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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形成動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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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經濟人 道德人 形成動因 

  [論文摘 要]透過對合作組織的概念、類型和“經濟人-道德人”理論框架的界定來解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生的動因,即透過利己主義“經濟人”和利他主義“道德人”的假設來分析個體農戶在市場的外部環境中由競爭逐步發展爲合作聯繫、實現自組織化,並藉由社會資本進行內部規範和管理的過程。同時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歷史從微觀層面進行分析,爲進一步促進和完善其發展提供建議和參考。 
    
  目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表現出蓬勃的發展勢頭,共有註冊組織1 5 萬多個, 成員2363萬戶, 佔全國農戶總數的9.8%; 帶動非成員農戶3245萬戶, 佔農戶總數的13.5%。業務活動範圍基本涵蓋生產、加工、銷售服務各領域,爲農民增收的效果十分顯著。同時由於2006年國家已正式頒佈《合作社法》,在專項法律的規範和監管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正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具有自發性和自願性的特點,是散戶經營向農業組織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的產物。現有的理論多是從外部環境、市場化程度及國家政策等宏觀方面來闡述其產生和發展過程。本文則希冀以“經濟人道德人”的理論框架來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生的動因,從而爲組織效率優化、機構和制度創新提供理論依據。 
   
  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和主要特徵 
  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的界定,我國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主要的觀點,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的定義:一是指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即由從事專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在自願互利的前提下,以農戶爲單位,以專業大戶與技術能手爲骨幹,民辦、民營、民受益的農民自己的組織。[2] 二是指一種新型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實行專業化生產或經營的'一種合作經濟組織。[3] 三是指以某一產業或產品爲紐帶發展起來的新型經濟組織,比較典型的是農民專業協會。[4]四是指由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自願組織起來,在技術、資金、資訊、購銷、加工、儲運等環節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以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和增加組織成員收入爲目的的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5] 。 
  雖然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但總括起來,其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專業技術協會或研究會,組織形式比較靈活,合作關係一般比較鬆散,多數是非實體性的,主要以向會員提供技術和資訊服務爲主,這種類型的組織多是由原先的農業技術推广部門轉型。二是專業合作社,在性質上屬於勞動者的聯合,管理和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分配以按交易量分配爲主,合作關係一般比較緊密,多數是實體性的,是合作經濟組織的典型形式。三是聯合社或聯合會,包括股份合作社在內,是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在更大範圍的聯合和合作[6]。 
  從其特徵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有如下特點:一是非成員性或開放性。專業合作組織是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的組織,它不一定是以地域或社區爲單元的全員經濟組織。從地域看,有本村內、本鄉內的合作與聯合,也有跨村、鄉甚至縣的聯合,具有地域開放性;在行爲主體上,有戶際間的合作,也有戶與集體、企業及國有單位的聯合,表現出所有制上的開放性;從成員資格上看,它並非天然地成爲某一合作組織成員,而是要履行加入和退出程序,身份上是開放的。二是專業合作組織的趨利性。雖然專業合作組織堅持對內服務原則,但在經營上偏重於利益較高的非農產業的生產經營合作,在生產上,傾向於家庭經營難度較大或季節性較強項目上的合作,技術上側重於種養業中主要盈利項目的合作。三是指管理上堅持自願互利、民主管理等,體現在不觸動、不打亂家庭承包制,自願互利、入退自由;獨立覈算、自負盈虧、公平分配和民主管理;農民可以靈活地參加各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