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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形資產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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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形資產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一、無形資產覈算的基本原則

  無形資產的會計覈算,一般應分階段並遵循以下不同原則:

  1、取得無形資產時,應當遵循實際成本原則。實際成本原則要求資產以其取得、發生或形成時的交易價格計量。其主要優點在於具有可驗證性,代表買賣雙方在市場上所同意的交換價格,具有合法的依據。因而,我國《會計準則》明確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帳”。實際成本可包括買價、必要的手續費和費用。自創無形資產部分,《企業會計準則》認爲“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數記帳”,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認的費用支出,還包括爲了保護權利而發生的保護費用。如對專利權、商標權進行會計覈算時,應當把握兩點:第一,按照會計慣例,廣告費不得增加商標權的成本,應作爲期間費用在發生期計入銷售費用。第二,儘管專利權、商標權等受法律保護,但仍會有侵權行爲發生。享有權利的'企業爲保護其權利而發生的費用,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將其資本化,增加專利權價值;另一種是作爲期間費用,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

  在此,需要探討的是自創無形資產成本與其價值披露的關係。自創無形資產儘管在研製、設計過程中存在着不確定性,但在其自創並依法取得後,具有“超額獲利能力”特徵,而且自創所費往往低於其所值,有時甚至所費極小,所值極大。例如商標權價值,“萬寶路”被評估爲399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