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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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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員誤認爲接受捐贈資產時都要透過“遞延稅款”科目覈算,也有的認爲凡是透過“遞延稅款”科目覈算的都要交所得稅。其實不是這樣。就所得稅而言,稅法的規定與會計制度有諸多不一致的地方,企業(指境內除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的企業,下同)既要遵守稅法,又要遵守會計制度,二者的不一致必須透過一個科目來反映,即“遞延稅款”科目。下面談談企業接受捐贈到底交不交企業所得稅,以及接受資產捐贈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及原因。

  一、企業接受捐贈資產不交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質及現金的溢餘收入,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從條例規定來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不計入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將接受的捐贈資產轉入資本公積金

  二、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接受現金捐贈

  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轉入資本公積,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