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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執行中的索賠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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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水利工程合同履行中,常常遇到索賠事件。這是一種補償行爲,而不是懲罰,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儘管產生索賠的原因很多,但處理索賠均應遵循以合同爲依據,重事實,重證據,主動控制的原則。

水利工程合同執行中的索賠論文

關鍵詞:索賠、經濟補償、處置、原則在近20多年的國際工程承包施工中,工程索賠的數量和索賠款都在逐年增多,根據資料統計,近年來國際工程市場投資額每年以大約10%的速度遞增,索賠爭端數量也以每年10%左右的幅度遞增。在水利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水利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及複雜性,常常會遇到一些在合同條款內容中無法預料的事件,從而會導致原合同價款發生變化。這些能夠導致合同價款發生變化的事件,在國際工程承包中被稱之爲:“索賠事件”。承包商的工程結算價款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即“合同價款”加上“索賠價款”,因此“索賠”必然會引起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

本文以筆者在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監理工作中所出現的索賠爲例,分析工程索賠的規律性,經期對提高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做一些有益的工作。

1.索賠的性質和作用

所謂“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索賠的性質屬於經濟補償行爲,而不是懲罰,是工程承包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施工進度、物價指數的變化以及工程變更、撥款延遲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在水利工程合同履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索賠”,“索賠”工作是承、發包雙方經常發生的管理業務,是合作而不是對立。

“索賠”的健康開展對於培養和發展社會主義工程市場,提高工程建設效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1)它有利於承、發包雙方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全面履行合同。

(2)迫使承、發包雙方提高管理水平,減少合同管理中的漏洞。

(3)可以促使雙方實事求是地協商工程造價,有利於工程造價的控制。

2.工程建設中常見索賠及其原因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合同條文的模糊,施工準備條件的不足,施工進度滯後等原因會引起索賠,但從索賠的目的來看,有兩大類型,一是要求費用補償,即要求業主補償費用損失,進而調整合同價款。二是工期索賠,即要求業主延長竣工時間,使原規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從而避免了違約罰金的發生。

2.1設計變更引起的索賠設計變更在每一個工程中幾乎都要碰到,需要慎重對待和處理。由於業主變更工程內容、調整有關結構的標高、基線、尺寸、增加工程部分內容及爲增加一些附加工作,對已完成的某些工程部位根據使用要求返工調整等等都會影響到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據此,承包商會向業主提出索賠。

小浪底水利樞紐大壩工程從開工以來,監理工程師嚴格按照合同對工程進行監理。所有變更項目不論大小,均要技術上充分論證,還要協助設計研究,雖然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對確定最終方案和消除變更引發的索賠問題或減少補償費用是有好處的。例如,實施過程中小浪底大壩河牀段槽孔混凝土防滲牆基岩輪廓線相對於招標圖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承包商提出了要增加7個半月的工期或8000萬人民幣的索賠要求,對此如果處理不好,將使大壩標一直超前的進度轉向被動,爲此,工程師進行了仔細的資料複覈工作,並依據補充鑽孔資料與承包商共同討論、方案比較,針對具體的施工措施確定變更費率,並在實施過程中嚴格監控和管理。實施結果質量滿足要求,工期未延長反而提前了58d,實際的費用總支付比合同所列費用減少人民幣約600多萬元。小浪底工程技術委員會和世界銀行特諮團專家對此預以肯定、好評,此項工藝及成果爲我國槽孔混凝土防滲牆施工技術開創了新的一頁,也是國際上同類項目技術的新發展。

2.2因合同條文模糊不清引起的索賠在合同簽訂中,措詞必須嚴謹,各處含義一致,否則也會引起索賠。據資料介紹:日本大成公司承攬的魯布革水電站隧道開挖(長9km),因合同擬定文字疏忽,石方量計算合同條款有的地方表明“totheline”(到開挖設計輪郭線),而有的地方又有“fromtheline”(從開挖設計輪廓線)按前者爲“自然方”計量,按後者則解釋爲按開挖後的“鬆方”計算,一字之差,兩種計量法總工程量相差2.5~5萬m3,作爲承包方的日本抓住了合同文字漏洞,使索賠成功。在我國,尤其是涉外工程中,這種失誤的例子並不少見。

2.3工期延長的索賠此處所涉及到的是由於業主的原因,例如:業主未按時提交施工現場,有記錄可查的特殊反常惡劣天氣,業主未按規定時間提交施工圖紙、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付款,業主幹擾影響工程進度等。承包方據以上這些原因找出合理的證據,可提出索賠。

2.4因暫停施工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賠工程開工後,時常會出現一些由於施工用途改變,業主機構更迭等原因,要求承包方暫時停止施工,或因業主不合理的.指令造成工效大幅度降低,從而會使承包方人員窩工,設備停滯,導致額外費用支出增加,承包方可提出索賠。

2.5施工條件變化的索賠這類索賠包括地基變化索賠;不可抗力索賠;人爲障礙索賠。施工現場條件的異常變化,對工期和造價影響很大,必然會引起索賠。

當然在水利工程建設中引起的索賠的種類還有許多。但以上列舉的5類是最主要的,最常見的,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3.索賠處理的原則

索賠事件的發生是在工程建設中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須重視,要正確合理地進行處置,在處理索賠事件時,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

(1)索賠必須以合同爲依據,處理及時,計算合理。遇到索賠事件時,監理工程師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以合同爲依據審查索賠要求的正當性,處理索賠要及時,不要積攢。一是由於工程進行中出現的索賠得不到解決,可能會影響到承包資金週轉,甚至會影響工程進度;二是集中到工程後期綜合索賠,往往會牽涉利息、利潤補償,工程結算等一些問題,使矛盾進一步複雜化,大大增加了索賠難度。因此及時處理索賠,對工程建設雙方都有益處,既維護了業主的利益,又考慮到了承包商的實際情況。而在計算索賠時必須注意其合理性,例如:現場窩工費只應考慮補償人工降效費。設備停滯,只應考慮租賃費或設備折舊費。

(2)爲了使索賠有可靠的事實和充分的依據,必須注意資料的積累。要使索賠成功,需事實可靠,證據充分。因此在工程建設中除了做好施工日誌外,重大問題的會議上應當做文字記錄,並爭取與會者簽字,同時承包商還應建立業務檔案制度,注意積累記錄每天發生的文字來往、圖紙、照片等,做到處理索賠時以事實和數據爲依據。

(3)以主動控制爲主,會有效地避免過多索賠事件發生在工程建設中。預先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採取措施,避免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這樣不但可以減輕承包商的壓力,同時也減少了承包商設法透過索賠途徑獲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