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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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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養老保險系統內統籌面臨的問題

銀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論文

(一)養老統籌基金積累緩慢。

首先,系統內養老保險的提取率爲17%,與《國務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比例28%相比,相對較低,系統內養老統籌基金積累速度相對緩慢。其次,依照人民銀行總行的相關規定,統籌基金只能用於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相對於日益增長的通貨膨脹率,系統內的養老統籌基金增值保值壓力較大。

(二)養老金計發辦法不適應國家改革方向。

雖然人民銀行系統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並設立了個人帳戶,但在最核心的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方面,人民銀行系統退休人員一直與社會上一樣實行退休金制度。養老金標準完全取決於其退休前擔任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稱,沒有和個人帳戶繳費情況掛鉤,繳費缺乏激勵機制。在一程度上影響了在職單位職工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在既定繳費比例的情況,徵繳工作難度會越來越大。

(三)行業統籌力量單薄,社會化程度低。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點就是運用“大數法則”分散風險,但相對於龐大的社會參保人羣來說,人民銀行系統統籌力量尚顯薄弱。繳費來源單一、人數相對較少、基金積累緩慢等諸多問題將會使系統職工對養老保險的“安全性”產生質疑,不利於職工隊伍的穩定。

二、對策建議

(一)構建科學的系統內養老保險機制。

一是設定合理的繳費費率。《國務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的繳費費率爲28%,相對於此,人民銀行目前的繳費費率17%明顯偏低。人民銀行可從繳費收入和養老金支出總體匹配程度和單位自身的財務能力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確定一個合理的費率水平。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繳費比例,既有利於維持當年的養老基金收支總體平衡,也爲養老保險支出拓展了一定的操作空間。二是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根據《國務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養老金計發標準應取決於個人帳戶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在這種情況下,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金標準直接和其在職時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金額掛鉤,既體現了“有付出纔有回報”的最基本法則,也有利於提升在職人員繳費的積極性。三是以統一平衡的大統籌,實現基金整體調劑。即在系統內進行統一的`費用調劑,明確徵收、管理、支付的責任,在一個統籌區域內進行整體執行,從而改變以某一個分支機構的小單元進行收、支覈算而帶來的退休金墊付問題。

(二)順應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建設要求,實行屬地管理。

1998年原勞社部、財政部以勞社部函〔1998〕139號檔案明確了人民銀行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統籌的性質,並指出待國家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後,人民銀行系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5年1月《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頒佈,國家層面統一的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因此,人民銀行統籌與社會養老統籌接軌是國家建立“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時近年來人民銀行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逐漸顯現出來的弊端亟須一個合理的解決方式,諸多因素使養老保險屬地化管理成爲人行養老保險發展的大趨勢。

(三)構建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險體系。

一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進行強制性徵繳,用於保障參保人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制度模式、計農辦法等均遵循《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二是建立系統內補充養老保險機制。在參與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實行人民銀行養老保險補貼制度,以撥付專項費用指標的方式,對由於實行屬地管理所帶來的退休人員待遇上的差異進行系統內補貼,在維護退休人員生活水準的情況下,體現人民銀行系統職工的優越感。三是建立央行自主運營管理的職業年金,爲本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提供必要保障。可參照《國務院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進行繳費和管理,同時在確保滿足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等條件,即可領取職業年金的基礎上,可探索建立職業年金獎勵制度,對工作表現突出、獲獎或記功的職工退休後可獲得職業年金多繳或按月獎勵,從而在遵循公平的原則上,強調養老保險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