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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WTO對我國金融監管現狀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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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監管 混業經營 分業監管 統一監管

關於WTO對我國金融監管現狀的挑戰

論文摘要: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文章從我國金融業監管的現狀出發,根據入世後金融業發展的特點,對我國設計符合趨勢的監管方法提出了建議。
  
  我國現在的金融業採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相應的,我國的金融監管採取的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業監督委員會、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業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爲了適應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是隨着和金融業的國際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後,在金融服務領域,將會逐步放寬甚至取消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業務範圍的限制以及客戶的限制等,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而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也會給我國將來金融業的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
  
  一、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後的發展趨勢
  
  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並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的標準並不相同。學者們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描述也並不一致。現在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分業,是指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的體制。我國的.金融分業,主要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業務的機構分別設立。混業經營的“混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混業”的第二層含義是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裏有多種金融控股權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義的標準,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所從事的業務涇渭分明。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透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分業經營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這種長處首先表現爲以下幾點:(1)分業經營可以規避不同類型業務的利益衝突;(2)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宏觀金融風險;(3)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存款人的風險;(4)分業經營的長處可以彌補綜合經營的不足。[1]正是由於分業經營的諸多顯而易見的優點,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爲了防範金融風險,便於監管機構監管,分業經營成了首選。
  與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的長處在於:(1)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於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3)有利於進行金融創新,獲取超額利潤。[1]綜合經營的靈活性,使得采用這種模式的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優勝劣汰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果我們不能迎頭趕上的話,將會將來的國際競爭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綜合經營應是我國金融業以後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