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識產權保護

學問君 人氣:1.96W
  

摘要: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衆多的內容,在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下,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識產權保護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於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於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並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於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透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於科學技術這一特定範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透過併發布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後,原國家科委於1978年11月頒佈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爲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佈的《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範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爲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中,將被鑑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爲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並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鑑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鑑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於1994年10月26日發佈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鑑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透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並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鑑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鑑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鑑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範圍超出了鑑定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12月1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資訊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爲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後,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於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於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徵,尤其是對於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係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爲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後,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祕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於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爲《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爲《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並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於“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爲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並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