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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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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關係,闡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影響,最後提出了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發展的具體措施。

試析圖書館文獻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關鍵詞]  文獻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保護

文獻資源共享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一個文獻資訊網絡內,全部的文獻資源均可供特定的圖書情報機構、特定的用戶或網絡內成員分享利用。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一定的知識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成果即人們在氏期的實踐中,透過腦力勞動創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學和科學的成就。知識成果具有以下幾個特徵:①非物質性;②創造性;③一定的表現形式;④永存性;⑤性;⑥可保密性。知識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社會文明發展的一個標誌。

文獻資源共享所涉及到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對於圖書館來說主要涉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文獻資源共享與構成了一個整體,形成了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統一性表現爲:①著作權法對作者的精神權利和權利進行了充分保護,以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去生產日益豐富的智力作品,爲文獻資源共享創造了物質條件;②由於著作權只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認抄襲、剽竊、假冒作品的著作權客體地位,並對侵權行爲依法進行制載,保證了作品的創作性和新穎性,又防止知識生產的重複,從而提高了文獻資源的質量,減少了數量,節省了、物力和財力;③著作權法保護了者的利益,保護了廣大羣衆參與社會生活、獲取知識的權利,促進了文獻資源共享渠道暢通得以蓬勃開展。

由於文獻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兩者就產生了對立性,其主要表現在對文獻資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條件,即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一定報酬,此時無條件的共享已成爲。作爲文獻資源共享,當然是前提條件越少越好。因而兩者之間產生了矛盾。如果對著作權過分保護,就會對文獻資源共享過度限制,產生消極作用。反之,如果對文獻資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所以,要解決“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須使文獻資源共享行爲用來規範和約束,只有全面解和執行著作權法,才能促進文獻資源共享活動更廣更深地開展起來。許多國家因此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的範圍,對作者的專有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以利於作品的傳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係。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影響

圖書情報機構文獻資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閱、複製、諮詢、彙編專題資料、檢索服務等。資源共享一方面使資訊資源可以迅速方便爲廣闊空間的公衆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文獻資源共享的不利影響
  對文獻收集的'影響。隨着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頒佈與完善,我國先後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還與有關國家簽定了有關知識產權協議,這樣外國的作品在我國也受到了版權的保護。圖書情報部門不能象以往那樣,爲了節省外匯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國出版物,而必須花費昂貴的外匯來購買原版書刊。許多公共圖書館沒有這個能力,就會造成書刊的殘缺不全,失去連續性,進而影響資源共享的服務質量。對文獻加工的影響。根據讀者的需要,圖書情報部門經常編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獻以及情報資訊刊物,這些工作的開展必將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限制。如在編制專題書目索引時,不能直接從享有著作權的國內外其它書目工具中摘取某一類或某一主題的書目數據作爲自己的書目數據,以免造成侵權。另外在編制文摘、索引等文獻時,應按照著作權的規定,不能將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作品予以收編;對沒有該項聲明的作品,如選用了則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這樣做無疑是增加了圖書情報部門工作的難度。

對文獻複製的影響。複製權與圖書情報工作的關係十分密切。複製不受份數、方式和使用範圍的限制,只要你將原作品複製,哪怕是一份也就構成了複製行爲;不管你以何種方式或手段複製也構成了複製,無論是向公衆傳播複製品還是在特定範圍內祕密使用複製品,均構成複製行爲。這給圖書情報部門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如照相翻拍、靜電複印、縮微複製、錄音、錄像、轉錄等爲資源共享而複製文獻的作法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縮微技術大量複製,發行享有著作權保護的文獻資料,或爲用戶轉錄、複製本館收藏的錄音錄像製品等均應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