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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若干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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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目前部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家屬在刑事審判一審宣判前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而是在刑事案件結案後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其目的就是想得到鉅額的賠償。目前各地人民法院以受害人或其家屬的這種訴訟請求是否支援作法不一。本文着重就該問題做一下探討。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問題 探討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就是說,對受害人因犯罪行爲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受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爲了解決好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2月4日透過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並於2002年7月11日又作出了《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的司法解釋。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於審理因刑事犯罪行爲引起的民事賠償應當說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放棄了對被告人請求民事賠償的訴權,而是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案後又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在此類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往往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及精神撫慰金,其目的就是想得到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無法獲得的鉅額經濟賠償。而對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的這種做法是否支援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

  支援者認爲,當事人放棄了在刑事案件中的訴權而單獨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是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以及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即允許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認爲這種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完全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應當完全依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審理。對於其訴請的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應予以支援。

  反對者認爲,對於這類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就該類訴訟的性質來看,還是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疇,所以對其中的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不應予以支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所謂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性質的特殊性。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問題的性質而言,是經濟賠償問題,和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屬於民事訴訟性質。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不同,因爲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審理,所以它又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法律依據的複合性。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刑事犯罪行爲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依據具有複合性特點。在實體上,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於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使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