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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的關係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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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進步起着積極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繫,也存在極大差異,而二者的合作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發展。本文簡單介紹民商法與經濟法,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關係進行分析,並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前景進行探討。

民商法和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的關係論文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經濟法;聯繫;合作探究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得以快速發展,並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由於市場經濟是由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勢所展開的,因此其對於相關法律的依賴性非常大。其中民商法與經濟法則是保證市場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進一步升級有着重要意義。因此,相關人員需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展開進一步探究,以此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來說,民商法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兩種體例。就目前來看,我國民商法還沒有就屬於哪種體例做出說明。其中,民法包括財產法與人身法,對人們的財產及人身做出了規範、完善的保護,也對人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保護。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規民法總則、繼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業相關法律,其法律法規包含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對經濟市場的合法商業主體和商業活動進行保護,懲治商業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注重對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護。而商法則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所產生的,其主要價值追求目標在於提高社會生產效率,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進行規範管理與保護。

(二)經濟法

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經濟法成立時間較晚,並受到諸多因素的干擾,導致學術界對經濟法的相關定義還存在較大爭論。不過,通常來說經濟法是指所有用於管理及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對市場經濟有着強大的宏觀調控能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於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合理分配經濟資源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是維護市場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經濟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健全了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分析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繫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着極爲緊密的聯繫。二者的聯繫主要體現在調整範圍、價值取向與作用職能上。在調整範圍方面,民商法與經濟法具有較大的交叉性。毫無疑問,二者的存在都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中民商法是從個人的角度展開,體現出了市場調節作用。而經濟法則是對市場進行宏觀調節和維護,體現了國家干預作用。可以說民商法與經濟法從微觀和宏觀方面對市場經濟進行了調整與維護。在價值取向上,民商法正在逐漸向經濟法靠攏,並終將形成以保護公民利益爲核心的法律體系。雖說民商法更加註重對個人利益的保護,而經濟法更加註重對公衆利益的保護,但二者的受益對象都將是普通公民,維護處於弱勢的經濟對象的利益。另外,從作用職能上來看,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互補性。在市場經濟穩定的情況下,民商法是主要的適用法律。而在市場經濟混亂失控的情況下,經濟法就能充分發揮其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維護市場和諧穩定。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着緊密聯繫,同時也存在極大差異。在保護個體方面,雖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以保護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爲根本,但其着重在於保護公民利益,而後者則以保護部分市場主體爲重心。從對市場經濟的管理觀念來看,民商法是以促進意識自治爲基本前提的,對公民的個人意願給予了極大的尊重和自由。與此相反,經濟法的側重點在於限制意識自治。當市場陷入混亂、失衡的狀況時,經濟法會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對商業主體進行管理。這就意味着經濟法關注的不是普通公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整體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商法與經濟法在管理觀念上可以說是截然相反,前者尊重並保護意識自治,而後者更多的是對意識自治進行合理的限制。相應的,適應範圍的差異導致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基本目的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對每一個個體都平等對待,是個體權益的實際體現。而經濟法則重點保護市場經濟環境下弱勢羣體的利益,並以促進國家富強爲重要目標。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合作的必要性

作爲市場經濟的兩大基本法,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能夠充分發揮對經濟市場的調節作用,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保障公民利益,實現國家富強。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很有必要。

(一)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有着極其緊密的聯繫,同時也有着較大的差異。這就意味着二者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管理時,必然需要透過結合來實現互補,從而避免調控管理出現漏洞。民商法與經濟法在保護個體、管理理念和適應範圍方面存在極大差異和區別,如果將二者的其中一種單獨用於市場經濟調節中,必然無法全面地實現市場調節作用。況且就作用職能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還有着極爲強烈的互補性,即民商法不能實現的功能,可以依靠經濟法完成。反之亦然。所以,要想保證市場經濟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必須要促進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依靠二者的融合互補,對市場經濟進行全面、有效的調控管理。

(二)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發展下的合作早有先例,許多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都是先有了發達的民商法,之後纔出現並發展經濟法,而且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相互合作,對維護經濟市場穩定,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有着極大幫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從而改變了計劃經濟形式,形成並不斷探索發展經濟法。相對而言,我國民商法已經較爲成熟、發達,而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下也是迅猛發展。在客觀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和諧穩定的關鍵。

四、促進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的策略

(一)調整範圍的相互結合

在調整範圍方面,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差異。在促進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時,需要對二者的調整範圍進行相互結合,從而確保二者能對市場經濟進行全方位的有效調整。從市場主體上來看,國家應當積極鼓勵市場主體意識自治,但同時也要對市場主體的絕對意識自治進行限制。即國家在確立公民及一般性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同時,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但也應當加強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保證市場機制和執行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另外,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關鍵,但民商法也能對市場起到一定的宏觀調控作用。這是因爲民商法從個體角度對微觀調整,能及時、有效地反映市場資訊,從而爲國家相關部門的決策奠定基礎。國家可以透過民商法來實現宏觀調控的管理目標。

(二)調整方法的相互借鑑

通常來說,民商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主要是透過私法的方式進行,充分尊重並保護個體的自由意志。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個體糾紛無法透過私法手段得以有效解決。在這種情況下,透過國家公共權力對一些民商事活動進行限制就很有必要。尤其是在社會利益這一塊,國家需要對企業經濟行爲進行一定限制和調控,不能再完全用民法自治的方式展開。同樣的,經濟法也可以在國家強制干預的基礎上,增加私法手段的調整方法,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例如當前的國家投資制度,實際上就是國家以私法手段進行的宏觀調控,並沒有使用強制干預的方式。

(三)調整作用的相互協調

民商法注重的是對個體利益的保障,而經濟法注重的是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實際上,二者的調整作用看似聯繫不大,甚至在部分情況下存在犧牲個體利益以維護整體社會利益的情況。但是,二者卻存在強烈的相互協調關係。在市場經濟中,如果個體遵守市場秩序,對社會經濟的增長有着促進作用。但個體如果以不正當手段過分逐利,則容易導致國民經濟兩極化現象,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難以有效起到良好的調整作用。但如果透過經濟法來對民商法的調整作用進行干預和協調,可以全面改善調整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使得民商法與經濟法相互協調發展。

五、結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是聯繫緊密,互不可分的一個整體,只有透過二者的有效互補,才能充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進步。不過從本質上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還是存在極大差異的。爲此,正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繫和差別,促進二者的合作很有必要。本文從調整範圍、調整方法和調整作用等方面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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