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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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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外的法學教育主要有三種模式,即英國和歐陸模式、北美模式、澳大利亞模式。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存在諸多問題,各國需要根據自身特點進行不斷的改革。

國外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策略

(一)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日本高等法學教育改革,提出了擴大司法成功的候選人的人數,司法的研究和培訓學院和大學在過去的原始人,爲了統一管理的轉變不適應司法考試司法培訓條件越來越多。其次,在研究生院級設定法院的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成爲專業的法學家。另一方面,學生們可以瞭解到更多關注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你可以得到更多的法律職業教育。法制教育要在一個大的課堂教學方法,班級規模的規模很小,每個學生都可以見面討論的情況下,學生的實踐能力。最後,在教學內容的變化,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體制的改革是由企業界,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市場競爭。在教學內容注重企業法和經濟法教學。

(二)德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德國在法學教育方面,由原來只重視比較抽象的法學理論的傳授,轉變爲法律實踐和法律職業兩方面都受重視,使德國的法學教育較好地做到了理論聯繫實際。德國從此實行了雙軌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其次,德國的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現在逐漸向大衆教育邁進,爭取儲備更多的法律職業人才,讓多數人有資格步人法律行業。最後,德國近些年來出現一些私立大學,它們也設有法律系,承擔法律人才的培養,這樣可以緩解公立大學法學學生人數較多的問題,使多數進不了公立大學學習的學生也能夠進一步學習法律。

(三)美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內容

首先,美國的法學教育最早由律師事務所進行,隨後才正式進入大學作爲職業訓練課程,主要是培養合格的律師,將來從事大法官這個職業。其次,美國法學教育最具特色的是案例教學法,即“歸納法”。但是,案例教學也有它的侷限性。爲此,美國法學院作出了若干改革,比如在教材編寫中增加了制定法等相關資料,還增加了專題課程、課堂討論等作爲案例教學法的補充。最後,美國最初的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美國的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開始設立法學研究生院,以滿足社會的需求。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由研究型大學、博士授予大學、綜合型大學、普通四年制學院和社區學院等構成的法學教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