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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權利本位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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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體現

經濟法的權利本位分析論文

(一)確保社會分配的公平性

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經濟大方向調節透過計劃預算、財稅,產業等關係建立了良好的分配和收入的機制,自2013年《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以來,兩年的時間來,中收入人羣擴大、物價的合理控制、房價的抑制增長、社會保障制度的繼續完善、農村收入也出現了多樣性並且在近期也將要出臺個人所得稅的稅號制度。

很多由於經濟上產生的社會問題會因爲這些成果的出現而得到一定的緩解並且找到解決問題的方向。在產業結構上,我們對照2014的數據,工業執行逐步趨穩,保持增長在8個點左右;產能過剩的情況也得到緩解,像鋼鐵、電解鋁等行業投資比同比下降超過15個點,但3月開始己經開始實現盈利;且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發展上漲最爲迅速。這些數據和情況所造成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分配不均的情況緩慢而堅定的得到改善。

(二)確保競爭秩序。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環節就是競爭,它是市場的靈魂。而經濟法作爲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者,他在對市場做的工作就是建立公平而富有效率的競爭秩序。而秩序的確保需要做到這幾點:首先是經濟法確立了各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經濟主體在整個國家的經濟執行過程中不會因爲組織形式不同,經濟實力差距大從而得到不公正的待遇。並且從我們經濟法市場準入規則,公司註冊規則等都能看出,經濟法給予了每一個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去競爭的機會,只要主體滿足條件,在法律上絕對不會對其進行阻礙。其次像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等都是對競爭秩序的維護,經濟法透過這些法律法規營造一個客觀的競爭環境,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在客觀上實現合理執行。

二、經濟法的權利本位的基礎

我們要去理解權利本位的時候,首先要明確權利本位在經濟法法律體系中意味着什麼。張文顯教授在《“權利本位”之語義和意義分析》中曾經寫到:“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活動應以權利爲本位,各級各類法律工作者和全國人民都應當牢固樹立權利本位的思想。”所以當我們探究部門法的時候我們同樣應該往權利本位思想入手,在我們探究經濟法本質的時候可以發現,即使在明文規定上,各經濟法主體其實都是權利的平等主體;各權利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中,以權利爲目的,透過我應該擁有的權利得到實際的利益,之後我們依據權利從而相應的去履行自身的義務。

權利、權力與義務缺一不可,我們必須提到權利與權力的關係,由權利引申出的權力擁有的諸多影響之一就是有機的去彌補上述問題,用權力完成三者效力的有機循環,權利引申出權力和義務,義務維持權利過程中的利益分配,而有效的、受監督的權力爲權利過程建立一個保護的利益機制。張守文教授在《經濟法理論的重構》一書中就將經濟法的各類主題分爲了利益主體,他就着重強調了一定要認清在經濟運轉過程中的各種利益主體的法定利益範圍,要求在國家規範的層面裏協調和平衡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利益平衡,完成效率的經濟執行。

所以我們要看到權利、權力和利益的關係上,國家宏觀權力機構、市場各部分、社會各利益主體以及個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都是國家權力在高速運轉中要達到的`上游目的,這也就是經濟法爲了達到完善國家經濟體系的有效手段,而爲了保障主體權利和利益的實現,協調利益之間的衝突,制止利益博弈之間的互相侵犯,維護權利與利益平衡,也正是經濟法的責任所在。

經濟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給以應有的同樣的保護,以創造一個儘可能使所有經濟主體的權利與利益都得到平衡和協調的大環境。那麼這就是提起經濟法的權利本位的原因。

三、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與權利本位

其實,社會本位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樣的是利益分類的一種。龐德認爲:“個人生活中的社會利益一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這種要求使他獲得了政治、社會和經濟各方面的機會,並且使他在社會中至少能過一個合理地最低限度的人類生活。”所以我認爲社會本位最重要的立足點就是合理二字,這個合理代表着權力權利的合理分配,義務責任的合理分攤,讓社會利益在分配的過程中有一個合理的上限也有一個合理的下限,而不是純粹的追求社會的公平,但是我們是可以得到一個合理地能夠接受地相對公平。

而這就是社會公共利益的追求,也即是經濟法社會本位的追求。那麼這種社會本位的追求只能是依託於經濟法這種公法而實現,公共利益分配必須依賴於國家干預,沒有國家干預,一切都不可能實現。

那麼正因爲上述的原因,我們必須要想到,社會是我們無數私益主體所組成的,人們以義務爲手段來實現謀取權利的最終目的。所有主體能夠合理的履行義務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享有權利,所以至上而下的說,從宏觀調控權說起,國家各部委合理攤派了此項權力,並且國家機關參加的絕大部分活動都是法定的、職權範圍內的活動,比如說市場競爭監管權,它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權和反壟斷權,它們的目的是保護人們真正享有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權,這幾項權力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局、物價局以及質監部門等分擔,它們職責繁瑣相應的它們的職權也很大,市場活動基本都與它們打交道並且秩序爲它們所保護,並且同樣的在過程中,部門以及組成部門的無數私人都享有了應有的利益。

所以它們擁有職權和權限,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或責任,同樣國家機關同樣攝取到了和義務責任水平線上的利益,並且權利的給予是合理的,這就是合理優化資源配置、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付出的-代價,國家各部委得到的權利利益總和就是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