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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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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概念,是 現代 審計的一個重要 內容 ,屬於註冊 會計 師(CPA)的專業判斷範疇。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 影響 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因此,正確理解、全面掌握、 科學 運用重要性概念,對於制定審計策略、選擇審計 方法 、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避免審計風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運用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淺談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的運用

 一、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及分配

 1.確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 計算 方法有固定比率法、變動比率法兩種。固定比率法即在選定判斷某礎上,乘上一個固定百分比,求得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但這個百分比是多少,世界各國的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都沒有作出規定。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水平的一些 參考 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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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 指 標 │ 國際上 │一些國內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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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資產法│資產總額 │0.5%~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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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法│營業收入 │0.5%~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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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法 │稅前淨利潤│5%~1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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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法│淨資產 │1%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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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比較傾向於使用一些同內事務所的數值。因爲審計風險的高低往往取決於重要性水平的判斷,而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係。由於我們 目前 所向臨的會計環境並不盡如人意,爲了減少CPA自身的審計風險,我們應接受相對較高的重要性水平。當然審計重要性的運用,絕對不能完全依賴外部的界定,而只能由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被審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CPA的專業判斷來確認其重要性水平。

變動比率法的基本原理是:規模越大的 企業 ,允許的錯報或漏報的金額比率就越小,一般是根據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兩者中較大的一項來確定一個變動百分比。

2.確定帳戶餘額層次的重要性水平。CPA在制定帳戶餘額或交易類別的審計程序前,可將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帳戶餘額或交易類別,也可單獨確定它們的重要性水平。但單獨確定的各帳戶餘額或交易類別的重要性水平之和不應大於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否則,就收集不到充分、適當的證據。

3.實際工作中的特殊考慮。在實際工作中,CPA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規模、性質、面臨的特定環境和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資訊的要求,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1)首先應考慮錯報或漏報的性質,即先按錯報或漏報的原因判斷其重要性水平。有的錯報或漏報從量的方面看,可能並不重要,但從其性質方面考慮,卻可能是重要的。例如:①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爲的錯報或漏報。對於會計報表使用者而言,蓄意錯報或漏報比相同金額的筆誤更嚴重。②可能引起履行合同義務的錯報或漏報。比如,某項錯報或漏報使得企業的營運資金增加幾百元,從數量上看並不重要,但這項錯報或漏報使營運資金從低於貸款合同規定的營運資金數變爲稍稍高於貸款合同規定的營運資金數,這就影響了貸款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所以是重要的。③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或漏報。例如,某項錯報或漏報使企業由虧損變爲盈利,或使企業由盈利變爲7損,或使企業的收益由每年遞增1%的趨勢變爲本年度收益下降1%,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就具有重要性。④不期望出現的錯報或漏報,如現金、應交稅金和實收資本帳戶存在錯報或漏報,就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2)重要性水平數量標準計算方法的使用範圍。一般來說,利潤法適用於利潤比較穩定,回報率較合理的企業;總收入法適用於微利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因爲微利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一般收入總額大而利潤相對較小,如果採用利潤法,必然會得到太高的`重要性水平,這時註冊會計師就會擴大審計範圍或追加審計程序,而實際上,只能是浪費時間和人力;總資產法適用於 金融 、保險或其他資產大而盈利小的企業。

(3)如果同一時期被審計單位各會計報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CPA應當選擇其最低值作爲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

4.重要性水平的分配。CPA在確定審計重要性水平的分配辦法,具體分配備帳戶餘額的重要性水平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①被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被審計項目愈重要,分配的重要性水平就愈低;②被審計項目出現錯弊可能性的大小。被審計項目出現錯弊的可能性愈大,分配的重要性水平就愈低。

二、重要性概念在審計計劃階段的運用

1.評價 會計 報表和帳戶餘額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確定多少的錯誤入達即爲重要;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斷,以合理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並據此初步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2.確定審計的重點範圍和重點領域。如對集團公司審計,在瞭解客戶基本業務情況之後,初步確定對重要的子公司採取直接審計 方法 ,對次要的子公司採用審閱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資產總額、銷售收入、淨利潤佔整個集團公司資產總額、銷售收入、淨利潤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並審計。又如,透過對會計報表的總體複覈,檢查波動幅度較大的項目, 分析 其合理性,對波動異常的項目,確定爲重要審計領域。

三、重要性概念在審計實施階段的運用

1.履行重要的審計程序。所謂重要的審計程序,就是確認某一審計項目最關鍵、具有決定意義的程序。當重要審計程序不能如願實施時,應當追加相應的替代程序。當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弊端的跡象,並可能因此導致重要反映失實時,審計人員必須擴大審計範圍,以證實 問題 或排除疑點。

2.獲取重要的審計證據。所謂重要的審計證據,是指能對重要的審計意見顯示出其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它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相對審計意見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證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審計項目,CPA就越需獲取充分、相關的審計證據以支援審計意見。對不太重要的審計項目,可適當減少審計證據的數量。

3.確定要調整的重要會計誤差。會計誤差是指未正確地記錄與報告 經濟 事項或業務發生時存在的事實。會計報表中的會計誤差由 計算 錯誤、誤用會計方法或忽視會計報表編制時存在的事實而引起。CPA對於會計誤差,並不是一概作出調整建議,而是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當時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報表各項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錯額,對重要的會計誤差作出調整建議,對次要的、不足以 影響 會計報表公允性的會計誤差事項,可以適當忽略。

四、重要性概念在審計報告階段的運用

1.複覈審計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根據審計結果和職業經驗,判斷會計報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報表飲用者改變其決策的重大遺漏或歪曲。

2.錯報和漏報的彙總。CPA在彙總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時,應當包括已發現的和推斷的錯報或漏報,並考慮期後事項和或有事項是否已進行邊當處理。

 3.決定發表何種審計意見。CPA在完成審計外勤工作後,彙總所有的審計差異而形成審計結果,並對其進行評價,這是形成審計報告的重要前提。CPA在發表審計意見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金額的彙總數超過重要性水平,CPA應當考慮採用兩種措施以降低審計風險:一是擴大實質性測試範圍,以進一步確認彙總數是否重要;二是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以使其彙總數低於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金額的彙總數接近重要件水平,但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或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CPA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進一步調整已發現的錯報、漏報,以降低審計風險。

(3)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會計報表或擴大實質性測試範圍,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仍超過重要性水平的,CPA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一般來說,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的彙總數可能影響某個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但會計報表的反映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CPA應當發表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漏報非常重要,可能影響到大多數甚至全部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CPA就應當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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