”古訓、受到一定人本主義思想薰陶的開明封建統治者的心頭之患。受人本主義的影響,中國在秦漢時既已形成了類似西方法律監督的檢察制度。秦漢時廷尉是全國直接向皇帝負責的最高司法長官, 而御史臺的御史大夫則擁有監察百官、監督司法和參與審判大案要案的的三大職權。御史臺發揮了監督上下法官執法審判的重要作用。當然,這種分權和監督,說到底都是爲鞏固封建皇權服務的。但它畢竟牽制和分散了由審判權過於集中可能導致的'司法擅斷,進而起到了減輕民衆特別是弱勢羣體苦難的作用。

隋唐以後,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中大理寺是中央審判機關, 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師徒刑以上案件, 對徒流刑罪的判決要直奏皇帝批准,對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審權;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複覈案件;御史臺是中央檢察機關, 負責檢察百官, 監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審判活動,並參與審判大要案。三大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不僅強化了皇帝對司法的進一步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防止了由司法擅斷造成的百姓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