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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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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在報廢時,預計殘料變價收入扣除清算時清算費用後的淨值。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固定資產殘值會計處理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固定資產殘值的會計處理

計算折舊時,把固定資產原值減去估計淨殘值後的餘額爲折舊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規定,內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爲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這就是說,新稅法中沒有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而會計準則的要求,固定資產淨殘值比例由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但要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且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這樣,會計與稅法之間將產生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固定資產殘值率的差異。固定資產購入時其取得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在後續計量期間,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照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後的餘額。但會計上企業估計的殘值率和稅法中規定的殘值率往往不相一致,這種不一致會導致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但這種差異屬於暫時性差異。另一方面是固定資產殘值差異。折舊可以抵稅,殘值亦可以起到減少稅負的作用。固定資產處理時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大於稅法規定的殘值時,如固定資產變現出售,所收到的銀行存款中除了固定資產清理的現金外,還包含殘值變現淨收入即營業外收入,按稅法規定應照章納稅;二是當實際估計的殘值小於稅法規定的殘值時,固定資產變現出售,實際的淨殘值收入和稅法規定的殘值收入的差額部分即營業外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2006年12月購買一件設備,購入價爲75萬元,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會計上確定4%的淨殘值、折舊年限3年,2008年前稅法規定的淨殘值爲5%、折舊年限5年,2008年以後稅法合理預計淨殘值爲1%、折舊年限爲4年。會計處理上,該公司2007年每月計提折舊額=(75-75×4%)÷(12×3) =2(萬元),2007年計提折舊額=2×12=24(萬元);稅務處理上,2007年每月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75-75×5%)÷(12×5) =1.1875(萬元),2007年可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1875×12=14.25(萬元),2007年納稅調增額=24-14.25=9.75(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對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作出明確,即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作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可繼續執行。

也就是說,2008年前已購置並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額時,原稅法下已計提折舊的,不調整原已提折舊額;新稅法實施後,這些固定資產折舊額,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是按新稅法的規定,對摺舊額重新計算;二是不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折舊政策可繼續延用。由此,對於計提折舊所使用的預計淨殘值來說,原固定資產可以按原預計淨殘值繼續延用,也可按新稅法的規定重新確定,由企業自行選擇。

上述舉例中,該公司2008年~2011年稅前扣除折舊額的納稅處理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第一種方式是繼續沿用2008年以前的政策,即2008年~2009年每年納稅調增額=24-14.25=9.75(萬元),2010年~2011年每年納稅調減額爲14.25萬元。第二種方式是按照新稅法重新計算折舊額,即2008年後3年稅前扣除折舊額=[(75-75×1%)-14.25]÷(4-1)=20(萬元),該公司可在2008年~2010年剩餘3年內每年稅前扣除折舊20萬元。2008年~2009年每年納稅調增額=24-20=4(萬元),2010年納稅調減額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