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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個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論-祁克果宗教哲學思想述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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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罪與人的個體


對祁克果來說,宗教B或基督教是與宗教A完全不同的途徑,是宗教階段中的最高境界或途徑,唯由此途徑才能最終成爲單個的人。而這個途徑的起點就是罪,或個人自己對罪的意識。因此,祁克果希望在上再次喚起了人們對罪的的重視。可以說罪的問題在他的思想中佔據着某種核心的地位。他自己認爲所寫的最好的兩本書之一,《致死的疾病》,就專門討論了絕望與罪的問題。他的罪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他把罪與生存中的個體精神覺醒直接關聯起來,並且進而將其置於已被忽視的那個超越之維面前。在他看來,絕望證明了個體覺醒的精神具有非自立性,它依賴於一種更高的力量。而罪從根本上說就是對這種更高力量的拒絕。他對罪的討論開創了一種生存論的闡釋立場,因而成爲思想試圖去理解罪的重要進路之一。儘管祁克果把自己對罪的闡釋歸之爲一種“心”方法,但它實際上更近於一種生存“現象學”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中始終包含着這樣一種維度:生存的個人對自己罪的意識或覺醒。具體地說,從這種進路去理解罪, 即是將罪的問題置於人之成爲單個的人(或一個基督徒)的生存過程中去理解它。


第一節 祁克果罪論的出發點

在上個世紀祁克果所處的, 神學和思辯分別在神學和哲學領域佔據了主流。受啓蒙運動以來人文精神的, 它們的一個共同特徵就是把人的理性看作是終極性的,力求在理性中找到對於一切事物的最終說明。理性法庭成爲人認識的終審法庭。當人們在這個原則下去認識罪的問題時,上帝這一超越的維度被取消了,罪(sin)的問題也就隨之變成了惡(evil)的問題。
在康德那裏,這種惡的問題典型地表現爲是一種道德論上的問題。於是罪的起源問題成爲惡的來源問題,原罪似乎成爲不可理解的。他認爲:“最不適當的一種方式,就是把惡設想爲是透過遺傳從我們的始祖傳給我們”。 他力求從理性上尋找惡的根源,將惡與人的理性和行爲關聯起來, 從而使每個人要爲這種由於自己的行爲而出現的惡承擔責任。“每一種惡的行動, 如果我們要尋求它在理性上的起源,都必須這樣看待它,就好象人是直接從天真無邪的狀態陷入到它裏面一樣”。 人是完全自由的,所以個人自己要爲這種“陷入”負責。換句話說,如果人的理性認識到自己所應該做的,並按照那道德的律令去做,人就可以擺脫這種惡。 這其中就包含了康德倫理學的著名原則“我應該,我便能夠”。
黑格爾的思辯哲學在罪的問題上不僅取消了超越的維度,同時使其進一步越過了倫理的含義。惡成爲具有邏輯意義的“否定”,即被看作是推動精神演進的一個促動因素或環節。具體地說,個人對自己有限的意識或反思本身就是惡,“人在他自在的即自然的狀態跟他在自身中的反思之間的聯接階段上是惡的”。 如果說人必然要從自然狀態邁向自我意識,那麼,這種惡就是必然的;如果說有限的認識或反思相對於其最終要演進到的更爲普遍的精神而言尚屬無知,那麼惡就是一種無知。在這後一點上,黑格爾的思想與蘇格拉底對惡的看法有相似之外。
祁克果罪的學說與上述的觀點有根本的區別。祁克果認爲:

正是罪的概念或關於罪的教誨最鮮明地將基督教與非基督教世界從質上區別開來,這也正是基督教從來就認爲非基督教信仰和自然人都不知道罪是什麼的理由。

可以說,就是在對上述觀點的批判中,在與整個西方哲學思想的區別中,祁克果的罪論方顯出它自己的特點。
首先, 祁克果從根本上批判了自蘇格拉底以來在西方哲學傳統中一直存在着的“罪即無知”的理性主義思想,這種思想總是想把罪或惡的根子歸在人的認知上。在祁克果看來,造成這種傾向的原因在於,這種思想把理性或理念的世界看的更加根本,而忽視了具體生存中個人的更爲源始的意願或情感。“按照基督教的解釋,罪的根子在意願中,並非在認知中,並且,這種意願的墮落影響到個人的意識。” 個人的意願對於個人的生存來說,要較個人的認知具有更源始更直接的關係,而在蘇格拉底式的“罪即無知”的定義中,“缺少的就是這個意願或這個違抗的意志了。” 因爲理性主義思想“無法理解人竟然可以有意識地不去爲善,明知何爲正確,卻偏去做那錯的,” 以爲人只要去“我思”,就會怎樣“我在”,只要知道了“應該”,就一定“能夠”實行。 但從個人生存的角度看,無疑在“思”與“在”之間,在應該與能夠之間, 以及在認識與實行之間無疑存在着一段距離,存在着一種決定性的轉換, 基督教所言的罪正是在這種轉換之中。 在現實的生存中,祁克果舉出常常有這樣富有笑劇性的事情:

責任編輯:應屆畢業生論文網

關於單個的人的基督教生存論-祁克果宗教哲學思想述評(下)
  

當一個人站在那裏說着正確的事情,因而表明他理解了它,可一旦行動起來卻做出錯誤的事情,並因此表明他並沒有理解它,就是極富於笑劇性的了。

這並不是說當事人在僞裝,或者他能夠意識到他在這兩方面之間表現出的差別。 恰恰相反,正是由於一個人可以在這樣說和那樣做上都表現的同樣真誠,人生存中這樣的笑劇性纔是真實的。生存於現實世界中的具體人不僅有認知, 同時也受意願(或本性)的支配,當兩者發生衝突時,人的選擇就會被延遲,只要時間長到一定程度, 認知總會被模糊或修正到與意願相一致的地步。這期間某些理解便向當事人遮蔽起來, “這理解如不被遮蔽,就會引到他們的較低級本性所不喜歡的決定和結論上來”。 這其中所表現出的兩種角度的區別就在於:蘇格拉底把這種遮蔽看作是人尚未理解, 而基督教把它理解爲是人不願去理解。因此,祁克果的結論是,罪的根子是在具體生存者的意願之中。
其次,針對黑格爾的思辯, 祁克果特別批評了那種把人的罪只看作是其客觀和思辯的對象的那種。他明確地指出,罪不是任何(思辯哲學)的合適對象, 因此它不能被思辯地思考,罪一旦被思辯地思考,它就不能不成了抽象的“否定”。但罪並不只是一種自我的否定,相反卻是有所斷定或主張。 這種斷定之所以不被傳統的思辯哲學視域之外,乃是因爲罪與生存中個人的緊密關係。在祁克果看來, “罪的範疇就是單個的人的範疇”, 而這個“個別的人類存在者位於這個範疇下面的更深處:他不能被這樣思考,只有‘人’這種概念才能被思考”。 換句話說,罪和單個的人作爲罪者是不可分離的,罪即個別罪者,而這其中包括的含義就是,與罪相遇,首先是單個的人與有罪的自己相遇。在這個意義上,“罪是單個的人(the single individual)的資格”。 而單個的人在這裏屬於對罪或精神有所覺醒的範疇。因此,儘管祁克果把自己對罪的闡釋方法稱之爲一種心方法,但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 用的觀點看這種方法,實際它更近於一種“現象學”的方法, 在這種方法中包含着這樣一種維度:個體作爲罪者對自身罪的意識或覺醒。