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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的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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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支撐改革開放的都和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有關。在這個關係上,我們的理論遇到了難題、陷入了混亂。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既認爲生產關係決定利益,又必須用利益論證國有之間交換的商品性質。需要、需要的滿足、滿足需要的對象是不同的範疇,利益、表現利益的對象亦是不同的範疇。生產力決定需要的,但不能決定需要的存在,需要具有客觀性。生產關係不能決定需要的存在,也不能決定需要的發展,但對需要的發展、需要的滿足、滿足需要的對象具有制約作用,滿足需要的對象反映生產關係。生產力不能決定利益的存在,但對利益的發展具有決定作用。生產關係也不能決定利益的存在,但對利益的發展、表現利益的對象具有制約作用。利益決定生產關係,而不是相反。
【關鍵詞】: 需要   需要的發展   需要的滿足   滿足需要的對象   利益  表現利益的對象
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爲開端的我國的改革開放,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巨大成就。支撐改革開放的,主要是主義商品經濟理論和以此爲基礎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以及不斷創新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理論、社會主義分配理論。這些理論,可以發現,它們都和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有關。在這個關係問題上,我們的經濟理論遇到了難題、陷入了混亂。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既認爲生產關係決定利益,又必須用利益論證國有企業之間交換的商品性質。重新認識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這也是本文的任務。由於利益的基礎是需要,需要、利益都涉及諸多基本的範疇,這些範疇與生產力、生產關係有密切的關係,因此本文從區分這些基本範疇開始,以這些範疇與生產力的關係爲中介,來討論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
一、需要與需要的對象
(一)需要的定義。爲了方便,範疇的討論總是從下定義開始的。關於人的需要的定義,已經有很多了,如把需要定義爲人對外界對象的依賴關係(1)、是一種缺乏某種東西的狀態(2)等等。這些定義中,有的強調客觀因素多一些,有些強調主觀因素多一些。本文認爲:人的需要是由於人的存在、準確地說是由於人肉體自身的運動、以及人體與環境相互作用時產生的,人對某種對象——該對象既可以存在於人體之內,也可以存在於人體之外;既可以存在於人與界之間,也可以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依賴關係。該定義與其它定義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一是在存在的範圍方面,它不只是把需要當作人對人之外的環境的依賴,而且把人對人體內的某一對象——如某一內臟器官的健康——的依賴也包括在內;二是在性質方面。本文認爲:需要具有多重的性質,但首要的是它的客觀屬性。首先,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是以人的存在爲前提提出唯物史觀的(3)。我們也應當以人的存在爲前提開始我們的。由於有人的存在,也就有了人的需要。而人的產生、存在是不依人的意識爲轉移的,是客觀存在,所以人的需要的產生、存在也是不依人的意識爲轉移的,也就是說,人的需要的產生、存在具有客觀的性質。其次,人的需要可分爲物質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人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都是物質的需要,物質的需要是客觀的需要;人的所謂精神方面的需要,如等實質上也是物質的需要,離開音就無所謂樂(樂是音對人體作用產生的一種結果,是物質存在的一種形式),音是物質存在的形式,因此,從人的需要的內容來看,需要具有客觀的性質。再次,需要是意識產生的原因。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意識“只是由於需要”(4)才產生的,顯然,需要是意識產生的原因,需要不是意識、不是主觀的範疇。應當指出的是,在很多人看來,由於人的需要只有被感知時才能被人們認識到,因此人的需要是主觀的範疇。但事實上,人的需要首先是客觀存在的需要,然後纔是其在人的意識中的反映,沒有客觀存在的需要,也就不會有其在人的意識中的反映,人意識到的需要只能是客觀存在在意識中的反映,而不可能是其它任何的東西。因此,從性質上講,客觀存在的需要是決定因素,人的意識是被決定的因素,人的需要不是由人的意識產生、決定,而是具有客觀的性質,需要的主觀性只是一個假象——造成這種假象的原因,只是由於需要具有主觀的外殼而已。
(二)自然需要與需要的發展。人的需要首先是消除飢餓等的自然需要。爲了滿足這種需要,人們不得不從事生產等經濟活動。在進行這些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又會產生新的需要。比如:爲了滿足飢餓等自然需要,從事生產活動成了需要,爲了進行生產活動,人們又產生了對生產工具的需要,以及在既定生產力條件下結成一定生產關係的需要等等。因此,人的需要除了自然需要,還有在滿足自然需要的過程中、或者在自然需要一定程度滿足以後新產生的需要。我們把這些新產生的需要稱爲需要的發展。前者是自然需要推動的直接結果,後者是自然需要一定程度滿足後的結果,亦是自然需要推動的間接結果。顯然,自然需要是需要發展的基礎。
(三)需要與需要的滿足、需要的對象的關係。有了人的需要,自然而然就有了人的需要的滿足問題。很顯然,需要和需要的滿足是兩個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的不同的概念。有了需要,纔會有需要的滿足,需要是需要滿足的前提之一。同時,需要並不等於需要的滿足,需要的滿足必須有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與需要、需要的滿足是相互聯繫、相互區別的不同的範疇。沒有需要,就沒需要的滿足,也就沒有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因此我們不能把滿足需要的對象與需要、需要的滿足分割開來。同時,有了需要,並不一定就具有能滿足需要的現實的對象或條件,比如,人們有準確預測地震發生的時間、震級等的需要,但到爲止,人們還無法滿足這個需要,因爲人們的水平、手段等能滿足該需要的現實的對象或條件還不具備。因此,我們不能把滿足需要的對象與需要、需要的滿足混在一起。特別是,需要往往表現爲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而且不少教授、研究人員也常常按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對需要進行分類,這就使人們往往把需要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等同起來。因此,必須把需要、需要的滿足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區別開來。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首先是外界的對象,一個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物”(5),在《1844年經濟手稿》中指出:“貨幣是需要和對象之間、人的生活和生活資料之間的牽線人”(6),“飢餓是自然的需要,因而爲了使自己得到滿足、得到溫飽,他需要在他之外的自然界、在他之外的對象”(7)。這些論述明確地表明瞭馬克思對需要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所作的區分。二、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
利益範疇,也總是從利益的定義開始,關於利益的定義也有很多(8),本文對這些定義不作評論,本文的定義是:利益是未滿足的需要的滿足。它的涵義是(1)已經滿足的需要不存在利益;(2)未滿足的需要是依賴關係的存在,依賴關係的消除是利益;(3)依賴的消除是需要的滿足,這裏的需要的滿足或依賴的消除都還未實現,它既不是指實現過程,也不是指實現後的狀態(9)。很顯然,利益與需要、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是緊密聯繫、相互區別的範疇。首先,沒有需要就沒有利益,需要是利益產生的前提。其次,需要的滿足可以是一種已實現的狀態,也可以是實現的過程,還可以是還未實現的狀態。已實現的需要不再構成利益,實現的過程本身也不是利益,它只是利益的表現,只有未滿足的需要的滿足還未實現時,才構成利益。最後,利益是未滿足的需要的滿足,需要的滿足離不開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利益就而然地表現爲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很多人只所以把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當作利益,不少教授、研究人員都類似地把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如物質生活條件——當作利益(10),原因就在這裏。但是,利益不同於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我們不能因爲離開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利益就無法實現,就把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和利益混同起來,就如我們不能因爲離開能滿足需要的對象需要無法滿足,就把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與需要的滿足混同起來一樣。
實事上,正如上述的那樣,既然利益表現爲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能滿足需要的對象,也就成爲了表現利益的對象。既然利益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不同,那麼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也就是不同的範疇,我們也就不能、也不應該把表現利益的對象和利益混同起來,而應當把二者區別開來。
關於利益的性質,根據需要和利益的關係,以及需要的性質,可得出如下結論:(1)利益具有客觀性,(2)利益具有主觀的外殼,(3)主觀意識中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利益在人的意識中的反映,是由客觀存在的利益決定的。
三、需要、需要的、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與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
(一)需要、需要的發展、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與生產力的關係。如前所述,人的需要包括自然需要和需要的發展。自然需要的產生是以人的存在爲前提的,是由人的肉體組織產生、決定的,只要有人的存在,這種需要就存在。因此,它的產生、存在和生產力沒有關係。有需要纔有需要的滿足,纔有滿足需要的行動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物,需要是起點、是推動力。自然需要也同樣,它推動人們去從事活動。而經濟活動的開展,不但帶來自然需要在一定生產力條件下的滿足,而且帶來了在該生產力條件下的生產關係,帶來了生產力的發展,因此,需要是生產力發展的推動者。反過來,隨着生產力的發展,人的需要也不斷髮展,生產力及其發展構成了需要發展的基礎,沒有生產力及其發展,也就沒有需要的發展、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發展。因此,我們不能說生產力決定自然需要,而只能認定生產力及其發展決定需要的發展,我們也不能說需要決定生產力,而只能認定需要及其發展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
當然,雖然自然需要的產生、存在和生產力無關,但對自然需要的滿足、生產力起着決定的作用,它決定着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方式、品質、數量、分配和消費等。區別需要和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指出生產力對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所起的作用,有助於瞭解需要和生產力的關係。
(二)需要、需要的發展、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與生產關係的關係
首先,正如自然需要的產生、存在與生產力無關一樣,自然需要的產生、存在和生產關係也沒有關係。既然生產關係不能決定自然需要的產生、存在,那麼說生產關係決定自然需要是沒有根據的。其次,人們爲了滿足自然需要,必須從事生產等經濟活動。這些經濟活動是在一定的生產力條件下,並需要在該生產力條件下結成一定的生產關係,而且也就結成了那樣的生產關係的情況下進行了。因此,需要是生產關係產生的推動者。再次,由於生產關係對生產力具有反作用,而生產力及其發展推動需要的發展,因此,生產關係對需要的發展是有作用的。這裏的問題不在於生產關係對需要的發展是否有作用,而在於有什麼樣的作用?是制約作用或是決定作用?由於生產關係是生產力水平決定的,需要的發展是有生產力及其發展決定的,我們很難得出生產關係決定需要的發展的結論。相反,如果說生產關係決定需要,還不如說是生產力決定需要的發展。因此,我們不能說生產關係決定需要的發展,而只能說生產關係對需要的發展起制約作用,不起決定作用。
再次,與生產關係對需要及需要的發展的作用相比,生產關係對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所起的作用要明顯的多。雖然生產力決定着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方式、品質、數量、分配、消費,但由於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反作用,生產關係影響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分配、消費活動,是肯定的。從實際經濟活動來看,需要雖然是起點,但生產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過程離不開生產關係,否則生產就無法進行。因此,生產關係必然制約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也必然制約着需要的滿足和需要的發展。同時,生產出能滿足需要的對象後,還要經過直接的或間接的分配才能用於消費,分配關係必然影響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分配結果和需要的滿足。由於分配關係是生產關係的一部分,因此無論是在生產或者是分配環節,生產關係對需要的滿足、對能滿足需要的對象都具有明顯的作用。和生產關係與需要的發展的關係一樣,這裏的問題也不在於生產關係對需要的滿足、對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是否有作用的問題,而是有什麼樣的作用、是制約作用或是決定作用的問題。根據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關係,以及生產力與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關係,我們不能得出生產關係決定需要的滿足、決定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分配、消費的結論,生產關係對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所起的作用是制約作用,而不是決定作用。
最後,雖然生產關係不能決定需要的發展、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分配、消費,但是由於生產關係對它們的制約作用,一定會透過需要的發展、需要的滿足、能滿足需要的對象的生產、分配、消費反映或表現出來。
四、利益、利益的發展、表現利益的對象與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
(一)利益、利益的發展與生產力的關係。由於利益與需要的本質聯繫,需要又分爲自然需要和需要的發展兩個部分,因此利益可分爲生存利益和利益的發展兩個部分。生存利益與自然需要相聯繫,利益的發展與需要的發展相聯繫。根據生產力與需要的關係,利益與生產力的關係可以概括爲:(1)生產力不能決定生存利益;(2)利益是生產力發展的推動者;(3)生產力及其發展決定利益的發展,利益的發展又會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二)利益、利益的發展與生產關係的關係。根據生產關係與需要的關係、利益與需要的本質聯繫、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關係、生產力與利益的關係,利益、利益的發展與生產關係的關係可以概括爲:(1)生產關係不能決定生存利益的產生和存在,相反是生存利益推動生產關係的產生;(2)由於生產關係對生產力的反作用,生產力及其發展對利益的發展的決定作用,生產關係對利益的發展起影響作用;(3)由於利益及其發展是生產力發展的推動者,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因此,利益及其發展推動生產關係的發展。必須說明的是,生存利益推動生產關係的產生、利益及其發展推動生產關係的發展,即利益是生產關係產生和發展的原因(之一)的觀點,並不說明生產關係的產生、決定是二元的,相反,它貫徹了生產關係產生決定的一元論。這是因爲,利益要麼是生存利益、要麼是利益的發展,生存利益是由人的肉體的存在而決定的,作爲物質的存在形式之一,人的肉體產生自然需要是不依人的意志爲轉移的,是由客觀物質力量決定的,利益的發展是由生產力及其發展決定的,生產力是物質的,是不依人的意志轉移的,因此,生產關係由利益推動、生產力決定的觀點,和生產關係是由客觀物質力量推動與決定的唯物論的觀點是一致的,是一元論,不是二元論。
(三)表現利益的對象與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由於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是不同的.範疇,人們又常常把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混同起來,因此說明利益與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還需要進一步說明表現利益的對象與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表現利益的對象無非是利益主體的活動和一定的物。當利益表現的對象是利益主體的活動時,這些活動又可分爲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經濟活動與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有關,利益是經濟活動的直接動因,生產力水平決定經濟活動的方式、過程、結果,由生產力水平最終決定、並對生產力起反作用的生產關係,影響經濟活動的方式、過程、結果。非經濟活動,例如宗教、等活動,或者是由經濟活動派生出來的,或者是在經濟活動的閒暇中開展的一些活動。雖然這些非經濟活動常常表現爲與經濟活動無關的獨立性活動,但是這些非經濟活動從來都離不開經濟活動這個基礎。因此,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對經濟活動所起的作用,在非經濟活動中同樣存在。當表現利益的對象是一定的物時,這些物作爲生產力的結果,同樣與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有關。利益是生產這些物的直接動因,生產力決定生產這些物的方式、過程、結果,生產關係同樣對生產這些物的方式、過程、結果起作用。因此,表現利益的對象,無論是利益主體的活動或是表現利益的一定的物,它們必然反映利益,是利益的表現形式。同時,它們又必然反映生產力及其發展,必然反映生產關係,是生產力、生產關係的表現形式。
明確表現利益的對象與利益、生產力、生產關係的關係具有重要意義。不少教授、研究人員在論證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時,常常引證恩格斯“每一個的經濟關係首先是作爲利益表現出來”(11)的論述,並根據這個論述,提出利益是生產關係的表現、生產關係決定利益的觀點。本文認爲:(1)馬克思、恩格斯沒有明確區分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2)生存利益的產生、存在與生產關係無關,生存利益不表現生產關係;(3)利益的發展受到了生產關係的制約,但利益的發展是由生產力及其發展決定的,生產關係對利益發展的制約作用是透過生產力起作用的,正如生產關係雖然對生產力具有反作用,生產關係卻不能決定生產力、不能說生產力反映或表現生產關係一樣,生產關係同樣不能決定利益的發展,也不能說利益的發展反映或表現生產關係;(4)如前所析,利益與表現利益的對象是兩個不同範疇,二者與生產關係的關係是不同的。利益是生產關係及其發展的推動要素,而表現利益的對象在反映利益的同時,也反映了生產關係,是生產關係的表現形式,或者換句話說:生產關係透過表現利益的對象表現了出來。因此,恩格斯的該論述中的利益應當是表現利益的對象,而不應當理解爲利益本身。最後,即使根據生產關係對利益發展的制約作用,我們一定要說利益的發展反映生產關係的話,那麼,我們無論如何也還是無法得出生產關係決定利益的結論。五、利益與生產關係的關係的一個—交換產生原因的分析(12)
關於現階段我國存在商品交換的原因,主要有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說、分工說、按勞分配說、勞動力個人所有制說、所有權經營權分離說、聯合勞動及其層次說等觀點。但是,生產資料所有制說無法說明現階段我國國有之間交換的商品性質。由於只有分工無法說明商品交換的必然性(因爲有分工並不必然有交換),如果社會分工說強調的是分工,其觀點就不能成立,如果其強調的是社會分工的社會性,則必須說明商品交換的“社會”原因(本文作者認爲,這個“社會”原因就是不以個人意志爲轉移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關係),否則就無法說明商品交換產生的原因。按勞分配是分配,交換是一種間接的分配,分配不能證明分配,提出這種觀點的學者,論證這個觀點時所使用的論據往往是決定按勞分配存在的、按勞分配以外的東西,而且在按勞分配產生幾千年之前,就存在商品交換,因此把按勞分配作爲商品交換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勞動力個人所有制、所有權經營權分離都是商品交換出現幾千年之後纔出現的,因此這二者也不會是商品交換產生、存在的原因。聯合勞動及其層次說,實事上仍是利益說。利益說是不少學者都贊同的觀點,遇到的是傳統的生產關係決定利益的觀點。本文作者贊同利益說的觀點,是建立在本文的規範分析和以下的歷史分析的基礎上的:
在人類社會的初期,生產力極其低下,爲了生存,人類的活動是以原始人羣的羣居方式活動的。在一個原始人羣內,共同生產、共同消費,人們進行生產是爲了消費,而不是佔有或所有,這時既沒有產品剩餘,也沒有商品交換。隨着生產力的,原始人羣不斷分化,出現了數量更多的勞動者共同體,產品開始出現偶爾的剩餘。這時,在一個勞動者共同體內部仍是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生產這些產品仍然是爲了消費,而不是爲了佔有或所有,觀念上的所有還不存在,所不同的是出現了剩餘產品,但這些剩餘產品還只是作爲勞動者共同體爲消費而產生、用於共同體的消費、還未消費的產品。有了剩餘產品就有了交換,這些交換髮生在不同勞動者共同體之間的不同產品上,之所以進行交換,是因爲這些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能滿足不同的需要。同時,作爲生產的結果,產品及其剩餘都是其生產者的利益的表現,代表着生產者的利益,其生產者都不願意放棄自身的利益,以及作爲其利益的表現的產品。當一個勞動者共同體A發現另一個勞動者共同體B那裏的剩餘產品能滿足A的需要時,A取得B那裏的這些剩餘產品就成了A實現其利益的要求,體現了A的利益。同樣,B發現A那裏的剩餘產品能滿足B的需要時,B取得A那裏的剩餘產品是B實現其利益的要求,體現了B的利益。AB雙方均不願意(這是其利益要求在其意識中的反映)放棄代表自身利益的產品,又都要求獲得對方那裏的產品。其要麼是暴力的方法,要麼是的方法。暴力的方法顯然是由於利益的原因,它不增加產品的總量,只是已生產出的產品的再分配,而且暴力的方法會遇到暴力的對抗。經濟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自己生產,二是雙方分別用已方生產出的產品去和對方交換,進行利益的表現形式的轉換和表現利益的對象的交換。在交換過程中,作爲利益的表現的產品在不同勞動者共同體之間移動,既是雙方利益相互獨立、對立的反映,也是他們各自利益的要求。各個勞動者共同體的不同的產品,可能是由於分工的原因,也可能並不是什麼分工,而是它們偶然生產出了有剩餘的具有不同使用價值的產品。同時,即使存在分工,如果沒有利益——利益相互獨立、對立,以及除了暴力和自身生產之外,只有透過交換才能實現各方的利益——的原因,如果雙方透過直接分配相互取得對方那裏的產品,同樣也不會有商品交換。因此,分工不會是商品交換產生的原因,各個勞動者共同體之間的交換產生的原因,除了生產力發展提供的基礎外,只能是因爲各個勞動者共同體的利益的相互獨立、對立。
交換產生的時候,交換隻是取得對方產品的手段,交換本身並不是目的。這時,私有或所有的觀念還不存在,私有或所有不可能是交換的原因。隨着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人的生存能力不斷增強,人口不斷增多,勞動者共同體進一步分化,其數量越來越多,其規模越來越小,不同共同體間的利益關係不斷強化,這進一步推動了交換的經常化和制度化。反過來,交換的日益頻繁又強化了產品的生產者和產品之間的聯繫。早期的勞動者共同體的分化往往是由生產力發展和共同體內血緣關係的變化等原因,這時的產品的生產者——勞動者共同體——也是產品的佔有者,其代表往往是共同體中的長輩,觀念上的佔有還不存在,共同體內部不存在利益的分化和對立。隨着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更加豐富、剩餘產品增加,共同體內部成員間在產品的生產、消費、實際佔有等方面表現出了它們利益的矛盾,這種矛盾不但推動了共同體的進一步分化,而且在共同體內部產品生產者與產品之間的聯繫也得到了強化。作爲產品生產者與產品之間聯繫在共同體內部強化的結果,觀念上的佔有或所有出現了,私有制、公有制也隨着出現了。因此,以生產力的發展爲基礎,由於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矛盾的介入,私有制、因而所有制出現了。以上的歷史分析,證明了私有制、所有制確實不是商品交換產生的原因,相反,在生產力有了一定發展的基礎上,由利益推動的交換纔是私有制、所有制產生的原因。利益是生產關係的決定者,而決不是相反。

注:⑴薛永應《社會主義經濟利益概論》第4頁(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⑵[波蘭]《波蘭經濟學》雜誌1981年第1期,轉引自上書第5頁的注
    ⑶馬恩選集第1卷第24頁
  (4)同上書第35頁
(5)馬恩全集第23卷第47頁
(6)馬恩全集第42卷第150頁
(7)同上書第168頁
(8)參見薛永應《社會主義經濟利益概論》第三章第三節
(9)該定義受捷克經濟學家奧•錫克的啓發,參見他的《經濟•利益•》第262—263頁
(10)參見薛永應《社會主義經濟利益概論》第42頁以及第三章第三節,譚培文《馬克思主義
的利益理論》,
  (11)馬恩選集第2卷第537頁
(12)本部分參閱了恩格斯《家庭 私有制 國家的起源》及陶大庸《社會發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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