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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計和稅收角度對研發費用的評析會計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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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稅收分別遵守不同的原則,會計覈算遵循一般的會計原則,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而稅收是以課稅爲目的,根據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交納的稅款,對於研發費用同樣如此。但對於企業自身來說,研發活動從廣義上說是一種投資行爲,因此,對研發活動的投入,具有資本追逐利潤的本質,從預算到使用,研發費用都必須服從於企業追逐利潤的總體目標。

從會計和稅收角度對研發費用的評析會計畢業論文

一、從會計角度對研發費用的評析

與開發費用的定義及主要 :國際審計準則(ISA―9(1993))中對研發費用的具體含義規定爲:研究活動指“爲預期獲得新的技術知識和認識而進行的具有創造性和有計劃的調查”,其性質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來經濟效益將來能否實現,不具備足夠的確定性”;開發活動指“在開始商業生產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於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工藝、系統或服務”,其性質是“在某些情況下,企業能否確定獲得未來經濟利益的可能性”。 研究與開發費用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材料;爲研究與開發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工資以及其他類似的人工成本;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承擔部分研究與開發工作所支付的費用;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間接成本等。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分別按本準則規定處理。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是指爲獲取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並理解它們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條件,應當確認爲無形資產。

我國現行研發費用會計處理的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爲當期費用。另外,無形資產在確認後發生的支出,在發生時確認爲當期費用。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取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很顯然,我國對研究開發費用所採用的處理方法屬於費用化做法。

研究開發費用具有人爲性和不確定性,因此無法制定統一標準區分研究和開發費用 ,企業可以根據總的研發費用佔企業總費用的比重確定其重要性。對於研發費 按用比例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現有會計政策將其費用話,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不必單獨列示;而對於研發費用比例較高的高科技企業,要有條件的資本化。把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研究與開發費用予以資本化,其它研究開發費用則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種做法。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中有關研究與開發費用的規定。該準則首先將研究開發活動分爲研究與開發兩個階段。相應地,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直接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只有在符合他所規定的五個“條件”時,才能予以資本化,否則,還是要費用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分別按本準則規定處理。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是指爲獲取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並理解它們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階段,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條件,應當確認爲無形資產。

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也是對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因爲這是一種比較折中、公允的做法,它既有效的避免了全部費用化和全部資本化的缺陷,又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客觀性原則和配比原則,也有利於消除企業的短期行爲。但是,此法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用以衡量“條件”的確定有相當的難度,畢竟這個“條件”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也即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具有主觀性。

二、從稅法角度對研發費用的評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49號)第三條規定:"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

2003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 財稅[2003]244號文規定:"關於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財務覈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也即由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到各種經濟性質的工業企業。

技術開發和新產品開發的前途,因而不失時機地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節稅,對企業集團提高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極爲重要。具體操作思路爲:一是由企業集團成立專門的研發部,集中成員企業的力量進行研發,並集中使用研發費用,而不再如以往一樣將研發費用混於企業管理費中一併列支。這樣,則不僅可以使開發費用在費用中全額列支,而且還可以加大應納稅所得額的抵免。二是與科研部門聯合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將資本化支出轉化爲收益性支出。直接購買新技術專利,按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應將該項費用計入“無形資產”科目並在規定年限內逐期攤銷。而改變交易形式,變從科研部門購買專利爲與其聯合開發專利,即僱用科研部門的科研人員與企業開發人員共同開發新技術,其技術開發費不僅可以全部進入當期成本,還可以加抵開發費總額50%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加大了與開發力度,提高企業集團的技術創新能力。

但是也存在不足:一方面 ,費用過緊。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研發機構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按計稅工資標準予以納稅調整。這樣的計算,企業的負擔很重,畢竟研發人員的工資不是一般工人的工資,企業爲了引進人才、留住人才,必定要不斷增加研發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有的甚至是花大價錢請來的。應充分考慮企業的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費用抵扣過緊。現行政策規定,盈利企業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含10%),除可以當期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後,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另一項規定是: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些過緊的抵扣、抵免方法,對企業的自主創新積極性起不到很大的激勵作用。

因此要儘快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設想 ,儘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各種類型的企業所得稅標準,將稅收政策支援惠及到所有經濟類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一是提高計稅工資標準,對研發人員的計稅工資標準作特殊處理,可以在規定的標準計稅工資基礎上,上浮50%或100%在稅前支出;二是對認定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發項目,其固定資產折舊採取加速折舊的審批應下放審批權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三是取消研發費用需要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的抵扣門檻,只要是有研發費用,不管是否比上年增長還是減少,就給予抵扣;四是放寬研發費用抵扣標準,將抵扣比例由原來的50%放寬到100%,實行全額抵扣;五是延長優惠支援時間,統一規定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長遠打算、長期。

吸納優秀研究人員,給在期間至少兩年的外國進階研發人員,提供一定金額的財政支援,並靈活使用,併爲這些人員提供攻讀博士和博士後的名額,還可以在科研和高等機構創建一些合同崗位等等,這些措施便利外國進階研究人員組成科研小組對好的項目進行研發,同時有便幫助留住外國人員的科研項目。

三、結束語

一切資本的目的歸根到底都是保值增值。由於研發活動具有比一般投資活動更大的不確定性、計量困難、處理採用費用化的方法的顯著特點,因而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具有j大。研發活動又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否投入、何時投入、投入多少,完全在企業管理者的控制之下。因此,企業管理者越來越多地透過會計和稅法的角度來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這一最終目標。

[1] 方紅星 陸建橋 .稅務會計. [J]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4.7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企業會計準則. [M] 大連. 大連出版社 .2006

[3] 程慧如 . 研發支出會計處理創新 . 財會月刊(版). 2005 .10

[4] 蓋地 . 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 天津大學出版社 2005 .

[5] 江希和 朱有羣.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夢想成真系列輔導叢書 應試指南 .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