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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和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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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和法律特徵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具有的特徵如下: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
  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û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
  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爲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複使用。
  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爲基礎。反覆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爲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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