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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高校學生公寓管理的法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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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高校學生公寓管理的法理探討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思想的重要陣地。隨着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如何不斷增強高校學生公寓人員的意識,提高管理水平,顯得尤爲重要。文章透過分析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出現的典型案例,意在強調物業管理者與學生之間平等的法律關係。

  [論文關鍵詞]高校 公寓管理 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堅持以育人爲出發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結合高校實際,採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旨在爲教學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後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進入權與公寓管理權的衝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學生手持一張《學生公寓違章物品沒收通知單》,到公寓物業管理中心投訴,稱管理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入寢室檢查,他對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他認爲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可以理解,但“乘無人而入”無異於竊賊所爲,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並要求今後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其寢室。公寓內的很多學生也認爲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過分。他們認爲:“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費,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寢室鑰匙,萬一遺失了貴重物品責任該誰承擔?”而管理員則稱,公寓管理人員的這一做法是爲學生着想,絕對不會偷拿學生的財物。物業經理對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釋,並將《學生公寓管理手冊》中關於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違章電器的相關管理規定讀給該學生聽,並說明“熱得快”只是由物業管理部門代爲保管,而不是沒收,等到假期辦理相關手續後便可以領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可以說是在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爲學生公寓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爲“學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權關係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係,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英國著名家、現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種“住宅不受侵犯”的絕對權利。而在我國各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員處均存有各個寢室的鑰匙,這在我國已成爲一種“慣例”。從公寓管理方面來說,管理員利用學生寢室的備用鑰匙,檢查學生寢室內的衛生和安全情況,屬於日常性工作。這對保障學生公寓的安全,起着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經過學生同意,到學生寢室中檢查,並收繳違規違章物品,對於這一行爲的確是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方面,擅自收繳學生的違禁物品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將給學生公寓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過去在對學生公寓的檢查中,只要發現違章物品就一律沒收,統一銷燬。學生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意見很大,經常與管理人員發生衝突,造成了師生關係的緊張,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難度。雖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員私入學生寢室的行爲,我國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但這裏有兩個問題仍然是有必要探討的:
  1.學生公寓是否是“場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問題很難界定,學生公寓也很難符合“公共場所”的概念。因爲,從公共場所的概念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人羣經常聚集、供公衆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衆的活動場所。這裏的“公衆”不是特定的,而學生公寓的學生個體則屬於特定的人。我國關於高校後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甚少,學生公寓管理幾乎無章可尋。根據教育部關於學生公寓的規定:本科生爲4人一個房間,碩士研究生2人一個房間,博士研究生1人一個房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將研究生的房間也界定爲“公共場所”。筆者認爲,學生公寓或可稱爲“準公共場所”。
  2.學校後勤公寓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學生寢室無人時進行“檢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檔案對此都沒有規定。從法理上看,如果學校後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爲學校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得隨意進行檢查的,否則就是越權行政行爲,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學校後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爲企業(包括企業)來進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權力的性質上則不屬於行政權力或權力,不具有單方的意志性和強制性,而應該根據的約定,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依據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爲。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或其他大功率電器,其實是大可不必的,更沒有必要“私入學生住宅”。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透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且教育部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學生公寓內要設立火災預警監視系統、惡性用電識別裝置等,透過技術防範設施,防止火災發生。要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技術配備和條件保障,每年都應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安全保衛設施和裝備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宿舍的衛生檢查應該安排在學生寢室有人時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