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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利弊與解決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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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利弊與解決建議論文

摘要:本文針對當前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現狀,對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興起的原因、存在的優勢和弊端進行了探討,並對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提出了建議,以期能促進鄉鎮內部審計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起因;利弊;建議;

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是指鄉鎮政府將內部審計業務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外部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由其提供職業審計服務。研究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現狀、起因,分析存在的優缺點,對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提出合理建議,有助於改進鄉鎮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加強鄉鎮政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從而推進鄉鎮經濟社會又快有好發展。

一、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現狀

當前,絕大多數鄉鎮黨委政府在實施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會或多或少地將一些業務外包給會計師事務所,有的鄉鎮政府甚至是將所有的審計業務外包給了會計師事務所。具體外包的內部審計項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上級政府撥款、本級鄉鎮政府負責實施,或由本級鄉鎮政府自行投資的規模較大的所有基建工程審計項目;

2、轄區重點村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3、轄區所有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清產覈資項目;

4、轄區部分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項目。

二、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興起的原因

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的自身發展缺陷以及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業務專業化、市場化,是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興起的的主要原因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憲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條例規定“屬於國家審計範圍、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工作人員,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頒佈實施後,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相繼成立,對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鄉鎮廉政建設,保障鎮域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鄉鎮內部審計發展到今天,依然存在諸多問題:

1、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不足,有些鄉鎮政府並沒有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而是將內審職能併入了財政所或經管站;

2、鄉鎮內部審計力量薄弱,有的鄉鎮政府雖然設有獨立的審計機構,如審計室(站、所),但缺少專職審計人員,多數是財政所或經管站編制人員兼職;

3、鄉鎮內審人員總體上專業性不強,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對於一些建設工程審計項目、資產評估項目、績效審計項目,並不能勝任。

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社會審計不斷髮展壯大。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9000餘家,註冊會計師106700餘人,年業務收入達到1015億元。會計師事務所及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在保留開展傳統的會計、審計業務的同時,還積極開展諮詢類、評估類的非傳統業務;業務多元化的拓展,既適應了多樣化的市場需求,也符合鄉鎮政府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對審計服務業務的採購需求。

三、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利弊分析

1、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優勢:具有獨立、專業、高效的優勢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註冊,獨立承擔註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具有自負盈虧、獨立覈算、依法納稅、有償服務的特點,在接受委託的前提下,依照委託合同賦予的權利與義務等相關規定,開展審計服務。與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相比較,無論是機構、從業人員、執業過程等等,其獨立性都更加明顯。以鄉鎮內審機構設立在鄉鎮經管站爲例,經管站的職責除包括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外,還包括:負責農村財務“雙代管”;負責農村“三資”管理;接受各村委託,代理記賬;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民合作社發展等等。鄉鎮內審機構(經管站),作爲鄉鎮政府的下設事業單位,開展鄉鎮內部審計業務,比中介機構更具強制性,但是,由於集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管理”與審計監督與一身,使得內審的獨立性大打折扣。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人員多是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註冊資產評估資格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因長期從事專業領域工作,其在對相關政策法規的熟悉及把握度上,在採集和分析數據的資訊化水平上,在開展審計業務的經驗值上,比鄉鎮內部審計人員都更勝一籌。中介機構人員力量比鄉鎮內部審計機構要強的多,可以開展成本覈算、資產評估、工程造價諮詢等各種審計、諮詢業務,可謂實現了審計業務全覆蓋。而且在審計業務開展、業務報告的出具上,都有規範的流程,其在完成複雜審計項目的時效性上,比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更具優勢。

2、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弊端:具有較大的審計風險,大面積業務外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中介機構是以盈利爲目的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實施審計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獲取經濟效益。當中介機構包攬的審計項目較多或出現耗時費力的審計業務時,爲節省審計服務時間、提高經濟效益,中介機構有可能故意簽訂簡易的外包合同(只是套用了業務約定書模板,沒有對服務目標、內容進行詳細的約定),並以合同約定模糊爲由,縮減審計流程,取消深層次的審計調查和必要的延伸審計,甚至出現審計取證材料不全、工作底稿不完整、原始記錄缺失等現象。儘管出具的審計報告看似專業規範,但多是格式化、模板化的內容。對於工程審計項目,中介機構與一些施工單位(或工程承包方)常年“打交道”,個別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受利益驅使,會搞“錢權交易”,而中介機構的審計過程又缺乏外在的監督管理,從而出現較大的審計風險。

鄉鎮政府管轄企事業單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衆多,因機構改革,村鎮合併,有的鄉鎮政府下轄村民委員會多達八、九十個,如果對每個村3個會計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審計,將審計項目全部外包給中介機構,每個村的審計項目收費按1500元計算,那鎮政府的該項審計業務外包投入也達到了12萬元。如果承攬外包業務的'中介機構收費標準較高的話,鄉鎮政府所負擔費用將會更高。可見,在審計業務達到一定數量規模的情況下,審計業務外包成本不一定低於設定內部審計機構的成本。而且,中介機構側重於財務報表審計,對財務報表總體的真實性和公允性予以分析、審計,並按照重要性原則,對重大問題進行披露;對於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上級政策、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業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業務操作的合規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小金庫”等違紀違規行爲的審計查處上,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比中介機構都更具優勢,更能有效參與鄉鎮政府的各項監督管理工作。

四、針對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建議

強化鄉鎮內部審計機構力量,將外包的審計業務控制在合理範圍內爲減輕鄉鎮政府的財政負擔、強化對轄區集體經濟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不宜採取取消內部審計機構、將內部審計業務全部外包給中介機構的形式。當前,正處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時期,鄉鎮政府改善民生、夯實鄉村治理、發展鄉村經濟的各項工作都離不開審計的“保駕護航”。應進一步加強鄉鎮內部審計建設,設定獨立的內審機構,配備足夠的專職審計人員,採取將內部審計業務部分外包給中介機構的形式,開展好鄉鎮內部審計工作。由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確定業務外包的範圍,建議僅將基建審計項目、資產評估項目、複雜的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項目外包給中介機構,其餘鄉鎮內部審計項目可由鄉鎮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完成。

建立和完善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制度,規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應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相關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如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2309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結合本鄉鎮內部審計實際情況,制定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制度。要注重“選擇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外包合同、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制、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等關鍵環節的把控,規範鄉鎮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行爲,保證內部審計質量。

一是要擇優選擇中介機構。對於數量多、投入大的審計項目,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應建議鄉鎮政府採取政府採購的方式,透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的模式選擇、確定中介機構;對於數量單一、投入較小的審計項目,鄉鎮內部審計機構要根據中介機構的綜合實力、商業信譽、商務報價、服務計劃等多方面因素,協助鄉鎮政府擇優選擇。

二是要嚴把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簽訂關。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應負責(或參與)業務外包合同的起草。合同條款中,對於服務目標、服務內容、質量要求、報告形式和時限要求、報酬金額與支付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處置等的約定,應儘可能詳細周到,且具有可操作性。合同起草後,在正式簽訂前,應交由鄉鎮司法所審查,或徵求鄉鎮政府聘用的法律顧問的意見,以規避法律風險。

三是要注重審計過程的監督。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應參與中介機構項目審計方案的編制,確保方案科學有效、切實可行;及時跟進督導項目實施過程,發現、解決業務外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符合鄉鎮政府目標要求。

四是要開展審計質量評價。鄉鎮內部審計機構應結合中介機構的合同履行情況、審計成果、歸檔資料完整性等方面,科學合理地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爲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今後選擇和確定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

加強鄉鎮內部審計機構與中介機構的合作,發揮好審計職能作用對於外包的審計項目,鄉鎮內審人員應全程參與,加強與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溝通合作。一方面,將該項目鄉鎮政府的目的、要求、側重點以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基礎資訊等及時準確地告知中介機構,指導、監督中介機構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另一方面,鄉鎮內審人員透過親身參與,可以學習到註冊會計師的專業知識和執業技能,從而豐富自身知識結構,提高內審人員能力和素質。透過與中介機構通力合作,鄉鎮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更好地發揮“審幫促”作用,爲鄉村振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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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金華,吳琦,雷虹.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外包的可行性分析[J].財會研究,2013(9):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