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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養老機構的政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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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正經歷着日益嚴重的老齡化問題,但政府對於養老服務的投入卻無法滿足當前社會對養老的需求。在這種背景下,民間養老機構應運而生,成爲對政府養老服務的有效補充。但因相關法律規制的欠缺,我國行政機關對於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欠缺。本文就以經濟法學視角看待民間養老機構的政府監管。

民間養老機構的政府監管

關鍵詞:民辦養老機構;政府;監管

一、政府監管應遵循的經濟法律原則

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資源優化配置,是指資源在生產和再生產各個環節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動和配置。

在當前的形式下,由於我們面臨的養老缺口比較突出,目前的養老體制、養老機構無法滿足將要到來的老年社會的需要,再加之我國舊有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某些因素,當前政府對民間養老機構的管理主要採用了計劃爲主的方式,即我國政府對民辦養老機構實行“審查登記,雙重管理”的模式。民政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的民辦養老機構後,舉辦人取得《籌建批准書》後,憑《籌建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供地、法人資格等相關手續。從長遠來看,應當注重市場調節和國家宏觀調控有機結合,即在確保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尤其不能忽略國家在資源配置中宏觀調控的作用。

2、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制的邊界條件或者臨界點上所作的一種介入狀態。筆者將以民辦養老機構准入制度作爲依據。參照國際上的先例,可以將現今佔據主流的民間養老機構准入監督制度分爲“許可制”和“備案制”兩類:

1.“備案制”。

備案制”,即民間養老機構的興辦需要向特定監督者進行備案,只須符合立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備案制”的典型代表就是美國。美國於1959年出臺的《非營利法人示範法》作爲各州關於非營利法人法律的範本。規定民辦養老機構要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是向州務卿遞交符合要求非營利法人申請檔案備案。

2“許可制”。

“許可制”,即民間養老機構的興辦必須獲得特定監督者的審批許可。“許可制”的典型代表是臺灣。而政府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註冊審批要嚴格一些,臺灣《老人福利法》規定辦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與權力

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者,國家干預經濟總是透過行政機關的行爲得以實現。行政機關在依法管理民間養老機構的過程中,依法獲得相應權限,並依法行使,從而達到管理的目的。行政機關主要職責是對於市場主體的規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國家的准入制度。我民辦養老機構准入監督是指養老機構具有市場資格准入監管。爲了養老機構能夠履行其義務,從而使在此養老機構養老的老年人的權益得以充分保障,透過設定事先准許機制所進行的監督。在我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中對養老機構的准入監督有明確規定。進行准入監督的目的在於①有助於民政部門掌握民辦養老機構的相關資訊,以便進行更好地監督。②民政部門對於民辦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服務內容、流動資金、服務人員隊伍等內容的監督、規制,保障在此養老機構養老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對市場主體的執行進行監管。監督者的監督檢查權。在此我們應該看到的是民間養老機構和政府部門之間並不是所謂平權型法律關係,他們之間有監督被監督關係、許可與被許可關係、管理與被管理關係。其通常包括以下三項:①監督權。監督權指的是國家相關機關依法對民間養老機構進行檢查督促的職權。②處罰權。指行政機關發現民間養老機構行爲有輕微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給予相應處罰或處以罰金。③取消權。指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民間養老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若其活動嚴重違反法律,可以依法吊銷執照。其本質是運用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三、規範民間養老機構行業

1、建立民間養老機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屬於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指獨立於政府與民間養老機構,爲政府幹預民建養老機構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民建養老機構之間相互聯繫的`起中介作用的主體。

(1)民間養老機構行業協會的存在是對一種民辦養老機構普遍利益的保護。民辦養老機構協會的目的是維護、促進民辦養老機構行業整體的利益、共通性的利益。黑格爾在其《法哲學原理》中提到行業協會是促進本行業共同的利益。其與政府的目的是促進整體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企業的目的是促進企業自身的利益得以保障不同。

(2)民間養老機構行業協會是政府有效干預的補充。①由於行業協會掌握着更多關於民辦養老機構的資訊,因此由於行業協會的存在,資訊不對稱現象將大大減少。②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規則並加以實施。行業協會制定的規則跟符合客觀實際,並加以實施,有助於減少貫徹法律所帶來的執行成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