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紐約公約特點及其法律框架

學問君 人氣:1.66W
紐約公約特點及其法律框架
《紐約公約》自誕生之日以來,向衆人展示了一個成功的。她不僅被以爲是有史以來國際私法領域內最爲成功的一部國際公約,而且也是國際商事仲裁這一在國際貿易和投資中廣泛使用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迅猛的基石。《紐約公約》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我們面對這樣一種境況:儘管是各個國家造就了國際法,各國的法院又代表着國家的主權,但這些法院的判決並未能在國際範圍內得到廣爲承認和執行。相反,只有司法庭,即仲裁庭的裁決才能在執行地國法院的協助下在全球多數國家得到執行。正如幾位著名的評論家所言,《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大廈賴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個商法史上最爲有效的國際立法”。該公約不僅極大的促進了仲裁裁決在世界範圍內的執行,而且還帶來了起草者在1958年所無法預見的結果,即對國家仲裁法產生了協調效果。基於公約在整個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所處的核心地位,本文擬從公約的產生和其宗旨原則、明顯特點到基本的框架加以系統地論述,從而使我們可以對公約可以有一個更新的熟悉。
一、《紐約公約》的產生及其宗旨與原則
隨着國際貿易與合作在全球範圍的廣泛開展,國際商事爭議隨之增多,世界各國普遍把仲裁作爲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有效方式,紛紛修改或指定仲裁法,專門規定國際商事仲裁的有關,設立常設仲裁機構,受理或專門受理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調整國際商事仲裁的規範,在每一個設有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國家的中均有一定規定,每一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自身也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規則,但卻彼此常有差異。在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各國往往各行其是,給當事人帶來不便,也不利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健康發展。 進進上世紀20年代後,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國際交往的頻繁開展,仲裁作爲爭議解決方式開始呈普及趨勢,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特別是在域外的承認與執行題目得到普遍關注。爲此,國際私法史上出現了以仲裁爲主題的公約檔案-1923年的《日內瓦議定書》,在尋求國際仲裁協議和裁決獲得國際承認和執行的征途上邁出了第一步。 由於《日內瓦議定書》只規定了議定書裁決在裁決做出國的內部執行,隨即又出臺了1927年的《日內瓦公約》,將裁決的執行擴大至所有締約國。不過,這部公約對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設定了很多限制條件,其中受到抨擊最多的便是執行上的雙重許可制度,即只有裁決經作出國承認,並取得該國法院頒佈的執行許可後,方可在他國執行。
由於1923年《日內瓦議定書》和1927年的《日內瓦公約》在適用範圍和執行條件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和侷限性,這兩部公約僅在有限的範圍內取得成效,國際間的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仍未有效而廣泛地開展起來。有鑑於此,國際試圖重新訂立一部同一各國有關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的多邊國際公約。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干擾,這一工作一直處於停滯狀態。戰後,創立新的國際公約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方面國際經濟秩序的混亂已造成對和平的威脅;另一方面,仲裁作爲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機制已得到普遍承認。這兩個方面的因素促成制定新的關於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的動議重新提上日程。
國際商會向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了《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公約草案》,經社理事會修改了該草案,並提交給195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爲期三週的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審議。 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被正式透過。該公約依其第12條的規定於1959年6月7日起生效。該公約生效時,首批有三個國家批准,而當時國際貿易幾乎完全由發達國家控制。在隨後的三、四十年裏,世界發生了巨大變化,40億人捲進了世界經濟貿易的大潮中,上百份批准書及擴展適用通知已經交存聯合國祕書長。截至1999年5月31日,已有148個國家和地區加進或擴展使用該公約,其中包括119個成員國和26個擴展適用地區,而且數字每年都在繼續增加,況且《紐約公約》的規定反映了當前國際上對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實踐,對各國立法實踐及其他有關公約的較大,成爲當前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最有影響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