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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創新對會計理論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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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金融創新對會計理論的挑戰
二十世紀的國際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即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包括金融業多方面創新的總概括,其基礎爲金融工具創新。大量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如遠期合約、期化合約、期權合約等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必然要求對其帶來的業務進行反映。,儘管國內外的會計界,對金融工具這一新的經濟業務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和探索,但至今金融工具會計仍然面臨着許多難題。其中,最困難的是對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報表編制三大難題。

  一、創新金融工具確認對會計基本概念的挑戰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定義,金融工具是指“任何形成一個的(已確認或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並同時形成另一個企業的(已確認或未經確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性工具的契約”。它既包括一些傳統的會計項目,如應收賬款、應付賬款以及股票債券等初級金融工具,還包括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利率互換、貨幣互換等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定義的核心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因此,有關金融工具會計確認的最終可歸結爲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問題。

  當一個企業成爲衍生金融品交易的一方時,是否應在會計報表中予以確認。以及何時確認?這是金融會計遇到的第一個難題。衍生金融品交易的雙方在契約開始生效時,只是開始享有某種權利或者承擔某種義務,並沒有發生實際的款項支付。而且,對某些金融衍生品,如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契約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最終能否得到履行,在契約開始生效時往往無法預料。因此,對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顯然有別於財務會計現有的確認標準。爲此,IASC對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設立了兩個標準:

  (一)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的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企業;

  (二)企業所獲取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計負債的金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根據IASC的解釋,儘管某些金融衍生品,如期貨合約、期權合約、遠期外匯合約等,契約雙方的權利或義務只有在契約到期日才引起實際的交易,但這樣的權利或義務仍然相應地構成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符合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標準。

  按照現行財務會計的定義,企業擁有的資產只能是過去交易或者事項的結果。預計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本身無法形成資產。創新金融工具的特點之一就是契約所體現的交易並未發生,而是將在未來發生,如果將它列爲企業的資產,將與現行的資產定義發生衝突,並由此引發一系列會計要素的會計基本概念的改變。

  另外,現行的會計確認標準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的,並要求所確認的收入必須是已實現的。無論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都要求以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爲基礎,而對於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如簽定的購銷合同)則不予確認。其結果是企業許多重要的交易和事項在報表中難以體現,不能滿足報表使用者的要求。金融工具的創新運用和企業的廣泛參與,對會計的基本概念形成了挑戰。

  二、創新金融工具計量對會計原則的挑戰

  計量問題歷來是會計的一個核心問題,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也不例外。

  對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IASC確立的計量基礎是成本原則。這一點與現行會計的計量基礎相同。問題在於:體現金融工具的契約在生效後的會計報表日應按什麼基礎計量。對此,IASC根據企業持有的.目的,將企業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分爲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

  (一)如果計劃長期持有至到期日,按成本原則計量;

  (二)如果企業是爲了對資產或負債進行保值而持有金融衍生品,則按其在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計量;

  (三)其他金融工具按其在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計量。由於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的變動所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現行的會計計量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原則上的。隨着創新金融品在企業資產和負債總額中比重的提高,歷史成本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將面臨強有力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