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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分析法學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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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分析法學的應用
隨着的進一步,分工會越來越明細,社會效率也會越來越高,加進世界貿易組織,申辦奧運成功爲我們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又一次難得的發展機遇,在這種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人們不會願意在某一事情上花費過多的時間與金錢,反而會在每一件事情上所投進的本錢,這正是經濟法學所要傳達的精神。

  經濟分析法學最根本的核心是效益最大化

  經濟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特徵是將經濟學的看法運用於分析

  經濟分析法學的與我國的實踐還有一定的差距

  經濟分析法學是繼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足鼎立之後有廣泛社會的第四***學流派,其最響亮的口號是效益最大化。在傳統觀念中,人們普遍以爲,法學所要解決的基本是“公平”和“正義”題目,或者說是“正當性”題目,即法律所面臨的是如何在社會成員中公道合情地分配權利和義務題目;而經濟學所要解決的是“經濟效益”題目,即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由於兩個學科各自獨立的領域,所以一直無人將法學與經濟學聯繫起來,但隨着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特別是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反覆爆發,使得國家和法律越來越多地直接參與到資源和產品的分配和配置中往,而經濟活動在進行過程中又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其所需要的市場經濟大環境,因此便產生了經濟分析法學。

  美國經濟學家R·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本錢是經濟分析法學中的理論基礎和條件,被稱爲“科斯定理”。其主要含義是:在一個零交易本錢的世界裏,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在現實交易本錢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本錢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就是說,在理想狀態下,無論是個人還是合作行爲,其交易本錢都爲零,則不管法律的權利義務如何配置,社會資源都會向最大效益方向活動。

  在經濟分析法學中,其核心思想是“效益”,效益原則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則,法律的根本宗旨在於以價值極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資源,或者是透過法律的參與使社會財富達到極大化的效益目標。

  經濟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特徵,就是將經濟學的運用於法律分析。波斯那的主要貢獻是從理論上對經濟分析法學的基本概念、原理進行了系統的闡述,而且對財產法、合同法、侵權法、刑法、反壟斷法、程序法甚至憲法、行政法等作了系統的經濟分析和效益評價。

  他以爲,法學“只是在以下意義上運用經濟學:將經濟學看作是一種理性選擇———即訴訟所要達成的理性選擇,換言之,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資源花費來達成預期目標的理性選擇,從而將省下的資源用於經濟系統的其他領域。”

  “無論一種制度的特定目標是什麼,假如他關注經濟學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經濟上相適應的學說,那麼它就會以最低的本錢往實現這一目的。”而且爲了獲取最有效益的結果,法律應該廣泛干預生活,即法律應該透過“摹擬市場”來促進效益最大化。

  波斯那定理最大的作用在於,把經濟分析法擴展到法學各個部分法領域的實際運用中,而且進一步把它制度化,即明確地規定於法律制度中,並且爲其普遍適用提供了一系列簡單、清楚的數學公式,將繁瑣、複雜的法律關係量化表示。

  經濟分析法的也會有其消極的一面。由於其是將經濟學原理應用在法律領域當中,所以其適用的範圍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於與經濟有密切聯繫的法律制度之中,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領域其都能涉及到;而且,即使在像侵權法或刑法這樣的法律領域中,經濟分析法的應用也是頗具爭議的,由於這種所體現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精神與我們傳統上對公平、正義的熟悉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其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缺乏立足的基礎,很輕易會引起導致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混亂的負面效應。是應用在法律推理過程中的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方法,它對法官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工作者的知識水平要求很高也很嚴格,就我們現有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律顧問等法律工作者的職業知識水平而言,是遠遠沒有達到應用經濟分析法的條件及要求的,因此,經濟分析法的應用在現行的法制階段是有着一定阻礙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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