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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稅制下 稅款徵收和進庫 淺析《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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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稅制下 稅款徵收和進庫 淺析《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三條
[論文摘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治理體制的決定》,我國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分稅制,隨之進行了稅收徵管體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設了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在稅收徵管上,按照不同的稅種,劃分了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的稅種、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的稅種;在稅收收進上,將稅收收進按中心級收進、地方級收進、中心與地方共享的收進,劃分了預算級次。相應的,自2001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治理法》也特別增加了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徵收治理範圍和稅款進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進國庫。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爲,稅務機關應當根佔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進庫預算級次繳進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覆有關機關。”修訂後的《稅收徵收治理法》進一步從法律的高度規定了稅款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徵收治理的範圍和預算級次進庫,也保證了稅務機關作爲徵稅主體的稅款徵收權。哪些稅種的稅款由國稅機關負責徵收,哪些稅種的稅款由地稅機關負責徵收;同一稅種的稅收,由哪一級或哪一個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不同規模的納稅人的不同稅種的稅款在徵收進庫時應該回進不同級別的財政或者在稅款進庫時按不同的比例回進不同級別的財政;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爲造成的未繳少繳的稅款及滯納金應當由稅務機關繳進國庫,這些都有了法律的保障。關鍵字:分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