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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上市公司“系族”的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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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上市公司“系族”的研究綜述

  論文關鍵詞:系族 股權結構 內部資本 

  論文內容摘要:
近年來,我國“系族”發展迅速,並對資本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本文從“系族”的涵義與形成動因、“系族”的基本特徵、“系族”企業的正面作用與負面影響等方面系統闡述了對我國上市公司“系族”的研究狀況,並指出了目前研究現狀的不足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近年來在中國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被稱爲“系族”的現象(常簡稱爲“系”)。“系族”通常是指由一個共同的控股股東同時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現象,又被稱爲類家族企業、一控多體系、集團關聯企業。據,目前滬、深兩市的“系族”已達到100多個,涉及300多家上市公司,約佔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的四分之一。並且“系”的數量還在不斷的增長當中,控制的上市公司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同時,近年來各種“系”在資本市場上進行了大量的兼併重組活動,有的“系族”企業在一系列的資本運作中出現了嚴重的問題,並形成了一定的風險。
  因此,無論是從“系族”企業所佔的比重來看還是從金融風險的控制來看,“系族”企業的發展以及對我國資本市場的影響都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目前國內關於“系族”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於以下幾方面:一是對“系族”的涵義、形成動因的探討;對“系族”的基本特徵的研究;對於“系族”企業的正面作用即在組織執行中表現出一定優勢的研究;對於“系族”企業的負面影響的研究。
  
  “系族”概念的界定與形成動因研究
  
  (一)“系族”概念的界定
  所謂“系”,乃系統、聯繫之意。對於目前上市公司“系族”的概念,不同學者出於不同研究目的的需要,對其賦予了不同的定義。到目前爲止,尚未有一個被學術界和資本市場監管機構所共同認可的“系族”的定義。
  最早研究我國“系族”企業的是楊建榮等人(1997),他指出企業系是由大型公司或者集團透過金字塔式控股結構來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多家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組織模式。藍髮欽(1998)的定義也與此類似。郎鹹平(2001)認爲“系”現象是一種“類家族企業”的形式,是由同一個或若干存在關聯關係的企業控制的企業羣。蔡琳(2003)對“系族”的定義與邊界進行了界定,她把“系族”定義爲終極控制人透過金字塔控股結構至少持有兩家上市公司股份並且至少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企業集團。判斷上市公司是否屬於“系族”的標準爲“系族”成員是否進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丁新婭(2006)認爲在資本市場上由兩家以上的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透過複雜的股權結構、控制關係和人事關係聯繫在一起的關聯企業羣,就構成了人們常說的資本系。
  透過以上文獻可以發現,雖然定義的表述不同,但是核心的思想是核心公司以股權爲紐帶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了多家上市公司,這也成爲構成“系”的基本特徵。
  (二)“系族”的形成動因
  “系”通常透過兩種方式形成:透過資本市場的運作,實現“系”內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IPO);在資本市場上不斷地進行併購重組,最終達到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目的。“系族”形成的主要動因可以歸結爲企業的擴張動機、構建內部資本市場、滿足需求、獲取控制權收益等。
  樑寅鵬 (2003)分析了資本市場上出現的各種“系”,認爲其形成原因主要是企業對融資有着迫切需求、資本市場上同股不同價、國退民進的大使資本市場上“殼”資源大量增加等。張新(2004)指出“系族”企業的形成是內在動因和外部環境共同作用的結果。內在動機是指企業的擴張動機,包括資本的擴張和經營範圍的擴張;而外部寬鬆的買殼環境、國退民進的戰略背景和目前不完善的監管制度,又爲大量“系族”的形成創造了有利條件。丁新婭(2004)認爲“系族”控股股東獲取控制權的目的是爲了獲取控制權收益,如將上市公司作爲戰略發展的載體所獲得的收益、形成低的融資渠道所形成的收益、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獲得的收益等。萬良勇(2006)認爲 “系族”企業出現的主要動因就是透過控制多級法人,組織、構建內部資本市場以滿足“系族”企業整體的融資需求。
  
  對“系族”基本特徵的研究
  
  目前一些學者從控制權與股權結構、“系族”的運營特點等方面研究了“系族”的基本特徵。楊興君(2003)、安青松(2004)研究了民營系的控股結構,認爲其通常採用三種控制方式:水平式控股、金字塔式控股和交叉持股。
  寧向東、陳寧(2005)透過對37個“系族”的研究認爲“系族”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股權結構通常比較分散、總資產與股本的擴張幅度較爲顯著、盈利結構中非主營部分佔的比例較大、偏好股權融資、不傾向於派發現金股利。許奇挺(2005)了民營系屬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徵,認爲大多數民營系具有整個“系”多元化經營、系屬上市公司專業化經營的特徵,民營系屬上市公司之間以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關聯企業之間存在着以相互擔保、資金佔用和委託理財等方式運做的內部資本市場。
  李剛(2007)透過研究發現民營企業更傾向於形成“系”,但民營系單個上市公司的平均資產規模小於國有系單個上市公司和非系屬國有上市公司的平均資產規模。研究發現,包含上市公司系的企業集團比只含有單個上市公司的企業集團更具有提升企業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作用。胡經生(2007)認爲“系族”企業具有以下特徵:控股股東對系屬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採用金字塔式控制,民營系由於金字塔式控股結構而形成的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分離度要遠高於國有系;民營系的多元化傾向更顯著;部分“系”控股或參股,具備金融控股集團的雛形。
  此外,張新(2004)總結了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可歸結爲“系族”企業的特徵,如韓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地區的一些企業。另外一些財經媒體對“系族”企業也進行了一些相關探討,但大多侷限於具體的資本運作過程,缺乏對於“系族”整體的基本執行規律與基本特徵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